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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0-11-24 14:55 字體:[ ]
             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蘇政發〔2010〕136號  2010年10月3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2010年7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明確了新形勢下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為認真貫徹國務院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促進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好轉,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貫徹落實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適應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治本力度,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努力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改善安全環境,規范安全行為,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加強監管、嚴格執法、落實責任,督促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努力實現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治久安。

  (二)主要任務。以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煤礦、非煤礦山、船舶、冶金、海洋漁業等行業(領域)為重點,通過落實更加明確的崗位責任和安全規范,推進更加完善的技術保障體系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實行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提升企業防災抗災能力、應急救援能力、事故處置能力“三個能力”,加強安全生產系統化、標準化、科學化“三化管理”,構建安全生產責任網、監督網、保障網“三張網”,加快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堅決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二、嚴格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三)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企業法定代表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法保證安全管理、裝備、培訓等措施和投入落實到位,切實維護企業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安全健康權益。不斷完善以企業負責人為重點,覆蓋企業管理人員、車間班組以及各個工種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每個環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四)強化生產過程和現場安全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全過程在生產現場值守,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果斷處置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和險情,并建立領導下井帶班考勤檔案和交接班制度。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應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企業要對安全生產的重點部位、重點設備和關鍵環節開展經常性隱患排查,做到檢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建立并不斷完善全員排查、登記報告、分級治理、動態分析、整改摘牌等制度,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全面推行“1+3”安全監控工作體系,并逐步推廣到所有企業;在煤礦企業全面推廣“白國周班組管理法”,切實加強企業基層班組建設,形成事故隱患群防、群控、群治局面。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對因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并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六)強化職工安全培訓。規范重點行業(領域)招工、用工管理,依法實行安全培訓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對存在就業準入工種從業人員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對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情節嚴重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

  (七)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等文件規定,督促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在各行業(領域)率先建成一批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企業。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獎懲機制,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安全評價、行政許可、安全生產風險抵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結合起來,推進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公路客運、煙花爆竹、冶金、特種設備等行業(領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達到安全標準化相應等級。凡在規定時間內未達標的企業,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依法予以關閉。

  (八)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企業要依法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對職業危害因素要進行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評價,強度、濃度超標的要立即整改,確保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要求。執行職業危害合同告知制度,公布崗位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配備合格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九)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企業要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技術人員給予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十)強制推行先進適用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嚴格執行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并于三年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要完善現有的衛星定位裝置系統并在全省聯網;重型工程車輛、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于二年內全部完成。強制推行化工企業危險工藝裝置安裝自動化控制系統、危險化學品槽車萬向充裝管道系統,并確保系統正常使用。在位于城市中心和人口密集區域的加油(氣)站、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儲罐及罐車中強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推廣撬裝式加油裝置。客(汽)渡船舶必須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跨江大橋涉水橋墩(柱)必須安裝防碰撞設施,動力60馬力以上的海洋漁船必須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載員10人以上(含)的海洋重點漁船必須安裝衛星通訊監控系統,三等以上尾礦庫必須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必須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瓶必須安裝電子條碼識別系統。嚴格落實生產技術裝備和設施檢驗檢測制度,確保其性能安全可靠。

  (十一)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和推廣。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推進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在煤礦瓦斯災害綜合防治、非煤礦山典型災害監測預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等方面建設一批先進技術應用示范項目。積極推進物聯網等安全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本質安全度。

  四、提高事故現場處置和應急救援能力

  (十二)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積極配合國家加快一個國家級危險化學品、二個一級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建設省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平臺,加強道路交通(包括水上運輸)、化工、水上搜救等七個省級安全生產專業應急救援綜合基地建設。2012年底前,完成十三個省轄市應急救援信息平臺建設任務,全省化工集中區全部建成專門消防站。高危行業企業要依法建立專(兼)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條件的企業要與周邊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保證企業安全運營。

  (十三)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和預警機制。企業要根據生產經營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建立完善各類危險源、事故隱患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并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有關部門備案,同時向相關單位、人員和周邊群眾公告。在高危行業實施安全生產風險告知和承諾制度。

  (十四)提高事故現場應急處置能力。各地要根據區域情況,合理配置必要的救援裝備,并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綜合演練,全面檢驗各應急救援單位在現場處置、傷員救治、社會動員、交通組織、通信運輸保障、輿論引導、善后處理等方面的快速反應能力。企業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積極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盡可能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相關人員,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嚴格執行現場緊急撤人避險制度,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領導、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及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嚴格行業安全準入

  (十五)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準作為高危行業企業生產許可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取締;降低標準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十六)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適應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根據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加快制訂和嚴格執行高危行業(領域)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的危險性作業,要制訂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十七)規范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推動安全生產評價、培訓、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的規范發展,制訂完善相關管理辦法,保證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客觀性和合法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并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建立安全生產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指導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

  六、完善安全生產政策激勵機制

  (十八)加大政府安全生產專項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從本地安全生產要求出發,逐年安排安全生產專項投入,落實地方配套資金,支持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建設。

  (十九)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企業在制訂年度財務預算時,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繼續實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制度。嚴格執行企業安全生產信用掛鉤聯動規定,把安全生產分級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考核依據。

  (二十)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職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不低于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傷死亡職工近親屬。依法確保工傷死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及時發放。

  (二十一)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大力發展安全生產職業教育,進一步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充分發揮有關高校和安全生產科研院所的作用,培養安全生產高技能專業技術人才。

  七、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二十二)制訂落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各市和省有關部門在制訂“十二五”規劃時,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實行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實施。企業在制訂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時,要更加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二十三)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步伐。科學編制和有效實施全省礦產資源整合發展專項規劃,采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方式,穩步推進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兼并重組和資源整合,對年開采能力低于50萬噸以及開采年限少于三年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批準;對資源枯竭、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礦井依法實施關閉。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作用,加大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無保障的落后產能,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大力培育發展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專用設備等安全產業。

  (二十四)強制淘汰落后技術產品。深入開展化工等高危行業專項整治,強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對技術裝備落后、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在實施沿海開發戰略和南北園區共建中,嚴密防范非法違法生產企業以及設備、工藝落后企業易地轉移,堅決防止高能耗、低產能和安全無保障的企業進入。

  八、強化監管監察和行政執法

  (二十五)加強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可設立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鄉(鎮、街道)也要加強安全生產隊伍建設,充實安全監管力量。

  (二十六)加強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管。切實加強對交通運輸(包括水上運輸)企業和個體運輸業的管理,嚴厲打擊超速、超限、超載、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嚴格落實漁業從業人員出海作業編組生產制度、出海作業漁船安全技術標準及通訊和安全救助設備,嚴厲打擊和整治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三無”船舶,所有出海作業船舶都要納入屬地安全監管范圍。繼續開展建筑施工領域深基坑、高支模、腳手架和起重機械設備專項整治,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加強安全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嚴格執行地面挖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區域地下管網做到基礎情況清、管理責任清、標志標識清,確保地下管網安全。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各環節的安全監管,嚴防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丟失、流散或泄漏。重點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地下空間場所的安全監管,督促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嚴防發生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

  (二十七)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行為。各地每年要集中時間、集中力量,聯合執法、形成合力,對事故頻發、隱患突出、非法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地區、行業和企業實施重點打擊,依法嚴懲一批嚴重非法違法行為。堅持做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一律予以關閉;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經濟處罰;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一律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十八)嚴格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堅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保證企業達到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是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包(出租)單位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有關事項,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安全生產協調管理職責而發生事故的,要追究發包(出租)單位的責任。企業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嚴禁出租場地。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并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的責任。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二十九)加大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和行政問責力度。省人民政府對各市、省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重大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縣(處)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追究市(廳)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的考核,加強對本地區發生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

  (三十)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對一年內發生兩次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礦長、經理);對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廠長(礦長、經理)。

  (三十一)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二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安委會向社會公告,并向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十二)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十三)建立較大以上事故警示通報和查處督辦制度。省安委會對較大事故實行掛牌督辦,事故發生地所在市安委會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督辦事項,并向省安委會作出報告。省安委會對在一個月內連續發生二起較大責任事故的地區發出警示通報,對在一個月內連續發生三起以上較大責任事故的地區,報省人民政府嚴肅追究責任,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較大事故比照重大事故進行處理。實行嚴格的事故處理備案制度,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十、努力形成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十四)落實領導班子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嚴格執行“一崗雙責”和“一票否決”制度,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每一位領導成員應在履行本崗位職責的同時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承擔具體責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具體責任。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落實監管責任。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的地區和行業(領域),上一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三十五)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守土有責”,切實負起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三十六)加強行業綜合監管。認真執行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蘇政發〔2010〕126號),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質監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格局。

  (三十七)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組織開展“安康杯”等群眾性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法制宣傳教育,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重大安全隱患的要給予獎勵。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布機制,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加強對安全生產宣傳輿論的正確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非法違法企業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予以曝光。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實際,制訂部署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省安委辦和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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