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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南京海關關于印發《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12-21 16:29 字體:[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南京海關關于印發《江蘇省
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經信科技〔2010〕1081號  2010年12月21日


各市經信委、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海關: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進一步推動全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加快完善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在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等管理工作中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中心是指:在全省工業重點產業特別是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中建立的具有技術創新方面示范和導向作用以及行業促進和帶動作用的企業、行業內的技術經濟組織。
        第三條 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會同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江蘇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江蘇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江蘇省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地稅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南京海關(以下簡稱南京海關)聯合組織開展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15日。
        第五條 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有系統的創新戰略和實施計劃,企業技術創新運行機制和投入機制健全,具有較完善的組織機構以及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
        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技術創新能力,在全省同行業或者同領域中具備明顯優勢和重要地位;
        企業年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標準,其中高新技術產業不低于1億元,其他產業不低于2億元;企業實際繳納稅收不低于800萬元;
        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中心財務實行單獨核算,年度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800萬元,企業技術開發儀器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企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50人;
        有較完善的產學研聯合創新的組織架構。企業不少于與一家大專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長期合作機制;
        已被認定為省轄市(或行業)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1年以上;
        企業兩年內(指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當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
        因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
        走私行為;
        發生重大產品質量事故。
        第六條 申請認定省行業技術中心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由產學研各方或者同行業企業共同建設;
        具有行業共性技術擴散和服務能力;
        行業關鍵技術研發能力。
        第七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企業向省轄市經信委提出申請并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省轄市經信委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海關、稅務等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按照省有關要求,確定推薦企業名單。省轄市經信委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一式3份)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經信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同級發改、科技、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
        特殊行業的企業可通過省主管部門直接向省經信委、發改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南京海關推薦申報。
        省經信委組織力量按照《江蘇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評價,開展核查,形成初評意見。
        省經信委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南京海關依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共同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審核,擇優確定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并聯合予以發布和授牌。企業應將所授的牌子懸掛(擺放)在展示廳、技術中心等重要場所的顯著位置。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具備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可申請作為該企業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序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因評價不合格被撤消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二年后方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報認定。
第八條 按照《江蘇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九條 評價程序:
        數據采集。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評價當年4月20日前,將評價材料報所在省轄市經信委。評價材料包括:《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一式3份,裝訂成冊。
        數據初審。省轄市經信委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加蓋公章后于當年5月15日前報省經信委。特殊行業企業評價材料由省主管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后報省經信委。
        數據核查。省經信委組織專家組,對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開核查會議和實地核查等。
        數據計算與分析。省經信委委托相關專家對經核查后的數據按照《江蘇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并反饋相關企業。
        第十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者為優秀。
        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間為合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評價得分低于60分;
        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間;
        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南京海關負責評價結果的確認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一個月內報省轄市經信委,并將有關文件(復印件)報省經信委。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評價不合格;
        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
        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所在企業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所在企業有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省經信委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南京海關在公布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的同時公布調整和撤銷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材料、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申請省認定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認定;已是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消其資格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認定。因第十三條原因被撤銷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認定。
        第十六條 各省轄市經信委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國稅、地稅和海關加強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日常管理。對于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所在省轄市經信委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經省認定為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項目經評審為良好的,優先列入省工業結構與產業升級扶持項目。
        第十八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與研究院所、大專院校共同實施的“產學研”技術創新項目,省科技計劃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評價優秀的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條 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從事下列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政策: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技術中心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二十一條 建筑和生產性服務業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按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轄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開展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并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蘇經貿科技〔2006〕20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會同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南京海關負責解釋。

  一、評價指標及評價基本要求

一級指標

二級

指標

權重

(分)

三級指標

權重

(分)

單位

基本

要求

創新投入機制

16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比例比上次評價增長

13

3

%

百分點

≥3

≥0

人才激勵機制

7

技術中心年人均收入與企業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術中心人員培訓費占技術中心人員總收入的比重

4

3

%

>1.2

>2

創新合作機制

7

來技術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數

技術中心與其他組織合辦開發機構數

對外合作項目占全部開發項目數的比重

3

2

2

人月

%

≥15

≥1

>10

創新隊伍建設

12

企業從事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

技術中心擁有的高級專家及博士人數

7

5

%

>2

>5

創新條件建設

8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或省認證的實驗室數

技術中心在海外設立開發設計機構數

5

2

1

萬元

>700

≥1

≥1

技術積累儲備

10

研發周期三年及以上項目數占全部項目數的比重

企業擁有的全部有效專利數

其中:擁有發明專利數

企業擁有的名牌產品數

企業擁有的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數

4

2

2

1

1

%

>10

≥5

≥1

≥1

≥1

技術創新產出

15

當年完成的科技項目總數

當年受理的專利申請數

其中:發明專利數

主持和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

5

4

3

3

>10

≥2

≥1

≥1

技術創新效益

25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企業自有品牌產品與技術出口創匯額

11

11

3

%

%

萬美元

>20

>15

>0

加分

獲國家和省科技獎勵項目

≤3

扣分

企業經營虧損

≤3

萬元

   

  二、行業系數

行業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電子

0.8

0.6

0.6

輕工Ⅰ

0.8

0.6

0.6

輕工Ⅱ

1.0

1.0

1.0

化工

1.2

1.0

0.8

機械

1.0

0.8

0.8

醫藥

0.8

0.8

0.8

冶金

1.2

1.2

1.2

紡織

1.0

1.0

1.0

建材

1.0

0.8

0.8

行業

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

有色

1.0

1.4

1.4

石化 

2.0

1.2

1.2

有關說明:
1. 由于不同行業在技術創新投入與產出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技術中心評估時,對不同行業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新產品銷售收入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和新產品銷售利潤占產品銷售利潤的比重等三個指標引入行業系數加以調節。
2.行業系數只作為評估機構評價時使用,企業填報時無需考慮行業系數,按實際數據填報。評價時,根據企業填報的實際數據得出上述指標的比重,再乘以行業系數,得出指標的評價值。
3. 輕工Ⅰ為家電行業,輕工Ⅱ為輕工的其他行業。
三、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1.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800萬元。
2. 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50人。
3. 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附件一:《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略)
附件二: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略)
附件四:《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提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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