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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2-10 14:38 字體:[ ]
             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勘測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水規〔2010〕5號  2010年10月1日

各市水利(水務)局、廳直各單位、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處):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設計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廳修訂了《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提高設計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測)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是指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的勘測、設計工作等。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活動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1.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資金、或者由政府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 勘測、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大于30萬元人民幣的;

  2. 勘測、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雖然低于30萬元,但項目總投資大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

  中央項目或中央投資的項目,國家或國家部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測、設計招標投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機密的;

  (二)搶險救災、應急度汛或災后水毀修復的;

  (三)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測、設計單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符合條件的勘測、設計單位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標人

  第六條 招標人是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 初步設計等其他階段的招標人由項目法人承擔,項目法人未組建的也可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承擔。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審立項時,項目主管部門應組建或明確項目法人負責招標工作。

  第八條 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新建、拆建、加固等建設項目,工程管理單位具備條件的,由工程管理單位組建項目法人負責初步設計等階段的招標工作。

  第九條 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根據工程項目的技術難易和復雜程度、項目實施的計劃周期緊迫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選擇設計單位為主的招標或以選擇設計方案為主的招標。招標人可以依據上述特點,實行從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一次性總體招標,也可以在保證項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術要求分階段(或分項目)招標,還可以對勘測、設計分別招標。

  招標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人為分割等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按項目審批管理權限,凡應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在報送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列有勘測、設計招標專章,包括招標范圍(招標方案)、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托招標或自行招標)等內容,同時還必須報送勘測、設計招標所需的水文、地質勘測等各類基礎資料。

  第十二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其中,招標文件也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咨詢服務機構編制。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家或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并取得批準;

  (二)勘測、設計所需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必須的勘測、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已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按規定經批準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

  (一)項目的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數量有限的;

  (二)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開招標,將嚴重影響項目建設工期和施工安全的;

  (三)公開招標中,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所有投標均被評標委員會否決,需要重新組織招標的。

  不具備以上條件的項目均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應保證有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勘察、設計能力,并具有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資質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設計方案招標中,對未中標的有效投標人或前三名中標候選人,或采用其部分設計方案的,可以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項目管理權限經核準后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三名以上專職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七條 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項目法人組建文件,或經項目主管部門授權委托單位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批準立項的文件;

  (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包括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單位或主要專職人員以往編制的同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七條的條件時,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采取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采取資格預審的應在招標公告中注明或先發資格預審公告,在預審結束后5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

  第二十條 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前,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招投標管理部門提交招標報告備案。報告具體內容應當包括:經批準的招標事項、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分標方案、招標計劃安排、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以及開標、評標的工作具體安排等;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發售招標文件(采取資格后審的,(四)、(五)、(六)程序可以取消),并提供必須的基礎資料;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九)接受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關問題要求澄清的函件,對問題進行澄清,并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或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招投標管理部門提交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五)發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和省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二條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資金來源、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如進行資格預審,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及費用;

  (五)對未中標人是否給予補償及補償標準;

  (六)投標報名時間、截止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測、設計招標文件應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工程說明書(包括工程進度、設計范圍、地形測繪及工程地質勘察和初步設計基礎資料、設計進度、設計階段成果和設計深度要求等);

  (三)上級審批、審查、評估等有關文件;

  (四)工程關鍵技術或特殊要求;

  (五)勘測、設計合同主要條款;

  (六)勘測、設計基礎資料提供方式,其中:水文、地質勘察資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應在發售招標文件的同時一并提供。

  (七)勘測、設計成品審查方式;

  (八)組織現場查勘的時間和地點;

  (九)投標起止日期及開標地點;

  (十)對投標資格審查的標準;

  (十一)未中標人投標文件和使用其部分設計成果的補償標準(以選擇設計單位為主或技術要求不復雜的工程該項可以取消);

  (十二)投標報價要求;

  (十三)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二十四條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開標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標文件出售后,招標人不得隨意更改,確需修改或補充,應在投標截止日十五日前以補充通知形式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不足十五日的投標截止日應相應后延。

  第二十五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受邀請的投標人應于收到投標邀請書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是否參加投標。未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的,視為拒絕接受邀請。

  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售價一般控制在勘測、設計合同價0.5%以內,但最多不得超過3000元。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負責提供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基礎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對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須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中止招標,也不得在出售招標文件后中止招標。

  第四章 投 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是指獲得招標文件,并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潛在投標人是指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后,所有有意參加該項目投標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投標人應當具備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三十一條 當招標人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時,潛在投標人須在招標公告中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交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有關資質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主要機構組成;

  (四)主要人員、財務、設備狀況;

  (五)銀行資信證明;

  (六)企業近五年主要業績;

  (七)其他能證明履約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招標人審驗后將原件退回投標人。

  第三十二條 所有參加投標的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定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文件由技術文件和商務文件組成,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勘測、設計投標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商務文件

  1. 法人代表資格證明、勘察、設計資質證明;

  2. 投標人概況,內容包括主要技術裝備(主要指勘測設備)、項目經理(設總)簡歷、擬投入技術骨干和主要設計人員概況;

  3. 項目管理及質量保證體系;

  4. 勘測、設計費報價及計算書;

  5. 工程造價及分析表;

  6. 近五年單位和主要人員承擔類似水利水電工程的勘測、設計業績證明;

  7. 近五年獲獎情況。

  (二)技術文件

  1. 對工程的認識;

  2. 勘測、設計工作大綱;

  3. 設計工程總進度計劃;

  4. 控制工程造價的措施;

  5. 工程方案比較及優化設計方案初步設想;

  6. 設計方案比較及初步成果(以選擇單位為主的此項可以取消)。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勘測、設計費投標報價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過十萬元人民幣。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評標委員會要求對投標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說明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除招標人要求外,投標人在技術文件中不得指定與招標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生產供應者,或者含有傾向、排斥特定生產供應者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的通知等,都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招標人在接受上述材料時,應檢查其密封或簽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回執。

  第三十八條 為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裝封套,附件按要求加蓋投標人所在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標人身份的文字、標志和符號,但招標人應在投標須知中提出明確要求。

  第三十九條 兩個以上勘測、設計單位可組成一個聯合體,以聯合體成員共同確認的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以聯合體身份共同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并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參加另外的聯合體投同一項目的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 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成員應事先確定牽頭投標人,投標時,牽頭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確認的授權委托書。中標后,牽頭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與招標人簽訂合同,負責整個合同實施階段的協調工作。

  第四十一條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也不得利用偽造、轉讓、無效或者租借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以任何方式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中代為簽字蓋章,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通過故意壓低投資額、降低施工技術要求、減少占地面積,或者縮短工期等手段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與中標

  第四十三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人主持進行,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并報知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

  開標應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地點和時間公開舉行。開標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應為同一時間。開標工作人員包括主持人、啟標人、唱標人、監標人、記標人。評標專家不出席開標會議。

  第四十四條 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受招標文件同時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和職責;

  (三)確認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并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記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 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國家或省重點水利工程其專家成員人數應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六條 評標專家從省級以上評委庫中抽取。抽取的方式,在確定各不同專業的專家比例和人數后,分專業隨機抽取。少數工程由于特殊行業技術需要,經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特邀部分評標專家,但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專家總數的三分之一。參加評標的招標人代表原則上也應具備評標專家的條件。

  評標專家均以個人名義參加評標工作,不代表任何單位和組織。評標專家與投標人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的,應予以回避、更換。

  第四十七條 進入評標委員會的勘測、設計專家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水利勘測、設計工作滿10年以上,且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招標人在同一個項目中只允許有一個評標標準和方法,且不得隱含對部分投標人有傾向或排斥的評分因素。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確定評標方法,除工程規模較小,技術不復雜的,一般應采取綜合評估法。采取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測、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測、設計方案的優劣進行綜合評定。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五十條 招標人采取綜合評估法時,對技術、商務兩部分評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則:以選擇設計單位為主的設計招標,商務標權重應大于50%;以選擇設計方案為主的單項設計招標,商務標所占權重應小于50%;技術復雜的項目,商務標權重取下限。

  第五十一條 勘測、設計評標既可以分兩階段進行,也可以不分階段進行,無論采取哪種方法評標、招標文件應有明確的詳細規定。采取兩階段的,應先評技術標,再評商務標。評標時分別打分,然后按照技術標所占權重評定最終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二條 綜合評標法一般可以按以下評分標準確定:

  (一)技術標評分標準:

  1. 技術方案可行性占技術標總分的40%左右;

  2. 技術方案的合理性占技術標總分的20%左右;

  3. 技術有創新占技術標總分的15%左右;

  4.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占技術標總分的20%左右;

  5. 其他占技術標總分的5%左右。

  (二)商務標評分標準:

  1. 投標人業績和資信占商務標總分的10%左右;

  2. 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業績與資歷占商務標總分的20%左右;

  3. 人力資源配備及服務方式占商務標總分的10%左右;

  4. 質量保證體系占商務標總分的10%左右;

  5. 項目進度安排占商務標總分的10%左右;

  6. 投標服務費報價占商務標總分的15%左右;

  7. 工程造價及分析占商務標總分的20%左右;

  8. 投標人財務狀況及其他占商務標總分的5%左右。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封閉的環境中獨立評審,嚴格遵守評標紀律,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四條 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和辦法;

  (六)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八)對一些技術特別復雜的工程,招標文件中有規定需要項目負責人答辯的,答辯后也要形成書面材料送達評標委員會;

  (九)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十)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并簽字的情況下,即可以通過評標工作報告,有不同意見或棄權的評委也應簽字,同時簡要說明原因,并一同寫進評標工作報告中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審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其技術文件進行必要的說明或介紹,但不得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也不得明確指出其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第五十六條 評標定標工作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視為放棄投標資格,但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補償的,拒絕延長的投標人有權獲得補償。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應作為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簽)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不得標明投標人名稱,但投標文件上標明投標人名稱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標人名稱的標記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或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的;

  (七)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十)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收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

  (十一)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十二)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十三)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由全體成員簽字。

  評標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但是,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所有投標的,應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說明理由。

  第五十九條 評標報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個,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在接到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后十五日內,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結果確定中標人,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應在水利網站等媒介進行公示。

  第六十一條 一般情況下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一)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如果自動放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等原因放棄中標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二)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三)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因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原則上應重新組織招標。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并公示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承諾訂立書面合同。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以壓低勘測、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勘測、設計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同時將所有未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一并返還。招標文件中規定給予未中標人經濟補償的,也應在此期限內一并給付。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經中標人同意,可以將其投標保證金抵作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招標人應尊重未中標人的知識產權,并負責對其保密,若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并相應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水利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提交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評標工作書面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概況;

  (二)招標情況;

  (三)投標情況;

  (四)開標情況;

  (五)評標情況;

  (六)招標中發生的主要問題和處理結果,并同時提交評標委員會評標報告。

  第六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三個的;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三)所有投標均被視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后,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根據第五十六條規定,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第六十八條 招標人重新招標后,發生本辦法第六十七條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招投標行政監督管理權限,報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后直接發包。

  第六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依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中標人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其他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勘測、設計單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條 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

  第六章 罰 則

  第七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勘測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招標無效:

  (一)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二)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三)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五)未經批準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

  (六)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時間少于五個工作日的;

  (七)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時間少于二十日的;

  (八)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

  第七十二條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又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同一個標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招標人以抽簽、搖號等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三)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第七十六條 下列情況屬于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以壓低勘測設計費、擴大勘測設計內容、縮短勘測設計周期等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

  (二)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

  (三)招標人向中標人提出超出招標文件中主要合同條款的附加條件,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

  (四)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五)中標人向招標人提出超出其投標文件中主要條款的附加條件,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

  (六)中標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況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對違法行為及其處罰措施未作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計委、水利部等七部委第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有條件招標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專項規劃、方案設計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水利廳2004年1月頒布的《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蘇水基〔2004〕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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