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管道天然氣
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價規〔2010〕287號 2010年8月18日
各市、縣物價局:
為規范管道天然氣價格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反映市場變化的動態調整機制,促進天然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天然氣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江蘇省管道天然氣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管道天然氣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管道天然氣價格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反映市場變化的動態調整機制,促進天然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天然氣價格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天然氣管道運輸、銷售的經營者。
管道天然氣包括西氣東輸(一、二線)、川氣東送以及進入城市供氣管道的壓縮天然氣(CNG)和液化天然氣(LNG)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價格,是指除國家發改委管理的跨省管輸價格和出廠價格(門站價格)以外的省內管道運輸價格、城市管道天然氣各類用戶到戶價格。
城市管道天然氣分為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
第四條 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其他各類用氣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天然氣價格實行分級管理。省內跨市管道運輸價格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市內管道運輸價格、非居民用氣到戶銷售價格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天然氣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并與其他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價關系的原則制定。根據市場供求變化、各類氣源購進價格及經營企業成本變動情況,結合各類用戶承受能力適時調整。
城市管道天然氣的購進價格是指各種氣源購進價格加權平均后的價格。
第七條 天然氣銷售價格由購氣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合理利潤和稅費等構成。
(一)購氣成本指經營者購入天然氣所發生的購氣費用和運輸裝卸費用。
(二)輸配成本指經營者在向用戶輸送天然氣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輸配環節職工薪酬、動力費用、水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機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質量檢測費、儀器儀表檢定費及其他輸配費用。
(三)期間費用指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管道天然氣經營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四)合理利潤的利潤率參照商業銀行長期貸款基準利率水平確定。
(五)稅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計算。
第八條 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與上游天然氣出廠價格、管道運輸價格(門站價格)聯動機制,天然氣銷售價格與上游價格同向調整,將上游價格調整因素疏導到銷售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天然氣含稅到戶平均價格單位調整金額=[不含稅管道運輸價格單位調整金額+不含稅天然氣出廠價格單位調整金額]×(1+稅率)÷(1-供銷差率)。
其中:
不含稅管道運輸價格單位調整金額=含稅管道運輸價格單位調整金額÷(1+7%);
不含稅天然氣出廠價格單位調整金額=含稅天然氣出廠價單位調整金額÷(1+13%);
稅率為14.3%,包括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及教育附加。
供銷差率不超過5%。
第九條 天然氣經營者對非上游價格調整而建議制定或調整天然氣價格時,應向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建議,如實出具天然氣生產經營狀況、經營成本等有關資料。
第十條 制定或調整天然氣價格,應按價格管理權限,依據《江蘇省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進行成本監審。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氣價格調整,應依法組織召開價格聽證會,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聽證會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委托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召開,制定或調整價格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批。
第十一條 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保持相對穩定,每三年根據供氣量、成本等變化情況進行校核;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周期不低于一年;其他類別用氣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城市天然氣銷售實行計量收費,計量單位為立方米,并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制度。
第十三條 天然氣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四條 天然氣價格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進行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超越價格管理權限核定或調整天然氣價格。
第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天然氣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