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科學技術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3-3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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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蘇政辦發〔2009〕134號 2009年12月15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委〔2009〕252號),設立省科學技術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協調開展產學研結合工作職責。
(三)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牽頭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基礎研究、科技支撐等各類科技計劃,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協調推動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負責本級科技部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
(三)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四)指導重大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科技公共服務平臺、企業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優化科研機構布局,聯系駐江蘇的中央部屬科研院所的有關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的政策措施,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等各類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的建設。
(六)牽頭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激勵企業創新的政策措施,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七)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工作,指導科技示范推廣基地的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八)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九)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十)制定科技合作和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國際技術轉移工作,根據省政府授權,承辦全省對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關團組、人員出國(境)審批事項。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科學技術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信訪、保密、信息化工作;負責國防科技動員工作;承擔省科技創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處(創新體系建設辦公室)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和區域創新體制建設;編制和組織實施省軟科學研究計劃;擬訂全省科普工作規劃;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承擔科技人才引進和培養相關工作;負責科技培訓工作;承擔中國工程院院士聯絡處工作;組織重大調研;承擔科技宣傳與新聞發布工作;指導科技興市(縣)工作。
(三)發展計劃與財務處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科技計劃經費配置建議;牽頭擬訂省科技計劃及項目管理辦法,負責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本級科技部門經費預決算和直屬單位財務的監督管理;負責相關省屬科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推薦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省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科技機構與條件處
擬訂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和政策;編制和組織實施省重大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科技公共服務平臺、企業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計劃以及科技服務業發展計劃;承辦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前的審核以及省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的資質審核事宜;負責科研技術裝備、實驗動物、科技期刊管理工作;聯系駐江蘇的中央部屬科研院所的有關工作。
(五)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編制和組織實施省工業領域科技支撐計劃;承擔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的有關工作以及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園區的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指導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等科技創新創業載體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組織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等項目;參與科技創新創業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
(六)科技成果與技術市場處
提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建議;編制和組織實施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計劃;擬訂科技成果登記、推廣、交易的管理辦法以及科技保密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承擔限制出口技術的技術審查工作;負責全省科技獎勵工作;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發展政策;指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承辦科技社團設立登記前的審核事宜。
(七)農村科技處
擬訂農業、農村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和組織實施省農業科技支撐計劃、蘇北科技發展計劃等涉農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工作;指導農業科技載體以及農業科技示范推廣基地的建設;指導蘇北科技特色產業培育、科技富民強縣以及科技興海工作;負責科技特派員、科技扶貧工作,推動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
(八)社會發展與基礎研究處
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編制和組織實施省社會發展領域科技支撐計劃以及基礎研究(自然科學基金)計劃;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組織實施涉及資源環境、醫藥衛生和可持續發展綜合實驗區等科技工作;承擔省自然科學基金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產學研合作處
擬訂推進產學研結合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省產學研聯合創新資金項目;聯系省重點產學研合作單位的有關工作;負責區域科技合作,組織開展全省產學研合作成果展示洽談等國內科技合作交流工作;承擔省推進產學研結合工作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國際科技合作處
擬訂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編制和組織實施省國際科技合作計劃;組織開展國際技術轉移工作;承辦全省對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關團組、人員出國(境)審批以及國際科學技術展覽審批事項;承辦涉港澳臺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負責對外科技宣傳工作。
(十一)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安全保衛工作;組織實施自然科學研究、實驗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科學技術廳機關行政編制為94名(含離退休干部服務人員編制11名)。后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32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處處長1名),副處長(副主任)19名。
五、其他事項
根據省政府規定,管理省知識產權局。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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