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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速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7-29 15:44 字體:[ ]
            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速公路

               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10〕1號  2010年6月16日

各市交通運輸局,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各高速公路路政支隊:

  為規范高速公路養護行為,加強高速公路養護監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和《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高速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速公路養護行為,加強高速公路養護監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和《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高速公路養護,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養,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據規模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養護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高速公路養護監督管理機制和制度,加強監督指導,不斷促進高速公路養護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 高速公路養護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費權的經營企業和利用貸款、有償集資建成高速公路經批準收取車輛通行費的事業單位,以及非收費高速公路管理單位(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法負責。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的養護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標準,做好高速公路養護工作。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采用先進、環保的養護技術、材料和科學的管理方法,重視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在養護工作中的應用,提升養護科技含量,大力推進機械化養護,不斷提高養護效率和養護質量。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高速公路應當實行經常性、及時性、預防性和周期性養護,保障高速公路經常處于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橋涵、隧道構造物及沿線設施完好,標志、標線齊全、規范等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七條 高速公路機電系統(監控系統、收費系統、通信系統、供配電系統)、服務設施、交通安全設施維護,應當遵循“保障安全、優化服務”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維護,及時維修和更換損壞部件,保持系統、設施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八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明確高速公路養護與檢查標準,建立高速公路技術狀況定期評價制度,每年對高速公路技術狀況進行評價認定,并根據評定結果,結合高速公路運行年限、交通量狀況和實際運行情況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提出養護意見。

  第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養護管理體系,落實養護管理人員和必要的養護設備、經費,保證養護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高速公路技術狀況評定、養護計劃管理、養護工程管理、日常巡查與檢查、橋涵與隧道專項檢查、病害處治、養護作業現場管理、科技推廣應用、技術檔案管理與數據報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制度,并規范相應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高速公路技術狀況,結合高速公路養護管理目標,經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意見,編制年度養護計劃,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年度養護計劃,安排相應的養護經費,滿足養護需要。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每季度評定一次高速公路技術狀況指數(MQI)。高速公路技術狀況應當達到《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準》規定的良以上等級。

  高速公路橋梁技術狀況應當保持《公路橋涵養護規范》規定的一、二類等級。高速公路出現A級隧道和危險涵洞的,應當及時消除危險。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結合經營管理需要,建立包括高速公路養護數據庫、路面管理系統(PMS)和橋梁管理系統(BMS)等在內的高速公路管理系統,并及時做好相關數據的更新和維護工作。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統籌協調,逐步實現全省高速公路養護管理系統聯網管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五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職責,做好重大自然災害和高速公路重大突發性損毀的路網信息發布、搶險協調、技術支持等應急處置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搶險和應急養護的需要,落實必要的搶險和應急養護材料、設備,及時組織清除冰雪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通行障礙,修復損毀的高速公路,并做好突發性事件的其他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高速公路上重要、特殊結構型式橋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應當作為保障暢通的重點部位單獨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養護資質,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后上崗。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具有與高速公路養護相適應的施工、維修、檢測、清掃、冰雪清除、巡查等機械設備。

  第十七條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建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譽考核制度,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設置、完善交通量調查站點,配備自動化監測設施,并做好有關數據上傳和設施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更新、報送高速公路養護基礎數據和統計、檢測評定、交通量調查等資料。

  高速公路技術狀況指數(MQI)季度評定結果應當在下季度的首月10日前報送;橋涵與隧道技術狀況年度評定結果和交通量統計年報應當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養護文件、臺帳、巡查記錄、檢查記錄、交通情況調查、路況基礎數據、年度養護計劃、養護工程設計、施工和驗收文件、圖紙等應當真實、齊全、有效,并按照規定分類、歸檔。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并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做好高速公路綠化工作。

  第三章 養護巡查、檢查及處置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養護巡查和檢查制度,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養護巡查和檢查。

  養護巡查分為日常巡查和夜間巡查,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重點是路面、交通安全設施和路障;夜間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點是照明和標志、標線。

  養護檢查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發生洪水、臺風、雪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和有可能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較大破壞的異常情況時,應當進行特殊檢查。

  第二十三條 高速公路養護巡查和檢查應當按照養護技術規范要求做好記錄;對發現的病害和問題應當及時提出處置意見。特殊檢查結束后,檢查單位或者檢查人員應當及時提交專題檢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規定,對橋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重要、特殊結構型式橋梁和隧道的結構安全、耐久性監測等檢查制度和維護機制,并專門制定養護技術手冊。

  第二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負責橋梁養護技術管理工作,主持橋梁的經常檢查,負責組織橋梁的定期檢查與評定。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巡查和檢查中發現的高速公路病害和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對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的病害和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在24小時內修復病害、解決問題;難以在24小時內修復和解決的,應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被評定為四、五類的橋梁以及嚴重影響橋梁結構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采取相應臨時處置措施,報告省公路管理機構,并組織制定大修、加固、改建或者重建方案。

  對確需保持通行的四類橋梁,應當制定專門的監測方案,于每月15日前向省公路管理機構報送監測結果。四、五類橋梁,應當自評定之日起,中、小橋一年內完成維修改造;大型、特大型橋梁一年內完成維修改造方案論證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養護巡查、檢查以及應急處置時,發現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部門。

  第四章 養護作業和養護工程管理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江蘇省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和其他技術規范規定,組織養護作業、實施養護工程。

  養護作業需要占用行車道的,養護單位應當選擇在車流量較少的時段進行,避開交通高峰時段,避免造成交通阻塞。

  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編制施工路段現場管理方案,報省交通運輸、公安部門批準,在施工前五日通過新聞媒體和高速公路可變情報板發布養護作業路段、時間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關入口處設置公告牌。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兼顧養護作業的內容與要求、時間與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置施工控制區。

  施工控制區內的工程材料應當分類堆放整齊,不得將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控制區以外。

  第三十二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安全管理,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保障作業安全。養護作業時,養護作業人員應當著安全標志服。

  養護作業區的施工標志、交通安全標志和設施應當始終處于良好的狀態,養護作業未完成前,不得隨意撤除或者改變其位置、擴大或者縮小控制區范圍。養護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三十三條 養護作業單位在高速公路上進行不良地質土石方開挖、高邊坡處理、高空作業、高大支架模板搭設、構造物拆除或者爆破等具有較大危險性作業前,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安全論證,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養護大修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合同管理、招投標、監理、質量監督、交竣工驗收和工程審計。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養護大修工程應當進行方案設計。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方案論證。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進行下列養護工程項目的方案論證時,應當通知省公路管理機構參加:

  (一)需要中斷交通的項目;

  (二)重要、特殊結構型式橋梁和隧道的加固項目;

  (三)大修里程連續達5公里以上或者大修累計里程10公里以上的項目;

  (四)其他有重大影響的特殊項目。

  第三十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法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大修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省公路管理機構參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貫徹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的規范、規程和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發現的問題和改進完善的意見,及時書面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省公路管理機構。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省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江蘇省高速公路條例》和《江蘇省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理。

  第三十八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高速公路技術狀況評定和養護管理規范化檢查,并將檢查評定結果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通報;高速公路技術狀況評定結果應當逐步向社會公示。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將檢查評定結果作為年度工作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技術狀況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將發現的有關病害及問題通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第四十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養護技術指導,推進養護工作技術進步,并創造條件,建立高速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交流平臺,促進高速公路養護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一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養護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宣傳貫徹,并做好高速公路養護技術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四十二條 對養護工作規范、養護質量優良、完成年度養護目標情況良好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省交通運輸部門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養護招投標,按照《江蘇省高速公路養護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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