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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批轉省環保廳江蘇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01 10:00 字體:[ ]
            省政府關于批轉省環保廳江蘇省主要污染物

            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2010〕3號  2010年1月8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現將省環保廳制定的《江蘇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江蘇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和工作預警實施辦法》和《江蘇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實施辦法》批轉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準確、及時、可靠,按照《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第37號令)、《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季度報告制度的通知》(環辦〔2007〕131號)以及《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7〕63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和季報。年報主要統計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報告期為1-12月;季報主要統計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報告期為1個季度。

  各省轄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所轄縣環境統計數據的審核、匯總,于次年3月1日前將年報數據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季報數據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次年1月20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數據上報要求參照每年環境統計工作技術要求執行。

  第五條 統計調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即由市、縣環境保護局負責完成。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或非農業人口數,以2005年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各縣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應由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區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的排污量,或者將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進行動態調整)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由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篩選確定。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應與上年的重點調查單位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情況并進行適當調整,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應及時將上年度已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納入重點調查范圍(新增企業不論試生產還是已通過驗收,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重點調查范圍)。上年度減排項目排放量有大幅下降而導致工業企業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根據篩選辦法,每年動態調整,以確保重點調查企業的排污量占本地區工業排污總量的85%以上。

  重點調查企業中的國控重點污染源(指排污量占全國工業排污量65%以上的重點調查單位和城市污水處理廠),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公布的名單動態調整、確定。

  第七條 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對于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由省市級環境監測部門比對實驗合格并與當地監測站聯網的,采用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數作為排污量數據;對于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備的,為保證監測數據準確反映全年污染物排放實際情況,需多次測定樣品數值,并經同級環境監測、監察等部門共同認定,不得用1-2次監測數值來推算全年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火電廠和工業企業燃煤鍋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如下:

  燃料燃燒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數優先采用國家推薦的數值或同等生產工藝水平企業驗收監測得到的排放系數。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火電廠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企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需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取大數”的原則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數據。

  第八條 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總排污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或采取“總量核算”的方法,參照轄區內當年GDP或工業增加值,能源消費、人口增減等數據變化情況核定的排污總量,調整年度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量。

  第九條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COD排放量=工業源COD排放量+生活源COD排放量

  其中:

  1. 工業源COD排放量=上年工業COD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業COD削減量

  核算期新增工業COD排放量是指核算期與上年相比,由于工業生產活動增加導致的COD排放量的增加,即:

  核算期新增工業COD排放量=2005年工業COD排放強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業貢獻率和監測監察系數后的GDP增長率

  核算期新增工業COD削減量是指通過實施工程減排、結構調整減排和加強監督管理減排等措施,新增連續穩定的工業COD削減量。

  2.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增的生活COD削減量

  (1)城鎮常住人口數,若2005年為非農業人口的,仍可采用非農業人口數計算。

  (2)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原則上按照國家年度核查時確認的我省城鎮生活COD產生系數確定。

  第十條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SO2排放量=工業源SO2排放量+生活源SO2排放量

  其中:

  1. 工業源SO2排放量=上年工業源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業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工業SO2削減量

  核算期新增工業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非電SO2排放量

  核算期新增火電SO2排放量是指新增火力發電量、供熱量導致的SO2排放量;核算期新增非電SO2排放量主要是指焦炭、粗鋼、有色金屬、水泥等耗能產品產量增加導致的SO2排放量。

  核算期新增工業SO2削減量是指通過實施工程減排、結構調整減排和加強監督管理減排等措施,新增的連續穩定的工業SO2削減量。

  2.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十一條 污染減排核查核算的新增排放量在環境統計中必須落實到具體的排污單位上,具體可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落實:一是新投產項目的排放量;二是企業產能擴張增加的排放量;三是治污設施運行不正常增加的排放量;四是監測和監察超標排放新增排放量。

  第十二條 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和《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

  各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數據上報前,要建立多方會審、聯合把關的審核制度;還應會同發展改革、統計、經貿、城建、電力等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和環境污染狀況等宏觀基礎情況及基本數據對排放情況進行聯合會審。

  重點源的環境統計數據由企業負責填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應責令企業改正,并重新填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并重新評估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三條 各市、縣污染減排統計數據的核算和校正參照國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辦法》和《環境保護總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試行)》(環發〔2007〕183號)的規定進行。按照排放強度法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按照排放強度法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

  第十四條 各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對年報數據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并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統計、監察、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對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后上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依據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結果對各市統計數據進行復核后,會同省發展改革、統計、監察、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將核算結果通報各省轄市。各省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照最終核定數據,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環境核算統計資料的,要追究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對漏報企業排放情況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補報,并落實關停或治理的具體措施。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視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包括停止企業上市審核、排污許可證發放、不予辦理環評手續、不予安排專項資金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和工作預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準確核定“十一五”期間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確保減排工程順利實施,實現全省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7〕6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條 為確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工作的順利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在環境監測人員配備、設備購置、經費安排及工作條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為全省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動監測技術與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按照全國工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方案執行。

  第五條 國控重點污染源是國家監控的占全國主要污染物工業排放負荷65%以上的工業污染源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國控重點污染源名單根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每年公布的名單動態調整、確定。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省、市、縣三級環保部門聯網。

  第六條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分別于每年的2、5、8、11月份進行。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控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技術指導、質量管理和數據定期匯總上報工作,并承擔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監督監測,定期隨機抽查、監測各市重點監管企業和城市污水處理廠。省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重點監管企業每兩個月開展一次隨機抽查、監測,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對城市污水處理廠每兩個月開展一次檢查、監測。縣(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重點監管企業排污情況每月開展一次檢查、監測,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進、出口水質每月開展兩次檢查、監測。

  第八條 凡國控和省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在誤差范圍內的,以自動監測數據為準。超過誤差允許范圍的,以人工監督性監測數據為準。上級與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數據不一致的,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有效監測數據。

  第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加強對污染防治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并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國、省控重點污染源應于每月5日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上月排放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數量,并提供有關佐證資料。

  安裝了符合環保要求的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排污單位,應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出具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監測數據,以此申報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對于無法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和不具備條件監測的排污單位,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 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采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一條 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對國、省控重點污染源每月申報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進行核定,于該月10日前將核定結果上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書面通知排污單位。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且正常運行的污染源,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自動監測數據,結合監督性監測數據進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有監督性監測數據的月份,分別按自動監測數據和監督性監測數據60%、40%的權重取平均值,作為當月該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無監督性監測的月份取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的污染源,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對其定期的手工監測數據和監督性監測數據進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第十二條 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動監測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庫。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與排污有關的產品種類、生產規模、主要污染物產生量、治污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動監測設備安裝情況、“十一五”期間治污減排計劃和年度計劃、治污工程進度等。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對重點污染源現場監察情況匯總分析,對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比對監測結果進行匯總分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必須采用國家標準方法或環保行業標準方法進行監測,并按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實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第十三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是預警制度建立的基礎。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各地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三大體系建設情況、重點減排工程建設和減排量核算情況等,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預警制度,對各市、縣總量減排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預警。

  第十四條 污染減排預警級別按輕重程度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三個等級。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黃色預警:

  1. 列入年度減排計劃的項目,減排措施落實滯緩的;

  2. 一些重點減排項目的環保設施運行率和達標率不能達到要求,在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明查和暗訪中,部分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可能影響當地減排成效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橙色預警:

  1. 列入年度減排計劃的項目,上半年減排措施落實滯緩,項目執行率低于80%的;

  2. 根據當年第三季度減排形勢分析,按照現有減排項目測算,在增量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可能無法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

  3. 在國家或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督察中被發現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影響當地減排成效,將會被扣罰監測與監察系數的;

  4. 上半年減排任務完成比例不到全年50%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紅色預警:

  1. 列入年度減排計劃的項目,上半年減排措施落實嚴重滯緩,區域減排項目執行率低于70%的;

  2. 根據當年第三季度減排形勢分析,按照現有減排項目測算,在增量比例不變的情況下,無法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

  3. 在國家或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督察中被發現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嚴重影響當地減排成效,將會被扣罰監測與監察系數的;

  4. 上半年減排任務完成比例不到全年40%的。

  第十五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及時分析各地污染減排工作進展情況,排查可能影響減排目標實現的有關問題。根據問題排查結果,對照預警分級評估級別,并發出預警通知。紅色、橙色預警通知發送至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黃色預警通知發送至有關市、縣人民政府,視情況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十六條 接到預警通知的市、縣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向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給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時,有關地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當地的減排預警制度并積極組織落實,確保完成減排任務。

  對接到預警通知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嚴重影響全省減排任務完成的地區,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監察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暫緩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對措施得力、整改到位的地區,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監察部門核查后取消預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7〕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縣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間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條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層層分解落實總量控制指標,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按照與上級政府簽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書》要求,確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削減計劃。年度削減計劃應于當年2月底前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本地區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臺賬。

  第六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統籌兼顧,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突出年度完成指標的考核,同時兼顧各年度累計完成情況。年度考核不僅考核當年兩項指標完成情況,還同時考核累計完成情況;不僅考核減排任務完成的相對量,還統籌考慮減排任務完成的絕對量。在考核減排責任目標任務是否完成的同時,評估各地為推進減排工作而采取的各項措施以及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對地方人民政府的考核成績以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核的結果為主,同時充分考慮國家考核認定情況和各地自評情況。兩項指標當年完成情況及累計完成情況作為定量考核指標,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定性考核指標。

  第七條 考核采用分類計分法,相應設置減排目標完成指標、減排成效指標和減排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其中,前兩項為定量考核指標,第三項為定性考核指標。

  (一)各地政府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指標以各市、縣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簽定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責任狀為基準,依據核算辦法考核認定的結果進行評分,滿分為70分,超額完成指標的適當加分。在兩項主要污染物減排指標全部完成的前提下,各省轄市單項指標年度減排絕對量在前3名、各縣單項指標年度減排絕對量前10名的,可申請加分,加分總分不超過5分。

  (二)減排成效指標。根據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指標體系考核中“環境質量綜合指數”得分,按百分比計分,滿分為15分。

  (三)減排措施落實情況。對各地政府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分,包括組織領導、計劃制定和分解、監督管理以及人員機構等內容,滿分為15分。

  第八條 為迎接國家年度核查,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每年12月份組織一次省級核查,主要核查各市、縣人民政府減排工程實施情況、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等部門,結合省級核查、平時監督檢查、小康指標考核、國家年度核查結果,于次年3月份對各市、縣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四個等級。未完成兩項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的,即確定該市、縣為未完成等級(具體考核計分方法見附件)。

  第九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等部門,于次年5月底前將全省考核結果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考核結果公布后1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條 干部主管部門依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的意見》和《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及有關規定,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各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超額完成和完成)的市、縣,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對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市、縣,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暫停安排對該地區的省級節能減排(重點污染排放治理)專項引導資金;對已命名的環保模范城市、生態市(縣、區)暫緩通過復查;對正在創建的環保模范城市、生態市(縣、區)暫緩考核通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蘇政發3號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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