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商務廳江蘇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2010—2015年)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1-2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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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商務廳江蘇省生豬定點
屠宰廠(場)設置規劃(2010—2015年)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122號 2010年10月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商務廳制訂的《江蘇省生豬屠宰廠(場)設置規劃(2010-2015年)》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江蘇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2010—2015年)
生豬屠宰是我國實行嚴格市場準入的行業之一,為加強行業管理、規范市場秩序、保障肉品質量,促進我省生豬屠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3號)和《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年)》(商秩發〔2009〕620號,以下簡稱《綱要》)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優化布局、減控總量、升級改造、規范經營為著力點,推動屠宰行業布局調整和結構優化,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定點屠宰企業的技術裝備、管理水平和污染防治水平,提升豬肉產品衛生和質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對規模化養殖的帶動能力,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安全優質肉品的消費需求。
二、規劃原則
按照《綱要》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確定以下原則:
(一)科學規劃,優化布局。結合城市規劃,綜合考慮當地和周邊地區生豬養殖規模、屠宰加工配送能力、市場消費水平、交通狀況以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配套污染治理設施等多種因素,壓縮過剩屠宰產能,推動兼并重組,促進城鄉和蘇南、蘇中、蘇北區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合理布局,避免重復建設和過度競爭。
(二)嚴格標準,保障安全。嚴格執行《條例》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條件和標準,綜合運用法律、技術、經濟等手段,淘汰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落后產能,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推行機械化屠宰、標準化管理、規模化和品牌化經營,強化定點屠宰企業履行出廠肉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提高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分級管理,適度集中。根據定點屠宰廠(場)的設備設施、衛生安全條件、工藝流程、管理水平和屠宰規模等標準,對定點屠宰廠(場)實行分級管理。重點支持三星級及以上的屠宰企業加快發展,鼓勵、引導等級高的定點屠宰廠(場)實施品牌化戰略,開展跨區域經營,提高冷鏈配送能力,擴大市場占有率。監管的重點面向三星級以下的屠宰企業。
(四)規范秩序,公平競爭。完善地方法規標準,規范執法程序,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厲打擊私屠濫宰,依法規范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經營行為,嚴禁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肉品跨區域流通,清理并廢止阻礙現代化、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跨區域經營的有關政策措施。
三、發展目標
通過實施規劃,全省逐步形成以跨區域流通的現代化加工企業為主體,區域性肉品加工企業發揮重要功能作用,以供應本地定點屠宰企業為補充,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有序流通的產業布局,確保消費者吃上“放心肉”。具體目標如下:
(一)屠宰行業技術管理水平顯著提升,機械化屠宰、標準化管理再上新臺階。力爭到2013年,日宰生豬1000頭以上的生豬屠宰廠(場)達到國家四星級以上標準;日宰生豬500頭至1000頭的生豬屠宰廠(場)達到國家三星級標準;日宰生豬200頭至500頭的生豬屠宰廠(場)達到國家二星級標準;日宰生豬50頭至200頭的生豬屠宰廠(場)達到國家一星級標準。到2015年,全省所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全面達到國家《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0)標準。2010年以后新建的屠宰廠(場)必須達到三星級以上的標準和水平,屠宰生產線及設備應全部使用國際通行的先進工藝進行生產和檢驗,配置與檢疫崗位相適應的辦公室、化驗室、值班室等設施設備。
(二)屠宰行業集中度進一步提升,規模化、品牌化經營發展壯大。逐步淘汰日宰生豬50頭以下的屠宰場,力爭到2013年末,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數量縮減到780家;到2015年末,全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數量縮減到578家(具體設置見附件)。到2015年,全省年屠宰1000萬頭以上、具有國際化經營能力的特大型屠宰企業不少于2家,在生豬主產區和主消費區培育一批年屠宰量在100萬頭以上的大型屠宰企業,年屠宰量50萬頭以上屠宰企業的生豬屠宰量占全省生豬屠宰總量的比重達40%。
(三)采用現代經營方式的企業明顯增加,冷鏈流通得到廣泛應用。到2015年,培育一批以大中城市為重點銷售范圍的區域性肉品加工配送企業;定點屠宰廠(場)通過連鎖店、專賣店等渠道銷售的豬肉產品比例明顯提升;一批豬肉產品批發市場的低溫倉儲設施得到改造;跨區域銷售的定點屠宰廠(場)全部配置與流通范圍相適應的冷鏈設施、運輸車輛。
(四)豬肉產品結構得到優化,綜合利用率有所提高。逐步提高小包裝和冷鮮肉的比例,力爭到2013年,縣城以上城區豬肉小包裝銷售比例由目前的13%提升至18%,冷鮮肉市場份額由目前的15%提升至25%;到2015年,以上兩個比例分別達23%和35%左右。初步改變我省豬肉產品白條肉多、分割肉少,熱鮮肉多、冷鮮肉少,高溫制品多、低溫制品少以及綜合利用率低的現狀。
(五)屠宰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斷提高,屠宰監管技術手段逐步加強。到2015年,全省屠宰加工企業全面實現信息化管理,13個省轄市全面建成肉品質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統,形成覆蓋全省的省、市、縣、屠宰企業四級監控網絡。屠宰環節病死、病害肉的生物安全處理率達100%,杜絕病害肉上市。實現所有豬肉經營單位、集伙單位、餐飲企業和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所需肉品100%的索票索證。
(六)淘汰落后產能成效顯著,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機械化等落后的生豬屠宰產能淘汰40%,到2015年淘汰50%,其中大城市和蘇南發達地區力爭淘汰80%左右。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設置的小型屠宰場點符合《條例》有關規定,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符合豬肉衛生和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私屠濫宰現象明顯減少,形成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四、設置標準
(一)設區的市城區。可設置1-2家三星級及以上能夠保障市場供應的機械化、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機械化、規模化屠宰企業銷售網點能夠輻射到城區周邊區域的,原則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點屠宰廠(場)。
(二)縣(市)城區。可設置1個二星級及以上能夠保障市場供應的機械化、規模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機械化、規模化屠宰企業銷售網點能夠輻射到的城區周邊鄉鎮,原則上不再保留或新建定點屠宰廠(場)。
(三)農村鄉(鎮)。凡是能夠通過配送保障肉品供應的鄉鎮,鼓勵發展定點屠宰肉品銷售網點,原則上不再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距離設區市、縣(市)城區較遠、人口較多、居住集中、周邊交通較為便利的鄉鎮,根據需要可設1個一星級及以上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按經濟區域與其他鄉鎮聯合設置,推進鄉(鎮)定點屠宰廠(場)向中心鎮適當集中。遠離設區市、縣(市)城區、人口較多、交通不便且周邊定點屠宰廠(場)難以組織配送服務的鄉鎮,可設置1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所屠宰加工的生豬產品僅限供應當地。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本規劃的落實,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要切實加強對本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統一協調各有關部門,制訂分階段工作計劃,明確工作進度和步驟安排,細化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確保如期全面實現規劃要求和目標。省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劃執行情況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解決規劃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在壓縮、整合現有定點屠宰廠(場)過程中,要堅持分步實施、分類指導,正確處理各方面利益關系,及時化解矛盾,實施平穩過渡,確保社會穩定。
(二)認真清理整頓。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條例》和本規劃要求,對本地區所有生豬屠宰廠(場)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逐一進行審核,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措施。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和本規劃設置要求且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的,重新確認定點屠宰資格,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對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或未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但符合本規劃設置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使之達到國家標準,整改合格后換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和證書。整改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對符合《條例》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條件但不符合本規劃等級要求的,要限期進行改造升級。到2011年底前仍達不到規劃要求的,要進行整合或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三)嚴格規劃約束。各地新建和遷建、改擴建定點屠宰廠(場),應當符合省、市規劃,并遵循“增一減一”、“總量只減不增”的原則。現有屠宰廠(場)總量超過區域內規劃數的,堅持平穩過渡、分步實施,通過市場主導和政策扶持,促進企業兼并重組,發展聯合經營,逐步壓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數量,最終實現規劃期的總量控制目標。對于因實施規劃而被整合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當地政府應妥善解決人員分流及遺留問題,并給予一定的政策性補償。現有屠宰廠(場)地理位置不符合設置規劃的,必須予以撤并、關閉或按照設置規劃原則另行選址新建。另行選址建設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視同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新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以及本規劃的要求和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后,書面征求省商務廳意見,并按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不符合本設置規劃的,不予批準。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出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四)加強政策引導。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引導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兼并重組、技術改造和星級標準化建設。鼓勵在生豬主產區設立大型現代化屠宰加工企業;鼓勵有實力的大型豬場參股經營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鼓勵在主銷區發展具有分割、配送功能的肉品加工配送企業。引導大中型屠宰企業向農村延伸肉品經營網點,依托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實現跨地區冷鏈配送和冷鮮肉銷售。支持大中型定點屠宰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對小型屠宰企業進行兼并,組建屠宰加工企業集團,發展生豬養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銷售的一體化經營模式,不斷提高集約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水平。
(五)完善市場監管。各級商務、公安、工商、衛生、畜牧獸醫、質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嚴厲打擊私屠濫宰,依法查處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及未經檢驗肉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充實生豬屠宰執法力量。完善12312、12315、12365等投訴舉報體系,加強信息溝通,共享生豬養殖、屠宰加工、肉品質量等方面的信息。優化監督措施,探索建立規范生豬屠宰市場秩序的長效機制,為本規劃的組織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六)開展宣傳培訓。積極向廣大消費者宣傳肉品科學消費知識,增強全社會食品質量安全意識和品牌消費意識,引導群眾樹立科學的肉品消費觀念,逐步改變傳統的消費習慣。大力向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和肉品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提升其守法經營意識。積極宣傳“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的意義、內容和目標,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制訂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各類培訓,提高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從業人員、生豬屠宰行政執法人員、屠宰行業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實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執業資格認證制度,持證上崗,不斷提高專業操作水平和能力,確保屠宰加工肉品質量安全。
六、附則
本規劃由江蘇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蘇政辦發122號--豎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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