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關于長三角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0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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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
《關于長三角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關系轉移接續的意見》的通知
蘇人社(L)〔2009〕107號 2009年11月19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長三角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意見》已經長三角地區社會保障合作與發展聯席會議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長三角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意見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的要求,根據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社保合作專題工作計劃的安排,對長三角地區的江蘇、浙江和安徽省(以下簡稱“長三角地區”)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直接關系到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這一問題的順暢解決有助于加快建立完善醫療保障體系,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促進長三角地區人才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優化人力資源配置,體現社會公平,保證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長三角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合作協調,積極探索切實可行的轉移接續辦法,維護跨地區就業職工的切身利益。
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對象,應是在轉出地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因跨地區就業,醫療保險關系需隨同轉移,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企業職工。以后再逐步擴大到靈活就業及其他人員。
三、職工因跨地區流動,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需隨同轉移時,參保人員應首先在轉出地辦理醫保關系轉出手續,轉出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出具在當地的參保證明。轉入地接收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參保轉入登記手續。
四、參保人員在長三角地區不同統籌地區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參保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各地應予以承認,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人員在3個月內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視同連續參保,不設立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等待期。超過3個月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的,按轉入地有關等待期的規定執行。
五、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移。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時,個人賬戶應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劃轉,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原則上通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移。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轉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個人轉移醫療保險登記管理和接續辦法。要開設專門的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理窗口,辦理醫療保險登記、醫療保險關系接續等業務。各地城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溝通和協作,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工作,簡化手續,規范流程,共享數據,方便參保人員接續醫療保險關系和享受待遇。
七、具體操作辦法依據此意見另行制定。
八、今后國家如出臺全國基本醫療保險轉移接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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