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總體規劃報審工作規則和江蘇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7-2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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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城市總體規劃報審工作
規則和江蘇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0〕81號 2010年6月21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城市總體規劃報審工作規則》和《江蘇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城市總體規劃報審工作規則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總體規劃報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組織編制(或修編,下同)城市總體規劃的權限、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與省對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規范要求。
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加強對全省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編制總體規劃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主動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匯報工作方案和進展情況。
三、設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分為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兩個階段進行。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初稿完成后,應當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技術論證。技術論證應當邀請規劃專家和省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參加,省有關部門應當派員參加并提供書面論證意見。
四、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論證意見,組織對規劃綱要、規劃成果進行修改完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后,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要求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報審材料同時抄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審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報省人民政府請示文件一式五份,附本級人大常委會及其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
(二)規劃成果一式五份,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和附件。附件包括: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規范要求的說明書、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論證的意見,按照論證意見進行規劃修改完善的具體說明;公眾意見的征詢和采納情況及說明;
(三)規劃成果應以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光盤)兩種形式報送。紙質規劃文本和附件一律采用A4紙規格裝訂,規劃圖紙按照A3紙規格成圖,折疊成A4紙規格裝訂。規劃文本和圖件等封面注明“報批稿”,落款為“××市人民政府”,內頁加蓋規劃編制單位成果專用章、標明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規劃人員專業、技術職稱及職責。電子文件中,文字格式采用Word文件格式,圖紙采用CAD文件格式和JPG格式(各一套)。
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接到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辦文單后,應當在兩個月內完成對規劃報審材料的審核工作。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修改意見反饋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規劃成果修改完善后,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
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設市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總體規劃和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報審,適用本規則。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村規劃,可直接進行成果論證,報審程序和要求參照本規則執行。
七、依法須報經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其規劃綱要完成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經初步審核認為可以提交論證的,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規劃綱要部省聯合審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做好聯合審查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部、省有關規定執行。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部、省對規劃綱要的審查意見組織修改完善規劃綱要,編制規劃成果。規劃成果完成后,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技術論證。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規劃成果階段的技術論證和省內報審要求按照本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有關規定執行。
八、縣總體規劃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報審程序和要求由審批機關參照本規則制定。
九、本規則下發后,原有城市總體規劃報審程序停止執行。
江蘇省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
為維護城市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規范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辦發〔2010〕2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情形和審批程序。
二、擬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結合城市建設和發展實際,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要總結規劃實施的成效和存在問題,分析城市發展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論證修改規劃的必要性,提出擬修改的主要內容。涉及修改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就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專題論證。
三、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分為局部調整、較大修改和規劃修編三種情況。
(一)城市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是指在不改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前提下,對市域空間布局、城市建設用地和設施布局等進行小范圍的修改或變更,且這種修改和變更不涉及改變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二)城市總體規劃較大修改,是指在規劃期限和規模不變的前提下,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修改,或者對市域城鎮和設施布局、城市發展方向和建設用地等進行較大的調整變更;
(三)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是指改變規劃期限、城市規模等,按編制規范要求重新編制新一輪的城市總體規劃。
四、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的,由設市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要求局部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附規劃實施評估報告、規劃局部調整方案和專家評審意見。根據省人民政府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是否同意規劃局部調整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復城市人民政府。
五、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較大修改的,由設市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要求修改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并附以下報審材料:
(一)規劃實施評估報告,涉及強制性內容的還應附專題論證報告;
(二)城市總體規劃文本和圖紙、修改的具體內容和說明;
(三)專家和公眾意見及采納情況;
(四)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
根據省人民政府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人員審查報審材料,對規劃修改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審查意見對規劃進行修改完善后,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六、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修編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設市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要求修編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并附現行城市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報告;
(二)根據省人民政府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提出是否同意修編規劃的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復城市人民政府;
(三)城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修編城市總體規劃的報審程序和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江蘇省城市總體規劃報審工作規則》等規定執行。
七、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設市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名鎮總體規劃等適用本規則。
八、依法須報經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修改,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辦發〔2010〕20號)要求執行。
九、縣及建制鎮總體規劃的修改工作規則,由其規劃審批機關參照本規則制定。
十、城鎮布局、鎮村布局規劃以及市縣域、鎮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禁建區和限建區范圍等是城市、縣和鎮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其修改適用城市、縣和鎮總體規劃修改工作規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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