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1-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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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組織
評估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民規〔2010〕3號 2010年8月22日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全省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的精神以及《民政部關于推進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7〕127號),進一步規范指導全省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增強社會組織服務社會功能,提高社會組織評估的公信力,促進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根據社會組織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和我省實際情況,對《江蘇省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試行)》(蘇民規〔2009〕1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增強社會組織服務社會功能,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促進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評估,是指社會組織評估機構依照規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統一的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體系,對社會組織進行客觀、全面的分析和評判。
第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導、社會參與、獨立運作的指導思想,堅持分級管理、分類評定、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不收取評估費用,所需經費由社會組織管理工作專項經費列支。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內容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江蘇省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六條 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登記滿一個年度;
(二)沒有參加過社會組織評估或上一次評估等級滿2年以上的。
第七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上年度未參加年度檢查的;
(二)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正在被有關政府部門立案調查的;
(五)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八條 社會組織按照組織類型,實施分類評估。
社會團體、基金會實行綜合評估,評估指標內容包括基礎條件、組織建設、工作績效和社會評價。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規范化建設評估,評估指標內容包括基礎條件、組織建設、業務活動、誠信建設和社會評價。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各級民政部門按照登記管理權限,負責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領導,并對下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給予指導。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和社會組織評估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復核委員會),并負責對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評估委員會根據民政部門的委托,負責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對初評結論進行審核;
(二)進行終評,作出終評結論;
(三)公示評估結果;
(四)負責將評估結論和公示結果報送民政部門確認。
第十二條 評估委員會由7至13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由有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社會組織推薦,民政部門聘任,聘任期5年。
第十三條 評估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
(三)精通業務,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第十四條 評估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對初評結論進行審核、終評,終評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員1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得棄權,終評結果以超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為準。每位委員須在表決結果文件上簽名確認。
第十五條 復核委員會由5名以上委員組成,受民政部門的委托,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復核工作以及對舉報、退出評估的裁定。
第十六條 評估委員會可下設辦公室或委托社會機構(以下統稱為“評估辦公室”),負責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評估的組織工作。辦公室設在本級登記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工作計劃、評估程序和實施方案;
(二)負責社會組織評估專家的聘請和管理,組建評估專家組;
(三)受理社會組織的評估申請,并對其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四)組織評估專家組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報評估委員會;
(五)受理回避申請、復核申請和舉報;
(六)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的管理;
(七)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信息咨詢服務和交流。
第十七條 社會組織評估專家負責社會組織評估的初評工作。評估專家由有關政府部門、研究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社會組織等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具有豐富的社會組織管理專業知識;
(二)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敬業合作,認真履行職責,具有較強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有失公正的,由本級民政部門取消其委員或者專家資格,并予以通報。
第四章 評估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條 社會組織評估采取自檢自評、資格審查、專家評判、抽樣檢查、考察初評和審核終評的方法。
第二十一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評估通知或公告;
(二)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自檢自評,并在規定時間提交參評申請和相關材料;
(三)審核參評社會組織的參評資格。符合評估條件的列入評估范圍,并向不符合評估條件的社會組織發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四)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報評估委員會;
(五)審核初評結論,進行終評,確定評估等級;
(六)公示評估結果(公示期為10天),并向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發送評估等級通知書;
(七)民政部門根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論和公示結果,發布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公告,授予評估等級,并向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民政局可評定3A(含3A)以下評估等級,并將評定的3A等級的社會組織名單報所在省轄市民政局備案。
省轄市民政局可評定4A(含4A)以下評估等級,并將評定的4A等級的社會組織名單報省民政廳備案。
省民政廳可評定5A(含5A)以下評估等級,并將評定的4A、5A等級的社會組織名單報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評估期間,評估專家有權要求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證明材料。參加評估的社會組織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評估工作中,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嚴格遵照社會組織評估指標和評估程序,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不得隨意簡化評審流程。在評估等級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泄露評估結果。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應對所知悉的社會組織情況和評審情況保密,未經許可不得對外披露。
第五章 回避與復核
第二十五條 評估委員會委員、復核委員會委員和評估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參評社會組織也有權向評估辦公室提出回避申請,評估辦公室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一)與參評社會組織有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參評社會組織任職,離職不滿2年的;
(三)可能影響評估結果公正的。
第二十六條 參評社會組織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評估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第二十七條 評估辦公室對社會組織的復核申請和原始證明材料審核認定后,報復核委員會進行復核。
第二十八條 復核委員會應充分聽取評估專家代表的初評情況介紹和申請復核社會組織的陳述,確認復核材料,并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復核結果以超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委員的意見為準。
第二十九條 復核委員會的復核決定,應于作出決定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條 評估辦公室受理舉報后,應進行認真核實,對情況屬實的作出處理意見,報復核委員會裁定。裁定結果應及時告知舉報人,并通知有關社會組織。
第三十一條 評估等級結果公示期間,社會組織要求退出評估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對無正當理由,執意要求退出的,經復核委員會裁定后,在媒體上發布撤銷其評估等級公告,該社會組織3年內不得參加社會組織評估。
第六章 評估等級管理
第三十二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
第三十三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評估等級證書作為信譽證明出示;評估等級牌匾應當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明顯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的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全省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由省民政廳統一制作。
第三十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獲得獎勵,可以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可以優先享受政府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等有關政策以及獲得評優評先資格。4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年度檢查時,民政部門可以簡化年度檢查程序。
第三十五條 社會組織申請重新評估必須在上一次評估結果滿2年以上。社會組織評估等級有效期滿后不申請評估,或符合參評條件未參加評估的,定為無評估等級。
第三十六條 評估等級證書(牌匾)損毀或遺失的,社會組織可向評估辦公室申請換發或補發;評估等級證書或牌匾制作費用由社會組織承擔。
第三十七條 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實行指定復檢和隨機抽查的跟蹤評估動態管理機制。在評估等級有效期內,評估辦公室可對社會組織的基礎條件、組織建設和業務活動等情況,進行重點或全面檢查。
第三十八條 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作出降低或取消評估等級的處理:
(一)涂改、偽造、出租、出借社會組織評估等級證書或等級牌匾的,降低一個評估等級。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等級;
(二)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上年度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降低至2A以下評估等級。獲得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上年度未參加年度檢查或連續2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取消評估等級;
(三)跟蹤評估檢查未達到被授予評估等級要求的,依據社會組織評估指標,降低評估等級;
(四)受相關政府部門警告、罰款或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的,降低評估等級;受相關政府部門限期停止活動6個月以上和撤銷登記行政處罰的,取消評估等級;
(五)評估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取消評估等級;
(六)社會組織依法終止活動或注銷登記的,取消評估等級;
(七)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2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在3年內不得提出評估申請。有關部門應取消其優先接受政府職能轉移、享受政府購買服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非營利組織免稅、簡化年度檢查程序和獲得評優評先資格。
第四十條 民政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將降低或取消評估等級的決定,通知被處理的社會組織和相關政府部門,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原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發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牌匾。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全省社會組織評估指標、評分細則、評估申報書等,由省民政廳統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各地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8日省民政廳發布的《江蘇省民間組織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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