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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海洋漁業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2-14 10:05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海洋漁業局關于進一步推進
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151號  2010年12月1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海洋漁業局制訂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關于進一步推進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的意見
省海洋漁業局


        為推進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切實維護和保障養殖生產者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水產養殖業健康穩定發展和現代漁業建設,根據農業部《關于穩定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推進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的意見》(農漁發〔2010〕25號)精神,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按照統籌城鄉發展、增強農業農村發展活力的要求,堅持把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作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內容,以科學規劃、確權發證、嚴格保護、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原則,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切實保護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到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省、市、縣(市)各級水域灘涂養殖規劃編制或修編工作,規劃內的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率達到100%,為推進我省現代漁業建設提供堅實保障。
        二、進一步規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的水域灘涂。轄區內適宜水產養殖的水域灘涂面積超過10000畝或現有水產養殖生產規模超過3000噸的縣(市、區),都應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水域灘涂規模小于上述的縣(市、區),可以用其他形式確定可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灘涂,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農墾、鹽業等系統的水域灘涂養殖,原則上應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跨行政區域用于養殖的水域灘涂,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規劃,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省管水域灘涂用于養殖的,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二)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重點要明確可以用于水產養殖的水域灘涂區域范圍、類型、期限以及允許采用的養殖方式、開發規模、產業布局等,既要注意保護水產養殖業發展空間,又要妥善處理好漁業產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關系,實現可持續發展。要突出功能區域規劃,做好與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以及環保、航運、港口、鹽業、旅游等專項規劃的銜接,沿海地區還要做好與沿海開發相關規劃的銜接。
        (三)為充分保障傳統養殖漁民生產生活需要,并為捕撈漁民轉產轉業留出發展空間,對于傳統養殖區、已經形成集中連片的養殖基地、其他行業難以利用的低洼鹽堿地等重要養殖水域灘涂,應規劃為長期養殖區。對某些多功能區域,在限定養殖方式、種類和養殖規模的前提下,可以規劃為長期養殖區。對已經確定為其他主功能利用區,但目前尚未使用的水域灘涂或者養殖生產活動尚未對其他功能行使造成影響的水域灘涂,可以規劃為臨時養殖區。對傳統捕撈作業區、增殖放流區、重要水生生物資源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主要漁業水域灘涂,劃定為基本漁業水域,確定基本保有量,實行強制保護。
        (四)已經編制發布養殖水域灘涂規劃但規劃年限已經到期的,或者原規劃的養殖水域灘涂已不宜繼續養殖的,或者因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的,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修編、批準、發布。
        三、認真做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
        (一)嚴格執行依法持證從事養殖生產的法律規定。健全和完善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的申請、審查、公示、發證和登記建檔等制度,公開、公平、公正處理權屬爭議,依法保障當地漁業生產者優先獲得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按照保持長期穩定的原則,確定養殖使用權期限,除臨時養殖區外,使用國家所有水域灘涂的,養殖證期限原則上應與水域灘涂規劃年限相一致;使用集體所有水域灘涂的,要與承包合同期限相符合,但一般不應少于3年。
        (二)正確處理承包情形下養殖證發放涉及的法律關系。對于承包他人擁有使用權的水域灘涂從事漁業養殖生產的,養殖證應當核發給擁有該水域灘涂使用權的發包人。根據農業部《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的規定,對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水域灘涂,可以依法核發養殖證,但要妥善處理好養殖證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間的銜接。
        (三)準確把握發證登記工作時間要求。農業部要求在2011年1月1日后,啟用新版養殖證和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系統。對此,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相關準備和銜接工作,不斷提高養殖業管理信息化水平。對于已經發放但到2011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養殖證,要盡快組織力量,及時將養殖證的基本信息錄入中國漁政指揮系統養殖證信息管理子系統。
        (四)嚴格執行養殖證各項政策規定。養殖證是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養殖生產的物權憑證。各地要積極與金融部門溝通,探索養殖證的物權抵押功能,解決養殖權人貸款難問題。要將國家各項支漁惠漁政策與養殖證緊密掛鉤,將養殖證作為享受各級財政補貼、項目建設和災害救濟等的重要憑證。按照財政部、農業部等國家部委相關文件要求,養殖證是養殖漁民和企業享受國家柴油補貼的必要依據,沒有取得養殖證或取得養殖證但沒有錄入中國漁政指揮系統養殖證信息管理子系統的漁民和企業,不得享受國家柴油補貼。各地對此要高度重視,盡早完成規劃編制、發證登記和信息錄入等工作。
        (五)加強發證登記人員培訓和宣傳引導。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屬于不動產用益物權,發證登記是其發生效力的法定程序,也是加強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的具體體現。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的要求,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法規和發證登記業務培訓,熟悉發證登記程序和要求,提高業務能力和辦事效率。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養殖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調動水域灘涂養殖權人主動申請發證登記的積極性。
        四、切實加強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
        (一)統一思想,強化領導。水域灘涂是廣大漁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是廣大漁業生產者的基本權利。建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做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是對養殖水域灘涂實施依法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漁業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抓緊編制水域灘涂養殖規劃,認真組織做好養殖證發放工作。水利、環保、交通運輸、漁業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水域灘涂養殖規劃編制、養殖證登記發放的測繪、審核、公示、公告等,確保水域灘涂養殖使用權制度建設工作順利開展。
        (二)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各地要層層建立目標責任制,加強考核和督促檢查,確保按時完成規劃編制和發證登記工作。要積極總結經驗,及時發現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省海洋漁業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考核通報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三)加強執法,維護權益。各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機構要加大養殖業執法力度,堅決制止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從事養殖生產的行為,視情節依法予以責令改正、補辦養殖證或者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堅決制止非法侵占養殖水域灘涂和侵害合法養殖生產者利益的行為,切實維護養殖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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