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9-0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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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節能
減排(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0〕19號 2010年7月14日
各市、縣財政局、建設局(建委):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節能減排(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的管理,更好地推動全省建筑節能工作,我們對現有《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已報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建筑節能工作,規范和加強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建筑節能資金)的管理,根據《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節能資金是指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引導推動全省建筑節能工作的專項資金。建筑節能資金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建筑節能資金扶持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的申報評審;提出項目經費安排建議;對項目實施過程及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安排建筑節能資金年度支出預算;參與項目申報指南的制定和項目申報評審;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達項目經費預算;對建筑節能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建筑節能資金的使用堅持“突出重點、公開透明、引導促進、績效優先”的原則,對以下事項予以獎勵和支持:
(一)示范區建設項目。支持各市、縣(市)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區。三年內實施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項目面積不低于60萬平方米,其它建設項目符合節約型城鄉建設相關要求。
(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支持機關辦公建筑和醫院、學校的建筑實施節能改造,以省屬項目為主。“機關辦公建筑”是指本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等機關的辦公建筑,及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辦公建筑。
(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支持節能服務機構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的,年節能量達到100噸標煤以上的建筑節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
(四)建筑節能科技支撐項目。支持建筑節能技術攻關、研發和集成應用,建筑節能標準規范編制和完善,建筑節能監管體系建設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等項目。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和低能耗建筑項目。
(六)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項目。
第四條 建筑節能資金根據不同項目,按照下列方式予以扶持。
(一)各市、縣(市)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區建設項目,每個示范區獎勵標準不低于1000萬元。獎勵資金實行以獎代補,用于示范區內公益性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建設項目補助。
(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按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第一個年度節能效益的3倍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實行以獎代補,專項用于該項目的建筑節能技術改造補助。對實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對節能服務機構,按照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年度節能效果給予差別獎勵:即在年度節能量達到100噸標煤以上(含100噸)的前提下,與項目實施前用能量相比,年度節能量達50%以上的,按照項目新增投資的5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節能量達30%以上的,按照項目新增投資的3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節能量達20%以上的,按照項目新增投資的2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建筑節能科技支撐項目。按照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經專家組評審后,予以定額補助。
(五)對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和低能耗建筑項目,綜合考慮項目節能效益和節能增投資,給予一定獎勵。
第五條 建筑節能資金的撥付,根據所支持項目性質,按照下列規定撥付建筑節能資金。
(一)對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區建設項目及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和低能耗建筑項目,省財政在項目確定后,下達獎勵資金總額的60%,項目通過評估驗收后,再下達獎勵資金總額的40%;
(二)對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先根據理論年節能效益預計獎勵資金總額,并下達預計獎勵資金總額的60%,項目通過評估驗收后,根據實際節能量據實清算;
(三)對建筑節能科技支撐項目,在項目確定后,下達全部補助經費。
項目未通過評估驗收以及確定后半年內未啟動實施的,省財政將追回已經下達的獎勵資金。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年根據國家和我省建筑節能政策規定、工作要求以及年度工作重點,編制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并聯合發布。
第七條 項目申報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對本地區申報的項目進行預審,對符合申報指南的項目提出預審意見,并聯合行文上報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項目申報單位為省屬的,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申報。
第八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必要時赴項目現場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報省政府審定。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經省政府審定確認的項目,按第五條的規定下達項目經費。
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項目實施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度、分階段逐級上報項目進展報告。項目進展報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情況和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項目績效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實施。
項目完成并已經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由承擔單位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供相關驗收資料。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委托項目所在地省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重大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直接組織。驗收專家從全省統一的專家庫中隨機選取組成。
第十二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需報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同意。對因故需要撤銷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原審批部門報批,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備案;省級項目由項目單位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核批。對經批準撤銷的項目,由當地財政部門如數扣回省級獎勵資金,并上邀省財政。
第十三條 對于項目承擔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由省財政廳責令改正,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節能資金,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一經查實,由上級主管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利用評審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通報其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原《江蘇省省級節能減排(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建〔2008〕192號)終止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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