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江蘇省
工商咨詢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價費〔2010〕69號 2010年2月21日
各市、縣(市)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促進我省工商咨詢服務公開、公正和有序競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現將《江蘇省工商咨詢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組織貫徹落實。
一、切實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信息服務及其收費的管理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有關規定,凡納入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工商機關”)的政府主動公開信息范圍的信息資料,均應免費向申請者提供;工商機關依申請提供其他政府公開信息(包括企業登記資料信息,以下同口徑)的,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08〕301號)規定,執行當地市、縣(市)價格、財政部門規定的檢索、復制、郵寄費標準。
工商機關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減免相關費用;依法院、檢察院、司法、公安、紀檢監察、審計、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公務的申請,提供查詢、檢索其他政府公開信息(不包括民事案件相關信息)的,在履行相關手續后,免收檢索費。
二、規范行為,實現工商行政管理與咨詢代理服務工作徹底脫鉤
各級工商機關必須嚴格執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規范工商咨詢代理服務工作的幾點要求〉的通知》(蘇工商辦〔2004〕434號)的有關規定。一是堅持工商機關與工商咨詢服務機構完全分開。二是堅持職能分開。不得將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委托給工商咨詢服務機構代理,實行有償服務。三是堅持場所(窗口)分開。即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場所(窗口)與工商咨詢服務場所(窗口)分開。四是堅持人員分開。工商機關在編工作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工商咨詢有償服務。五是堅持自愿代理。不得以誤導或誘導的方式使企業接受代理,或指定工商咨詢服務機構為當事人服務,更不得以是否接受代理,作為企業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業務的前置條件。
三、完善工商咨詢服務收費管理方式
按照公平、公開和有序競爭,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要求,完善工商咨詢收費現行管理方式,實行分類分級管理。省物價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工商咨詢服務收費的管理政策。省物價局根據市場競爭狀況和促進咨詢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咨詢服務中心的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及標準。其余工商咨詢服務機構收費由所在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定價形式。具體要求詳見附件。
四、合理設立并制定工商咨詢服務收費項目標準
各級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清理本地工商咨詢服務收費項目、標準,對明顯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堅決取消,對明顯偏高的收費標準堅決降下來。為此,重申取消原省定的以下收費項目:
1. 科技、經濟信息中介服務及合作事項;
2. 代辦其他委托事項;
3. 法律、法規培訓。
五、本通知下發后,省物價局蘇價費〔1998〕103號文件及省內過去與本通知有抵觸的規定一律同時廢止。
附件:
江蘇省工商咨詢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商咨詢服務機構收費行為,維護有關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工商咨詢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五部門《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從事工商咨詢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商咨詢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工商咨詢機構”),是指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取得工商咨詢代理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各類工商咨詢服務中心、工商事務中心、工商事務所及兼營工商咨詢的其他中介機構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商咨詢服務是指工商咨詢機構接受公民、企業或其他組織自愿委托,獨立從事與工商行政管理相關的咨詢、信息等事務性服務。其主要服務項目內容:
(一)企業登記信息查詢(不得與工商機關提供此項服務內容重復)。
(二)企業注冊登記代辦:提供企業設立工商登記過程中的政策咨詢、文書材料的制作和全程手續的代辦等。
(三)企業變更登記代辦:提供企業變更登記過程中的政策咨詢、文書材料的制作和全程手續的代辦等。
(四)提供企業年檢全程手續的代辦服務。
(五)設計、代擬企業創建、改制方案(不得與企業注冊登記代辦事項重復)。
(六)受聘擔任企業常年工商事務顧問。
第五條 工商咨詢機構提供服務收費,除由省物價局直接制定的以外,由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結合服務內容和市場競爭狀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對未實現市場充分競爭的服務項目,應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工商咨詢機構可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浮動幅度內,自主確定或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對已實現市場充分競爭的服務項目收費,應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工商咨詢機構自主確定或與委托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 工商咨詢機構從事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自愿、互利的原則,做到“誰委托、誰付費,誰服務、誰收費”。開展服務應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合同(協議),明確服務收費的項目、標準,收費金額及付款方式時間,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工商咨詢機構與委托方簽訂合同(協議)后,因工商咨詢機構的過錯或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服務的,不得收取服務費。
因委托方的過錯或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服務的,工商咨詢機構可按委托服務已發生的實際支出收取費用。
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項,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工商咨詢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工商咨詢機構不得以誤導或誘導的方式使公民、企業及其他組織接受代理,嚴禁強制代理或變相強制代理。
第九條 工商咨詢服務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等制度。工商咨詢機構應當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操作規范、服務收費項目及其標準。收費使用合法票據,收入納入本單位財務管理,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