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江蘇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范店規范化建設指導意見
發布日期:2010-05-31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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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江蘇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
示范店規范化建設指導意見
蘇工商消〔2010〕91號 2010年3月31日
省各直屬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規范化水平,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范店規范指導意見》(工商食字〔2009〕219號),現對我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按照總局“四個規范、五個統一”的建設要求,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擴量提質、注重實效”的方針,以構建食品質量管理機制為重點,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質量管理體系,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為重點,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經營者長效自律機制,大力推進食品安全示范店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領作用,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行為,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切實提高我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二、建設目標和評定方式
各地要認真總結近年來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工作經驗,明確目標,確保到2010年底全省每個城鎮社區(居委會)、鄉鎮行政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覆蓋率達到100%,對區域廣、規模大、經濟實力強的行政村和城鎮社區,鼓勵建設多個食品安全示范店。
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工作由食品經營者自愿申請,每年組織一次考評。食品經營者填寫《食品安全示范店申報表》,表格一式兩份,由基層工商分局(所)和縣(市、區)工商局各留存一份;基層工商部門嚴格對照條件和要求進行篩選,初選合格后,填寫《食品安全示范店現場檢查表》,推薦至縣(市、區)工商局,由縣級工商部門組成示范店評審小組,按照評定標準考核驗收,審核通過后,經同級媒體公示一周無異議后,下發文件確認為食品安全示范店,并報市級工商部門備案。考核評定標準由各直屬局根據本地實際統一制定。
各地工商局要加強對示范店的動態管理,對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的示范店及時給予指導,幫助其改正;對食品經營者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拒絕改正、存在嚴重違法違章行為等情況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稱號,由檢查部門填寫《不合格“食品安全示范店”取消命名審批表》,上報至縣級工商部門,縣級工商部門根據事實,作出取消與否的決定建議,報市級工商部門備案,并通過媒體公示通告。基層工商部門根據上級部門簽署的意見,對決定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命名的,在30日內收回示范店標志牌匾。
三、建設標準和示范店管理
申請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經營單位應當做到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自覺承擔食品安全的法定責任,切實做到“四個規范”:
一是食品經營主體資格合法規范。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或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期接受并通過年檢或者驗照。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是食品質量入市退市規范。經營者要嚴格審驗所經銷商品的質量及相關證明,審核供貨商資格,確保所經銷的商品渠道規范,質量安全,標識說明真實、清晰。按照省局《關于推廣使用食品安全監管“兩項制度”信息化系統的指導意見》(蘇工商消〔2009〕344號)精神,督促食品經營者利用電子信息化系統建立并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食品經營者全面推行購銷掛鉤、統一配供等協議準入制度。做到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對超過保質期、腐敗、變質的食品,以及自檢或經執法部門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柜退市,公告召回已銷售的不合格食品,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三是食品經營行為合法規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銷售食品,嚴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或濫用食品添加劑。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工作。食品銷售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銷售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是各項制度健全規范。申報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嚴格規范食品銷售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行為。建立健全自檢制度,嚴格規范內部食品質量監控行為;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嚴格規范自查自糾行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嚴格規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出市場的行為;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制度,嚴格規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程序;建立健全食品消費糾紛解決制度,嚴格規范經營者和解消費糾紛的行為。通過建立健全各項自律制度,切實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為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店標準化建設水平,強化示范宣傳,提高食品安全示范效應,已確認為示范店的食品經營單位必須做到“五個統一”:
一是統一稱謂。凡參加示范活動的食品經營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定,其稱謂統一規范為“食品安全示范店”。對確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允許其使用“食品安全示范店”字樣的標志。
二是統一標志。逐步統一食品安全示范店標志牌匾樣式。前期創建工作中,已使用自行設定的標志牌匾樣式的地區,在今后的創建工作中要逐步與省局制定的統一標志(標志牌匾樣式電子版隨后下發)相統一;未使用示范店標志牌匾的地區要采用省局制定的樣式;要通過對示范店專用標志牌匾的宣傳、使用,努力使示范店專用標志牌匾成為廣大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所共同認可的“放心品牌”。
三是統一承諾。食品安全示范店應當按省局制定的“江蘇省食品流通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食品流通經營者食品安全承諾制度的要求,向消費者作出承諾,承諾書要上墻公示。
四是統一亮證亮照經營。為了便于消費者確認食品經營主體資格,了解許可事項和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食品安全示范店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統一懸掛食品流通許可證(或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五是統一監督電話。將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電話作為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示范店進行監督和評價的有效平臺,食品安全示范店經營者應上墻公示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食品經營承諾、片區監管人責任、工商監管責任人及聯系方式、投訴舉報電話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活動,是促進食品經營者自律,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維護食品流通消費安全的有效途徑。各地工商部門必須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示范店建設工作,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與開展“放心消費創建”活動結合起來,與開展“百城萬店無假貨”活動結合起來,繼續堅持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職能機構分工協作抓,明確和落實各內設機構的職責。及時研究確定年度工作計劃,明確轄區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工作步驟,細化分解工作目標任務,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的協作。從注重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作用和創建實效,推動示范店標準化建設,規范自律行為和完善長效管理機制三個方面,進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工作水平。
(二)加大宣傳,擴大影響。各級工商部門要大力宣傳,積極引導,通過各種形式讓廣大消費者知曉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活動。選出一批軟硬件水平突出,管理水平高,典型效應明顯的示范店,加大宣傳和推廣力度,通過授權使用示范店專用標志牌匾,使經營者切實感受規范經營、誠信經商帶來的經濟社會效益,提升經營者的信譽度和知名度,引導示范店自覺做遵章守法的模范,做食品安全工作的表率;通過示范店的影響力和樣板示范作用,引導其他食品經營戶積極參與創建活動,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服務檔次,共同營造安全、健康、和諧的消費環境。
(三)積極引導,嚴格標準。食品經營者能否樹立正確的經營理念和自律意識,是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動成功與否的關鍵。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通過培訓班、上門輔導、印發食品安全手冊、發布消費警示等多種方式,積極對業主開展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的宣傳教育,并督促食品經營者落實各項自律制度,增強食品經營者的責任意識。為確保食品安全示范店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各地要對轄區行政村、社區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主體進行認真清查,從中選拔出硬件和軟件都較為出色的經營單位,逐戶進行重點指導、引導,嚴格標準,從嚴審查,做到優中選精,以確保高標準、嚴要求,謹防將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活動搞成評比達標活動。
(四)動態管理,嚴格獎懲。食品安全示范店創建不搞終身制,嚴禁向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各直屬局要加大督查指導力度,要強化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濫用職權、違規收費等違法行為,嚴格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認定為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在辦理企業變更、驗照、申報“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時開辟快速通道,年檢時免予實質性審查。對經驗收合格的示范店要以“品牌”管理的理念,結合經濟戶口管理、市場巡查、專項檢查、案件查處和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等工作,加強動態檢查,嚴格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始終保持示范店的示范效應和生命力。省局將在下半年總結推廣先進地區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創建經驗。
各直屬局每年3、6、9、12月10日前將食品示范店建設情況統計表上報省局消保分局。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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