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稅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發布日期:2010-09-0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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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生產企業進料加工
貿易手(賬)冊稅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2010年第1號 2010年7月8日
現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稅收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稅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一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稅收管理,方便基層操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以及其他現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包括紙質手冊、電子手冊和電子賬冊。
第三條 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負責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的稅收管理。
第二章 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登記
第四條 從事進料加工貿易的生產企業,應在取得主管海關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賬)冊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下列資料并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及相關電子數據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一)實行紙質手冊的生產企業提供下列資料:
1. 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
2. 主管海關蓋章確認的加工貿易紙質手冊;
3. 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4. 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實行電子手冊的生產企業提供下列資料:
1. 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
2. 經主管海關蓋章確認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
3. 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4. 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實行電子賬冊的生產企業提供下列資料:
1. 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加蓋聯網企業公章);
2. 海關蓋章確認出具的《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證明》和加工貿易電子賬冊打印件;
3. 進料加工貿易合同;
4. 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五條 紙質手冊和電子手冊的登記號碼分別為海關確定的手冊號。
使用電子賬冊的生產企業將電子賬冊按海關確定的核銷時段劃分為若干個獨立的分冊在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進行分別登記。電子賬冊第一個核銷階段,可視作第一個分冊,分冊的登記號碼為電子賬冊號+001;電子賬冊第二個核銷階段,可視作第二個分冊,分冊的登記號碼為電子賬冊號+002;以此類推。
第六條 使用電子賬冊的生產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冊為取得海關核發后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其他分冊為上一分冊核銷階段結束的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
第七條 紙質手冊、電子手冊、電子賬冊的分冊的有效期按照海關確定的進料加工手(賬)冊的有效期填報。
第八條 實行紙質手冊、電子手冊的生產企業,計劃分配率=計劃進口總值÷計劃出口總值×100%;
實行電子賬冊的生產企業,計劃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銷分冊的實際分配率或已核銷電子手冊的實際分配率確定。若登記時無法取得已核銷電子手冊或電子賬冊分冊的實際分配率,則按原電子手冊的計劃分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計劃分配率:計劃分配率=上年度出口產品銷售成本中的進口料件金額/上年度進料加工出口產品銷售收入×100%。
第三章 進料加工貿易的申報、審核及免稅證明出具
第九條 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應于發生進口料件的當月持下列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明細申報表》及相關電子數據:
1. 進口貨物報關單;
2. 進口發票;
3. 進料加工登記手(賬)冊;
4. 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生產企業進行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應打印《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申請表》,隨退(免)稅申報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
主管國稅機關對生產企業申報的退(免)稅數據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進料加工數據方可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第十一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在月底前,將當月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等單證資料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審批通知單》反饋給生產企業留存備查,由生產企業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和征(免)稅申報;同時,將證明和對應的電子數據傳遞給該企業主管征稅部門。主管征稅部門應于次月對該企業的納稅申報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生產企業在取得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的次月,應根據證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填列《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抵扣明細申報表》,并報主管征稅部門。
第四章 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核銷
第十二條 生產企業應在主管海關辦結加工貿易手(賬)冊核銷手續(辦結時間以海關結案通知書上注明的結案日期為準)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下列資料及相關電子數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核銷手續。
(一)《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
(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匯總表》及相關附報資料;
(三)海關紙質手冊或電子手冊或電子賬冊分冊的結案通知書;
(四)《海關保稅料件核銷申請(結案)表》;
(五)主管國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出現以下情形,應在主管海關辦結加工貿易手(賬)冊核銷手續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90天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憑證資料申報手(賬)冊的核銷。
(一)不可抗力;
(二)加工貿易手(賬)冊集中到期。
第十四條 主管國稅機關在收到生產企業申請加工貿易手(賬)冊核銷時報送的資料和數據后,及時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是否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核銷;
(二)企業提供資料、數據的完整性;
(三)紙質資料與電子數據的一致性;
(四)單證和表格之間、各表之間的邏輯性審核。
主管國稅機關認為存在疑點的,應要求企業說明情況或者提供舉證材料,必要時可延伸到企業進行核查,或到主管海關調查。
第十五條 主管國稅機關在對企業申報的資料和數據審核、調整無誤后,按規定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
第十六條 主管國稅機關應在核銷當月月底前,將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及相關單證資料反饋給生產企業留存備查,由生產企業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和征免稅申報。同時,將證明和對應的電子數據傳遞給該企業主管征稅部門。主管征稅部門應于次月對該企業的納稅申報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生產企業在取得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的次月,應根據證明上注明的“補開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填列《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抵扣明細申報表》,并報主管征稅部門。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到期未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生產企業違反前款逾期仍不申報辦理核銷手續的,其已開具的“不予抵扣稅額抵減額”全額沖回,形成應納稅額的,由主管國稅機關追繳稅款,并暫停辦理該企業出口退稅。
第十八條 企業提供虛假、錯誤資料和數據,造成少繳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追繳其少繳的稅款、滯納金;造成多退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追回多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主管國稅機關和生產企業對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登記、核銷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歸檔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及事宜,按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以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備案日期為準)起執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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