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3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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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49號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省委規定的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
(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二、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市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承擔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檔案、文印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承擔黨委會和委務會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后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工作。
(二)綜合處(政策法規處)
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指導和監督市縣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起草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承辦機關法律事務。
(三)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處(省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公室)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四)產權與收益管理處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承辦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相關工作;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有關工作,對國有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協同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企業發展改革處(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聯系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承擔省屬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企業分配處
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并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余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繼續完成企業兼并破產有關工作。
(七)監事會工作處(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及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方案。
(九)黨建工作處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并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企業黨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黨委中心組學習;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組織的制度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和黨委換屆工作。
(十)群眾工作處
根據有關規定,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工作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加強完善民主管理機制,落實職代會條例等涉及職工維權和維持企業穩定方面的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對外可使用委信訪辦公室的名義);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外事等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 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紀律檢查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83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10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處長(主任)30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含紀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16名。
省屬國有企業監事會行政編制20名。領導職數為:監事會主席4名;4個監事會正副處職專職監事8名,其中正處職專職監事4名,副處職專職監事4名。
五、其他事項
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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