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10-11-2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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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
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蘇政發〔2010〕130號 2010年10月2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精神,進一步支持民間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民間投資在我省推進科學發展和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充分發揮民間投資重要作用
(一)深刻認識民間投資的重要意義。近年來,我省民間投資不斷發展壯大,2009年,民間投資總量突破1萬億元,達到11746億元,占全社會投資比重的62.6%,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增長、優化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有利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作用,激發經濟增長內生動力;有利于優化經濟結構,加快發展創新型經濟和服務經濟,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有利于繁榮城鄉經濟,提高城鄉一體化水平,加快城鄉統籌發展;有利于發展社會事業,改善人民生活,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統一認識,創新觀念,把擴大民間投資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間資本蘊藏的巨大投資潛力。
(二)加快確立民間投資的主體地位。除政府投資發揮主導作用的領域外,其他領域尤其是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確立民間投資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民間投資的重要作用。要確立民間投資在全社會投資中的主體地位,“十二五”期間,民間投資占全社會投資比重年均將提高1個百分點以上,成為社會投資的主要力量;要確立民間投資在行業發展中的主體地位,“十二五”期間,民間資本將成為社會服務、產業發展等領域的投資主體,在大多數行業發揮重要作用;要確立民間投資在發展創新型經濟中的主體地位,民營企業將成為發展創新型經濟的主體,大部分科技創新活動由民間投資發起或參與。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民間投資總量將超過30000億元,占全社會投資比重的70%。
(三)著力突出民間投資的發展重點。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和國有投資行為,國有資本要逐步退出一般競爭性領域。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領域,落實民間資本可以進入所有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領域的要求,鼓勵民間資本在更大空間實現加快發展。進一步促進民間投資轉型升級,鼓勵民間投資加快優化結構,推動民間資本集聚發展、創新發展、外向發展,不斷提高競爭力,實現在更高層次上的加快發展。進一步優化民間投資發展環境,加快完善政策體系,加強財稅扶持和融資支持,營造各類經濟主體平等競爭的良好市場氛圍。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各級各類載體和平臺建設,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提高服務效率,為民間投資發展提供支持和幫助。
二、積極拓寬民間投資領域范圍
(四)放寬民間投資領域限制。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領域一律對民間資本開放,支持民間資本加快進入傳統壟斷行業和領域。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對所有經濟主體公開透明,不得單獨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放寬行業準入,落實支持民間資本進入交通、水利、電力、石油天然氣、電信、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基礎產業與基礎設施領域的政策;減少準入限制,落實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金融、市政公用事業、國防科技工業等領域的政策;加強政策支持,落實民間資本拓寬醫療、教育、社會福利、文化、旅游、體育等社會事業及商貿流通、政策性住房等領域的政策。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訂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領域的具體實施辦法。
(五)鼓勵民間投資進入重點領域。在繼續鼓勵民間資本投向現代高效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的基礎上,集聚政策、措施,鼓勵民間投資在重點領域擴大投資范圍。鼓勵民間資本加快進入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交通、水利工程、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鼓勵民間投資加快進入金融領域,落實國家放寬金融機構股比限制的規定,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中小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金融服務。鼓勵民間資本拓展社會事業領域投資范圍,加大醫療、教育、文化等產業投資力度,積極參與全省社會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加快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領域,深入參與水、電、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行業建設。
(六)創新民間投資進入途徑。進一步明確民間資本拓寬投資領域的方式方法,對于存在發展規劃、投資規模、行業技術等隱形門檻的領域,要創新進入途徑,暢通民間資本進入渠道。實施股權出讓,政府出資和國有控股企業投資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項目,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民間資本參股,向民間資本出讓部分股權。組建投資基金,對投資額較大,規模門檻較高的鐵路、港口碼頭、民營航空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組建相關產業投資基金,以基金形式參股建設。推行業主招標,油氣儲運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項目,要采用法人招標的形式公開選擇項目業主,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開展特許經營權轉讓,已經建成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可以向民間資本轉讓經營權。實行綜合補償,民間投資參與土地整治、新能源開發、城鄉供水、公共交通等領域,由政府進行綜合補償,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優惠政策。
三、加快推進民間投資轉型升級
(七)鼓勵民間投資優化結構。鼓勵民間投資積極參與“新興產業倍增計劃”、“服務業提速計劃”、“傳統產業升級計劃”的實施,充分利用各種發展平臺,優化結構,提升質量,在參與全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工作中實現加快轉型升級。引導民間資本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節能環保、軟件與服務外包、物聯網等新興產業投資力度,對民間資本投資新興產業的,在用地、融資、人才等方面給予更大支持。新興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要向優勢民間投資項目傾斜,支持民間資本參與省各類產業基金的設立。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現代服務業,重點建設物流、信息服務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服務業項目,在加快發展服務經濟中得到壯大。鼓勵民營企業進行資源整合,加大產業升級投資力度,由批發零售、住宿餐飲、傳統制造業等低端行業向研發設計、咨詢服務、新興產業等高端行業攀升。鼓勵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加速從高耗能、高污染、低技術、低水平領域退出。
(八)鼓勵民間投資集聚發展。提高民間投資集聚發展水平,鼓勵民間投資向各類園區、開發區、特色產業基地集聚,引導民間投資圍繞特色產業、優勢項目加大投資力度,在園區內形成要素互補、產學研互動、上下游配套的聯動發展格局。改進各類園區招商引資考核辦法,將引入民間投資與引進外資同等對待。引導民間投資向服務業集聚區集聚,對到現代服務業集聚區投資的民營企業,省、市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優先支持,項目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引導民間投資向沿海地區集聚,鼓勵民間資本入股江蘇沿海股權(產業)投資基金,參與籌建江蘇沿海發展銀行,認購沿海開發融資債券。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沿海地區現代高效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大力發展新興產業和海洋產業,實施灘涂綜合開發經營。
(九)鼓勵民間投資創新發展。以建設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份為契機,鼓勵民間資本加大自主創新投資,培育更多的科技型、創新型民營企業。鼓勵民營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省科技創新專項引導資金要向民營企業傾斜,支持民營企業在新興產業、節能減排等領域掌握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各類研發機構,集聚創新資源,增加技術儲備。支持民營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創業孵化、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發展,為民營企業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支持。加強產學研聯合,支持民營企業充分利用各類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對接平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鼓勵民營企業投資開發新產品,加快實現產品更新換代。
(十)鼓勵民間投資外向發展。鼓勵民營企業加快“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國際化經營,投資收購境外研發機構、知名品牌、營銷網絡,提高跨國經營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跨國經營主體。鼓勵民營企業與各類所有制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共同開拓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市場。健全民營企業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加快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發展平臺和綜合服務。建立省級部門境外投資工作協調機制,在融資保險、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等方面為民營企業境外投資提供便利。
(十一)鼓勵民營企業開展兼并重組。鼓勵民間資本加快存量調整,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通過并購、聯合重組等方式實現強強聯合,提高投資擴張能力,到“十二五”期末,銷售(營業)收入超百億元的民營企業集團達到60家以上。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充分利用自身品牌、技術及管理優勢,采取兼并收購、戰略聯盟、相互持股等多種形式,對技術落后及經營困難的企業進行并購重組。各類金融機構要對參與重組的民營企業在發行股票和企業債券、進行票據融資、貸款授信等方面給予支持,對不良債務回購等予以優惠。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制,支持民間資本以股權認購、參與改制重組、開展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支持有條件的省屬企業在母公司層面引進民間資本。
四、全面優化民間投資發展環境
(十二)完善政策體系。進一步清理和修訂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規章及政策性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加快制訂鼓勵民間投資的各項政策,優化民間投資發展的法律政策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及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并在政府采購時優先選擇。
(十三)優化行政審批。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清理涉及民間投資的行政審批事項,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的長效機制。各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承諾服務等制度,推動行政管理內容、標準、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全面推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積極運用網上咨詢、網上申報、網上審批等手段,為民間投資者提供便利。
(十四)加強財稅扶持。落實民間投資稅收優惠政策,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民間資本從事創業活動、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產業、建設節能環保項目等按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對有市場潛力、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有特殊困難的民營企業,按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稅收減免支持。對外貿民營企業要積極落實出口退稅政策,及時足額退稅。減征一批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所有涉及民間投資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及時公布民間投資項目相關收費政策內容,增加收費透明度。各級各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在安排上要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前景好、帶動能力強的民營企業優先扶持。各類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十五)改善融資環境。著力拓寬民間投資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創新,改進服務方式,增加民營企業貸款種類,提高大中型銀行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比重。加大民間投資信用擔保支持,建立省、市、縣共同參與的全省再擔保網絡體系,加強銀保合作,完善再擔保機制,逐步擴大民營企業貸款擔保規模。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對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的激勵與補償機制,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對民營企業的收費標準,拓寬擔保范圍,創新擔保方式。支持和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及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利用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長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直接融資。民間資本投資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的重大項目,探索以項目直接融資,允許以收費權抵押、項目資產折價抵押、商標權質押等方式進行籌資。對發展前景好、具備上市條件的民營企業,列為省重點后備上市資源,省科技創新專項引導資金和各級各類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優先扶持。大力發展區域股權產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地方產權交易機構作用,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開展私募股權融資和股權轉讓業務提供服務。以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為契機,大力推進場外交易市場建設,積極爭取國家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
五、著力提高民間投資服務水平
(十六)加快載體建設。加強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載體和平臺建設,按照業務特色化、服務標準化、管理信息化、機制市場化的要求,優化各類園區、特色產業基地發展環境,強化商務環境優勢和綜合配套優勢,增強對省內外民間投資的吸引力,擴大民間投資規模。強化各類平臺對民間投資發展的扶持能力,加強人才、科技、金融等服務平臺建設,對載體內民營企業的生產運營、科技創新、市場銷售、上市融資等給予支持。加強載體內企業的互動聯合,以產業鏈為紐帶,鼓勵大中小企業資源互通、優勢互補、功能整合,形成以強帶弱、資源共享、聯動發展的格局。
(十七)注重規劃引導。充分發揮規劃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發展中的總體指導與龍頭帶動作用,在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時,充分考慮民間投資發展需求,將民間投資項目納入總體考慮之中,規劃好民間投資的項目和空間布局。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各級各類規劃的制訂,在規劃制訂前期,要加大宣傳力度,公開規劃編制相關信息,引導民營企業和民間投資研究機構參與規劃前期研究工作。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及時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充分吸收民營企業對規劃編制的意見和建議,將民間投資的發展需求納入規劃,為后期項目建設提供依據。在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實施過程中,要積極發揮指導作用,鼓勵民間投資優化結構和布局,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十八)規范投資管理。在加強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的同時,各地、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金融、節能、質量、安全等規定。要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范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培訓,支持民營企業不斷提高自我發展能力,滿足市場準入的要求,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十九)完善服務體系。建立涉及民間投資的信息發布制度,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需求,定期向社會推介一批有利于結構調整、具備發展潛力、適合民間投資參與的建設項目,吸引民間資本進入。建立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服務的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積極培育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等服務的中介組織,進一步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執業及服務收費行為,優化對民間投資發展的社會服務。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投資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做好民間投資監測和分析,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
(二十)加強輿論宣傳。各級宣傳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內容,大力宣傳發展民間投資的積極意義,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發展民間投資的重要作用,為民間投資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對國家及我省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發展政策的宣傳力度,引導民營企業用足用好各項政策,充分發揮政策的鼓勵和支持效果。加大對優秀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幫助優秀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在公眾中樹立良好形象。
地、各部門要加強對鼓勵民間投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形成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分工合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布置、積極行動、扎實推進,研究制訂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高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
附件: 省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
重點任務分工和工作要求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精神,將《省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提出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增強政策的可操作性,現將各部門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重點任務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確如下:
一、任務分工
(一)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1.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股權收購等方式參與高速公路、一級干線公路、獨立橋梁、隧道、港口公用碼頭的建設和經營。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內河航道、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責任部門:省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物價局)
2.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干線、支線、專用線以及站場設施等建設,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對支線、專用線及站場設施項目,探索建立適合我省鐵路發展特點的合資鐵路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機制。對民間資本投資鐵路建設,相關部門要在鐵路沿線土地開發、投資補償、財稅政策、運價機制等方面幫助爭取國家政策優惠。加強對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的融資支持,幫助爭取國家對公益性鐵路建設項目給予的低息或貼息貸款,有條件的合資鐵路,探索發行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融資租賃等方式融資。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既有鐵路增資擴股、股權置換和轉讓。探索建立江蘇省鐵路產業投資基金,以省財政鐵路建設資金為引導,選擇資金實力雄厚的機構投資者共同參與發起,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責任部門:省鐵路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國稅局、地稅局)
3.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對投資公益性或準公益性水利工程項目的民營企業,給予政府補償或賦予冠名權。對投資開發性水利工程項目的民營企業,用未來收益、儲備土地未來收益等進行補償。民營企業按照規劃建設的水利項目,產權和收益歸投資人。民營企業投資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工程,享受與集體經濟組織同等補助政策。民營企業投資的調供水工程,如經核算的調水成本價格高于當地用水市場價格的,政府給予補貼。(責任部門:省水利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物價局)
4.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能源建設領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落實支持民間資本獨資、控股、參股火電站建設和參股核電站建設的政策。積極落實國家推進電價改革的各項舉措,保障民營發電企業利益。電力項目建設要通過招標或拍賣的方式選擇業主,支持民間投資者參與。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原油、天然氣、成品油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絡建設。(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國資委、物價局)
5.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技術合作、資金入股等方式參股電信基礎設施和基礎電信運營市場建設。積極推進民營企業與電信企業開展研發合作,創新電信產品。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責任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物價局)
6.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對可以通過市場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治理者的治理權和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區域性土地整治和用于占補平衡耕地的開發。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民營礦山企業與其他礦山企業享受同等待遇。(責任部門: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
(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7.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參股、特許經營、BT、BOT等方式進入城鄉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改組改制。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推行市政公用事業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責任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水利廳、物價局)
8.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責任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
(三)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9.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等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再新辦公立醫療機構,并從嚴控制現有公立醫院擴張,為民間資本辦醫留足發展空間。支持民辦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對信用等級較高的定點民辦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審核等給予與公立醫院同等待遇。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辦醫療機構合理流動。適當放寬民辦醫療機構大型醫療設備的配置標準。民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免稅期滿后,對地方留成的部分稅收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獎勵。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責任部門:省衛生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物價局)
10.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發展。研究劃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法,加強分類指導,落實有所區別的注冊登記、政府支持等相關政策。支持民間資本依法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和各類社會教育培訓機構。落實民辦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公共財政資助政策,按規定撥付職業培訓補貼。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訂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稅收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責任部門:省教育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國稅局、地稅局,江蘇銀監局)
11.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建立政府主導、政策引導、社會主體、市場推動的投入和運行機制,鼓勵民間資本興辦養老機構,對福利性、非營利性、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不同的要求和扶持,到2015年底,全省新增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床位數力爭達到10萬張。民間投資新建養老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獎勵,規模較大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營運補助。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服務設施,興辦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對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項目用地,納入地方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給予優先安排。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地。(責任部門:省民政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國稅局、地稅局,江蘇銀監局)
12.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創意設計、新興媒體、廣播影視、動漫游戲、出版發行等行業重點項目,江蘇紫金文化產業發展基金和各級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要給予重點支持。支持民營企業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民間資本在工商登記、土地征用、規費減免、財政扶持、信貸等方面與國有文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和促進一批高水平民營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建設。做好民間資本投資文化產業政策咨詢工作,幫助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爭取相應的稅收優惠。(責任部門:省文化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工商局、廣電局、新聞出版局)
13.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旅游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省、市、區各級旅游發展規劃中確定的重點項目,對省級重點旅游項目用地給予優先支持。加大省級旅游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對民營旅游項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民營企業開展以景區經營權和門票收入等質押貸款業務。(責任部門:省旅游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江蘇銀監局)
14.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體育產業。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體育用品生產,培育一批行業龍頭企業。對民間資本投資體育產業,在項目審批、融資服務、土地使用以及申請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職稱評定、命名、表彰等方面,享受與國有資本同等待遇。鼓勵民間資本從事體育健身活動,培育體育健身服務品牌。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承包、租賃等形式參與體育設施建設和運營。鼓勵民間資本承辦各類體育競賽、表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興辦體育中介企業,參與政府體育項目采購和招投標。支持民營體育企業申報體育產業示范基地,享受相應政策。(責任部門:省體育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四)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15. 鼓勵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增資擴股,參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制工作。放寬村鎮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限制,鼓勵民間資本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鼓勵民間資本興辦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科技小額貸款公司,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資金互助社的政策扶持,在抵押登記、納稅核算、財政補貼等方面享受與村鎮銀行同等待遇。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再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責任部門:省金融辦、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保監局)
(五)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16.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規范商貿流通領域商會、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行為,充分發揮各類中介組織的重要作用。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制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物流發展重點地區要制訂物流業發展規劃,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絡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臺。(責任部門: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民政廳、交通運輸廳)
(六)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建設領域。
17.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支持有關高新技術開發區建立軍民兩用高技術孵化器,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軍民兩用高科技開發和產業化,對軍民結合產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授予“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稱號,并給予相關政策支持。支持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鼓勵民營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對本單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范圍內的軍工項目進行投資。建立軍民兩用高技術信息資源發布體系,充分發揮省內各級軍工協會的作用,以軍民兩用高技術展示、洽談會等形式,加強對民間投資的信息引導。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責任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國防科工辦)
(七)鼓勵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18. 鼓勵民營企業開展兼并重組。充分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并重組。在企業并購重組中,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將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轉增企業注冊資本。企業在并購重組中辦理房產等資產轉讓過戶的相關稅費,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蘇中、蘇北加快發展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提高資本擴張能力。(責任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
19. 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企改制。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支持有條件的省屬企業在母公司層面引進民間資本進行股權多元化改革,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抓緊啟動第一批省屬企業股權多元化改革方案制訂工作。(責任部門:省國資委、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
(八)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20. 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民營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實行稅前加計扣除。幫助民營企業建立企業研究院、高技術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各類研發機構,吸引高端人才,集聚創新資源,增加技術儲備。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和省級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及技術攻關。逐步建立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讓的保險保障機制,民營企業投保科技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責任部門: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江蘇保監局)
21. 鼓勵民營企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民營企業為轉化、引進科技成果而支付的技術研究與開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生產成本,不受比例限制。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與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優質服務。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組織產學研結合、科技成果鑒定使用及轉化等技術服務活動。(責任部門:省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商務廳)
22. 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民營企業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民間投資用于國家鼓勵類項目,進口國內所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原材料及零部件時,減免征收進口關稅。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商標戰略,開展品牌經營,在全省選取200家重點民營企業開展商標戰略試點。鼓勵民營企業按照規定采用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進行技術改造,加快技術升級。(責任部門:省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商務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
23. 鼓勵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實施“新興產業倍增計劃”,投資新興產業特色基地建設,到2012年,實施1000個以上民營中小型新興產業項目。加強金融支持,在省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園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一家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科技部門和商業銀行在各市選擇部分銀行分支機構開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創新試點,為發展新興產業的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省新興產業發展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要對民營企業的新興產業科技研發、孵化以及市場培育進行扶持。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省各類產業基金的設立。鼓勵民間資本發展新能源產業,對風電、生物質能發電等上網電價在積極落實國家補貼電價的基礎上,省財政對新能源發電企業繳納的地方增值稅增量部分全額留給市、縣,由市、縣統籌用于扶持新能源產業發展。(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商務廳、金融辦、物價局,江蘇銀監局,省能源局)
24. 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服務業集聚區建設。對列入年度省服務業重點項目投資計劃并符合產業政策的民間投資項目,省服務業引導資金優先給予支持和獎勵。對集聚區內新注冊的民營服務業企業按相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商務廳)
25.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現代農業。重點支持民間資本投資種源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業和農產品流通業,參與實施國家糧食戰略工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現代農業產業園區、現代農業特色產業示范基地、現代農業示范村建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支持民營農業龍頭企業加快發展,協調落實財政、稅收、信貸、保險、綠色通道等各項政策,提高民營農業龍頭企業投資擴張能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實施農產品出口振興計劃,投資建設農產品出口基地,培育一批名牌農產品。(責任部門:省農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江蘇保監局)
26.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沿海開發。鼓勵民間資本入股江蘇沿海股權(產業)投資基金,參與籌建江蘇沿海發展銀行,認購沿海開發融資債券。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沿海地區先進制造業、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以及現代農業、海洋產業和灘涂綜合開發經營,通過入股、參股等方式參與沿海地區重大交通、水利等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對民營企業到沿海地區投資基礎設施、灘涂開發等項目建設的,能夠減免的省級行政事業性規費全部給予減免,省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優先給予安排。對民間資本到沿海地區投資建設產業項目的,在符合產業政策、土地、環保等前提下,開辟項目審批綠色通道。(責任部門:省沿海辦、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金融辦、物價局)
27. 推進各類開發區、高新技術園區、特色產業園區建設,吸引民間投資在園區擴大高新技術和新興產業的集聚程度及規模。各類園區對用地集約的民營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對在蘇北開發區投資的民營企業,加大政策、技術、資金配套支持力度。在各類園區考核評比中,要增加民間資本的權重。(責任部門: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國土資源廳)
(九)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28. 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以省內資源需求型民營企業、地質勘探企業和有關金融機構等為主體,籌組成立境外資源開發聯合體,以我省緊缺的鐵、銅、天然氣等資源為重點,建立境外資源供應基地。加快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將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納入我省對外友好交往的總體戰略。加大境外經貿合作區投資主體的財政支持力度,對入駐境外經貿合作區的民營企業給予一定投資資助。(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商務廳、工商局、能源局)
29. 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建立省級部門境外投資工作協調機制,在融資保險、檢驗檢疫、外匯管理等方面為民營企業境外投資提供便利。充分利用我省現有扶持政策,重點支持已開展境外投資并取得一定效益的民營企業的投資活動。支持省內財會、法律等投資咨詢機構開展國際化經營,對在我省境外投資重點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建立境外投資信息通報制度,減少民營企業境外投資風險。(責任部門:省商務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人行南京分行,南京海關,江蘇銀監局)
(十)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30.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及政策,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及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責任部門:省法制辦、監察廳)
31. 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
32. 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大型金融機構要設立專門為中小民營企業服務的部門。金融機構要增加民營企業貸款種類,探索根據企業現金流量、訂單情況等發放貸款的辦法。對面向中小民營企業提供信用擔保服務,經營管理規范、運營良好的擔保公司,在補充資本金、適度放寬擔保額比例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支持和發展產業投資基金及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鼓勵民營企業依法向內部職工和社會定向募集資本。支持民營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進行融資,探索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調整完善企業上市支持政策,加強對主板、創業板上市工作的培育和輔導,強化民營后備上市資源培育。對國有、集體企業改制設立的民營企業在申報上市過程中,涉及歷史沿革問題的,應尊重歷史,在規范的基礎上確認股權。(責任部門:省金融辦、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人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
33. 深入開展減輕企業負擔專項治理工作,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治理和糾正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及無償占用企業財務等行為,督促落實各項惠企政策措施,建立減輕企業負擔的長效機制。(責任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物價局)
(十一)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34. 強化規劃引導,在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劃時,規劃好民間投資的項目布局和空間布局。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十二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民間投資的發展需求和項目布局。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建立相關統計制度,及時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加強信息引導。(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統計局)
35. 加強投資信息平臺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委、水利廳、商務廳、文化廳、衛生廳、統計局、鐵路辦、能源局)
36. 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及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責任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二、工作要求
(一)各部門要按照上述任務分工,對涉及本部門的具體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政策進行細化、深化、具體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
(二)各部門要充分借鑒兄弟省市好的做法,適當進行政策創新,為今后一個時期我省民間投資發展提供政策支持。
(三)各部門要密切跟蹤國家相關部委落實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的制訂情況,及時將政策落實到我省的實際工作中。
(四)各部門之間要密切配合,對貫徹落實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要加強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省人民政府將對各地、各部門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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