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稅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7-29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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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稅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
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國稅發〔2010〕91號 2010年5月24日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國稅機關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優化納稅服務,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貨物勞務稅處)反映。
江蘇省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國稅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以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第三條 各地國稅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辦稅服務廳設置代開專用發票崗位,負責專用發票代開及相應的稅款征收工作。
第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應當通過征管信息系統,在征收稅款并錄入發票詳細信息后,將相關信息導入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由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實施加密并打印出紙質專用發票。
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由同級國稅機關防偽稅控企業發行崗位按規定發行。
第五條 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以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但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第六條 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當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并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代開專用發票崗辦理代開事宜。
申請開具單筆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增值稅納稅人,還應當提供付款方對所購產品品名、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或當次經營活動相關的購銷合同。
第七條 代開專用發票崗位應當按照《申報單》、完稅憑證和專用發票一一對應,即“一單一證一票”的原則,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
第八條 代開專用發票崗接到《申報單》后,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1. 是否屬于轄區內國稅機關管轄的增值稅納稅人;
2. 《申報單》上增值稅征收率填寫、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3. 需提供的有關資料是否完備。
第九條 代開專用發票崗審核無誤后,按下列要求在征管系統中錄入《申報單》的相關信息:
1. “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 “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第十條 代開專用發票崗按照《申報單》上注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同時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按照規定開具有關票證。
國稅機關可以采取稅銀聯網劃款、銀行卡(POS機)劃款或現金收取三種方式征收稅款。
第十一條 代開專用發票崗位在納稅人繳納稅款后,應當將征管信息系統《申報單》的相關信息導入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按下列要求審核、錄入相關信息,并開具專用發票:
1. 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國稅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國稅機關名稱;
2. 銷方開戶銀行及賬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3. 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第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國稅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有誤的,可以即時作廢;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
第十四條 國稅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按下列要求處理:
若購貨方已認證的,國稅機關應當憑購方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為代開增值稅納稅人開具紅字發票。
若購貨方未認證的,由代開增值稅納稅人按原代開藍字專用發票相關信息填寫紙質《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并加蓋納稅人印章,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備注欄中應當填列代開增值稅納稅人的企業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人對需要重新開票的,國稅機關原則上應當按照“一單一證一票”的要求,對新開票稅額實行征稅,對原開票稅額實施退稅;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
第十六條 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專用發票應當統一使用六聯專用發票。其中第一至四聯交增值稅納稅人;第五、六聯代開專用發票崗位留存,第五聯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用于代開發票稅額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
第十七條 代開專用發票崗位領用專用發票,經發票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到專用發票發售窗口領取專用發票,并將相應發票的電子信息讀入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
第十八條 代開專用發票崗位應當在每月納稅申報期的第一個工作日,將上月所開具的代開專用發票數據抄取、傳遞到防偽稅控報稅系統。代開專用發票的金稅卡等專用設備發生故障的,國稅機關應當使用留存的專用發票第五聯進行掃描補錄。
第十九條 代開專用發票崗位應當妥善保管代開專用發票數據,及時備份。
第二十條 國稅機關應當按月對代開專用發票進行匯總統計,對代開專用發票數據通過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比對后屬于滯留、缺聯、失控、作廢、紅字缺聯等情況,應當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確保代開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采集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一條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且定額在起征點以下的個體工商戶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主管國稅機關可以結合日常工作對其定額進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定額在起征點以上的,可以為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重新核定后定額仍然在起征點以下的,不得為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
第二十二條 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凡銷售收入(含代開收入)超過定額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定額進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當月預計銷售收入高于起征點的,可以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實行查帳征收個體工商戶,預計銷售收入高于起征點且已代開專用發票,但申報所屬期實際銷售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必須按規定作廢所代開專用發票,或按規定取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且代開紅字專用發票后,方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退稅。
第二十四條 增值稅納稅人(不包括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使用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增值稅納稅人在填寫申報表時,應當將申報所屬期代開專用發票的金額填寫在申報表的第2欄(國稅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將申報所屬期預繳稅款(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預繳稅款,代開普通發票的預繳稅款和其他預繳稅款)填寫在申報表第13欄(本期預繳稅額),對于個體工商戶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稅款,填寫在申報表的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
第二十五條 對于應稅銷售額(含代開)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主動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對于已達標的增值稅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前,主管國稅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已達標的增值稅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一般納稅人(不需要認定的除外)或因其他情形被主管國稅機關責令按適用稅率征稅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建立代開專用發票具體的后續管理制度。對納稅人單筆或者月累計申請代開發票金額達到或者超過5萬元的,應當及時組織稅源管理部門進行巡查,實施稅收風險評估,并根據不同情形采取相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省境內代開專用發票,依照本辦法執行。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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