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審計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3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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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審計廳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47號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審計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審計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審計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范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系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地方建設項目投資、金融資產、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省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省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省政府和審計署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省政府和審計署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 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 省轄市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 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 省級政府投資和以省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 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省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 省政府部門、省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 根據審計署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 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省管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和省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省轄市政府共同領導省轄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省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省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省政府和審計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審計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財務、信訪、統計、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管理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聯系特約審計員。
(二)法規處(審計督察處)
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
(三)財政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省轄市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人大機關、省政協機關、省法院機關、省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和省轄市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和省轄市、縣(市、區)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省級政府投資和以省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組織對省屬國有施工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企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省政府規定的省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省政府主管部門、省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根據審計署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省屬有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指導處
擬訂全省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協調和督導省管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并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對全省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二)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全省審計機關計算機輔助審計系統、審計管理系統的規劃與管理,指導全省“金審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全省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件的評審、推廣和成果考核;負責并指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軟件審計工作;承擔廳機關信息化網絡建設、管理、維護及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辦理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8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2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審計師1名;正副處長(主任)37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23名。
五、其他事項
(一)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干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以地方黨委為主的體制。省轄市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省轄市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征求省審計廳的意見。省審計廳要協助省轄市黨委加強對省轄市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二)省審計廳直屬審計一、二、三局受省審計廳的委托和安排,負責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承擔省審計廳交辦的審計任務。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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