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0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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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
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13號 2010年1月1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2009年以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家和省的決策部署,扎實推進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工作,各項政策措施得到較好落實,住房保障年度目標任務超額完成,房地產市場較早實現企穩回升,為保增長、擴內需、惠民生作出了積極貢獻。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回升,房地產市場運行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突出表現為部分城市房價上漲過快,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2010年,各地要全面超額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行動計劃,實現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租金補貼應保盡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應保盡保。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新增廉租住房1.4萬套以上,累計新增廉租住房4萬套以上;在完成經濟適用住房三年行動計劃15萬套任務的基礎上再新增建設10萬套;新增公共租賃住房10萬間(套),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累計供應量40萬間(套)以上;加快推進城市危舊房改造,完成城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730萬平方米以上。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要求落實好廉租住房資金來源,金融機構要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貸扶持力度,其他相關部門要確保國家和省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二、逐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范圍。各地要抓緊編制和提前實施下一輪住房保障規劃,結合實際逐步將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從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無房家庭,將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從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逐步擴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大力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力爭2012年底前全面解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基本實現新就業人員租得起房的目標。房價上漲過快的城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限價商品住房建設。
三、加強和改善住房保障管理。嚴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建設標準,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嚴格執行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切實把好保障對象的準入關。進一步健全動態監管機制,嚴格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和交易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不得將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出租盈利,不得長期閑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積極推廣經濟適用住房共有產權制度,提高住房保障的有效性。
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速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推進在建項目建設。對已批未建和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各地要采取促開工、促投資、促上市等措施,督促開發企業加快建設和銷售。切實增加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提高土地供應和使用效率。房價地價上漲過快、住房建設用地供應不足的城市,要在加大土地供應量的同時,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比例。
五、科學編制和實施住房建設計劃。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在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完善2010-2012年住房建設規劃,明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并分解到住房年度用地供應計劃和建設計劃,落實到地塊,明確各地塊住房套型結構比例等控制性指標要求。各市年度住房建設計劃要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會同省國土資源廳加強指導和監督。
六、發揮土地市場的調控作用。各地要在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前提下,根據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科學確定房地產開發土地供應總量、結構、方式和時序。年度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原則上要以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為依據,努力保持土地供需平衡。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對需要辦理農用地征轉用手續的,要加快審批工作,確保供地計劃落到實處。
七、加強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各地要按照國家要求,在綜合考慮土地價格、價款繳納、合同約定開發時限及企業閑置土地情況等因素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土地供應方式和內容,探索土地出讓綜合評標方法。從嚴控制商品住房項目單宗土地出讓面積。嚴格土地出讓價款收繳,深化土地出讓合同執行監管,對拖欠土地價款、違反合同約定的單位和個人,要限制其參與土地出讓活動。
八、執行差別化信貸和稅收政策。金融機構在繼續支持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同時,要嚴格二套住房購房貸款管理,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貸款利率嚴格按照風險定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首次購房與非首次購房的差別化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不得給予相關稅收優惠。
九、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堅持公平、有序競爭,嚴格執行信貸標準。認真落實房地產項目資本金要求,嚴禁對不符合信貸政策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要加大對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和窗口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信貸資金流向的監控,防范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
十、嚴格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實行商品住房預售款專戶存儲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前,應在商業銀行開立商品住房預售資金托管賬戶,委托開戶銀行為預售資金監管銀行,購房人應直接將購房款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預售資金托管賬戶。商品住房預售資金托管賬戶內的資金屬于交易當事人,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動用、扣劃和凍結該賬戶內的資金。監管銀行和房產主管部門應建立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聯動機制,加強商品住房預售款使用管理,確保商品住房項目如期竣工交付。
十一、強化商品住房預(銷)售管理。各地要嚴格商品住房預(銷)售許可條件,合理確定商品住房項目預(銷)售許可的最低規模,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銷)售許可。加強商品住房預(銷)售方案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房項目預(銷)售許可時,必須提交商品住房項目預(銷)售方案,商品住房預(銷)售方案應含每套商品住房預(銷)售價格。已取得預(銷)售許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按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進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網上備案制度和《房地產開發(電子)項目手冊》制度,完善商品住房預(銷)售信息公示制度,加強商品住房預(銷)售動態監管。
十二、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機制,加快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實行從土地出讓、規劃審批、開發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上市銷售等各環節、全方位聯合監管。房產(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對開發企業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和曝光力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督促開發企業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圈地不建等違法違規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強化商品住房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在房地產開發、銷售和中介服務中的價格欺詐、哄抬房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等行為。稅務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偷漏稅行為的查處力度。工商主管部門要完善房地產經紀、廣告、合同管理,嚴肅查處違法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合同欺詐等行為。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國有大企業的房地產投資行為。
十三、做好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建立健全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機制。進一步整合省級房地產市場動態監測系統和各市房地產信息系統資源,重點圍繞需求結構、市場供應和房價的變化情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工作,準確研判房地產市場走勢,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和辦法。各地各部門要及時披露房地產市場信息,穩定市場預期。
十四、落實地方政府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市、縣人民政府是落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目標任務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著力完善工作機制,扎實有效地開展工作,確保穩定房地產市場取得明顯成效。要根據國家和省的部署要求,盡快制定實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并認真落實差別化土地、金融、稅收等政策,抓緊清理和糾正地方出臺的越權減免稅以及其他與中央調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規定。對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房地產的,要嚴格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實行目標責任管理,不折不扣地完成穩定房地產市場和省下達的住房保障目標任務。省有關部門和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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