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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10年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5-31 10:55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10年

              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34號  2010年3月3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統籌城鄉發展水平進一步夯實“三農”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蘇發〔2010〕1號),穩步推進農業保險,完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和發展機制,促進我省農業、農村經濟較快發展,現就做好2010年全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構建和諧社會,堅持“科學發展、統籌兼顧、政府扶持、市場運作、投保自愿”的原則,鞏固試點成果,完善工作機制,規范管理辦法,提升服務能力,增強參與主體的社會責任,確保我省農業保險健康發展。

  二、工作要點

  (一)穩步推進農業保險商業化運作

  2010年,全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繼續以省轄市為單位開展。在鞏固“聯辦共保”運行模式的基礎上,穩步推進農業保險商業化運作。從2010年秋季作物開始,政府和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承擔比例調整為5∶5。今后,根據我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逐步提高經辦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比例,政府有關部門要做好扶持、推動和監管工作。

  (二)穩定財政保費補貼政策

  1. 對水稻、小麥、棉花、玉米、油菜等五個主要種植業參保品種,各級財政保費補貼原則上不低于70%。其中,中央財政補貼35%,省級財政補貼25%,差額部分由市、縣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2. 對主要養殖業保險,各級財政根據參保品種確定保費補貼比例。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比例原則上不低于80%;奶牛保險保費補貼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其中,省級財政保費補貼比例為:蘇南地區20%,蘇中地區30%,蘇北地區50%。省級財政補貼與應補貼的差額部分由市、縣財政部門給予補貼。對能繁母豬年投保超過5萬頭(含5萬頭)的生豬養殖大縣,省財政在原有補貼比例基礎上再增加10%的保費補貼。

  3. 對其他種植業、養殖業參保品種以及高效設施農業參保品種,省級財政保費補貼比照以上主要養殖業參保品種的保費補貼標準執行;對農機具和漁船、漁民保險試點的財政保費補貼政策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三)堅持全省統一的條款費率

  2009年,省金融辦下發了《關于完善江蘇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條款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09〕30號),各地要繼續執行該文件明確的統一條款、責任和費率,不得隨意變更。今后,要研究建立費率浮動機制,對連續參保未發生風險的農戶,應繳保費可在基準費率基礎上適當下浮。

  (四)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

  1. 鞏固發展水稻、小麥、棉花、玉米、油菜、能繁母豬和奶牛7個主要種植業、養殖業品種保險。主要種植業品種承保面保持在80%以上,對能繁母豬和奶牛應努力做到“應保盡保”。

  2. 積極開展高效設施農業保險試點。大力發展設施園藝、規模畜牧業、特色水產業保險和相關產品責任保險。高效設施農業保險(含能繁母豬和奶牛保險)保費收入應努力達到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14%以上。對高效設施農業保險工作推進較好的地區,省財政將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3. 大力推進農機具保險試點。繼續做好兼用型拖拉機交強險和聯合收割機第三者責任險試點工作,農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得拒保或變相拒保農機保險試點險種。從2010年起,新增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司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為農機保險試點財政保費補貼險種,司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每臺機械限1人投保。

  4. 積極推進漁業保險試點。繼續完善漁民、漁船互助保險運行機制,不斷擴大漁業保險承保面;加強保費資金核算和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強化風險管控,防范和化解大災風險;降低管理費提取比例,提高風險基金積累。

  5. 探索建立農村金融銀保合作機制。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通過保險手段來化解農村信貸風險的有效途徑,建立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發展。

  (五)加強農業保險資金管理

  1. 扎實做好農戶應交保費收繳工作。基層組織在動員農戶參保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戶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強制農民參加保險,也不得將是否參加保險與政府對農民的各種補貼掛鉤。禁止村組干部為轄區內農戶代墊、代交農戶應交保費。

  2. 加強能繁母豬保險理賠資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豬保險的特性,各地財政應與承辦保險公司協商建立能繁母豬理賠周轉金制度,原則上每季度結算一次,加快理賠進程,確保取信于民。

  3. 合理提取和使用農業保險管理費。管理費總額應控制在總保費的15%以內,主要用于農業保險的宣傳推動、查勘定損、理賠等相關工作費用支出。管理費具體計提和使用按照《省財政廳關于農業保險試點政府保費資金會計核算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外金〔2008〕74號)和《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農業保險管理費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蘇財外金〔2010〕2號)執行。

  4. 完善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制度。2010年,調整政府與保險公司風險責任承擔比例以后,各縣(市、區)上繳市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比例不變。各市應進一步加強巨災風險準備金預算的管理,嚴肅執行財經紀律,在綜合考慮當地農業經濟發展水平、保險覆蓋面、保證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按年度編制巨災風險準備金預算。各地要嚴格按照規定及時充實該項基金,切實增強農業保險抗風險能力。

  (六)重視養殖業理賠中的畜禽無害化處理

  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豬、生豬及奶牛,必須嚴格實施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從理賠費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過50元/頭。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農業保險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對農業保險試點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確保農業保險試點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各地農業保險領導小組要認真履行職責,抓好前端服務,及時協調解決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建立農業保險信息統計月報制度,定期將農業保險的承保、損失、理賠、管理費使用等數據由市匯總后報省農業保險試點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經辦保險公司要努力增強農業保險服務能力,建立有效的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將農業保險服務關口前移至涉農一線,使農民在防疫咨詢、投保服務、災后理賠時能在第一時間得到服務。要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鼓勵開展以險養險。各地在辦理政府采購商業保險業務時,可優先考慮承辦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二)切實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各地要聯合當地經辦保險公司,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引導農民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三)高度重視投訴案件處理工作。各地要重視農業保險投訴及來訪接待工作,對農業保險投訴案件要及時進行分類登記和認真處理,做到事事有受理,件件有回答;對復雜案件,要集體研究,制訂方案,妥善處理。

  各市農業保險領導小組要在4月30日前將2010年農業保險實施方案及承保協議報省農業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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