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印發《工程建設項目使用
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備案
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經信節能〔2010〕1040號 2010年12月9日
各市、縣(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
現將《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程建設項目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散裝水泥發展,推進城市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工作,根據《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需要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在實施前到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備案。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申請使用袋裝水泥備案:
(一)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使用特種水泥的;
(三)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三十噸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申請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備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混凝土、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量在八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漿累計使用總量在一百噸以下的;
(五)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供應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五條 申請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備案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使用包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備案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工程建設項目概算或預算書、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復印件;
第六條 申請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備案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向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出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備案申請;
(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符合申請備案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員赴施工現場實地檢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實地查驗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備案決定,并簽發同意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備案通知書(以下簡稱“備案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材料補正后,按本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備案;
(四)不符合申請備案條件,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的意見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七條 申請備案的單位所取得的“備案通知書”應當張貼在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
第八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對不符合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而予以備案的,或者對符合備案條件申請人不預備案的,對相關責任人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建設或者施工單位符合備案條件而沒有在事前進行備案的,視同違法使用包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第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