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業局關于印發《江蘇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0-09-0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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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業局關于印發《江蘇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中小合作〔2010〕491號 2010年7月12日
各市、縣經信委(中小企業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特色產業,推動中小企業轉型升級,我委決定開展創建“江蘇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工作。現將《江蘇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認定辦法做好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的創建工作。
江蘇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中小企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企業集群、產業集聚的發展目標,在全省培育一批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示范區是指產業優勢明顯,主導產業突出,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平臺健全,對中小企業集聚發展具有示范作用的產業集聚區,包括工業園區、工業集中區、中小企業園區等。
第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中小企業局)負責示范區的認定和指導工作,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中小企業局)負責本地區示范區的申報和相關管理工作。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認定辦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條件
(一)園區建設管理規范。產業集聚區須經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準設立并已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公司化運作,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達標。
(二)集聚效應顯著。主導產業產出占比60%以上;產業集聚區上年項目投資強度160萬元/畝以上;年營業收入160萬元/畝以上;產業協作配套能力強,擁有60家以上的相關企業。
(三)產業競爭力強。主導產業規模在全國同行位居前列,年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主導產業技術含量高,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主導產業成長性好,近三年保持15%以上的年增長速度;已形成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區域品牌。主導產業規模在全國同行位居前三位、相關聯企業集聚度高、主導產業對區域經濟發展帶動大的特色產業集聚區,總量規模可適當放寬。
(四)創新能力強。產業集聚區內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重原則上不低于1%;設有1家以上的省級公共服務平臺;區內骨干企業工藝技術和裝備先進,產品質量處于國際或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擁有5個省級以上知名品牌。
(五)節能減排達標。產業集聚區單位產值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處理率處于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工業“三廢”排放、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指標全部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區內龍頭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
(六)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具有技術開發、檢驗檢測、金融服務、市場開拓、現代物流等公共服務功能。所在地政府在規劃、政策、服務等方面對產業集聚區的支持力度大。
第三章 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
第五條 示范區由集聚區提出申請,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審核推薦,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所在省轄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由省轄市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復審后,報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產業集聚示范區申報實行自愿原則。
第六條 申報材料
(一)江蘇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產業集聚區近幾年產業發展情況、基礎設施建設、龍頭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企業配套及當地政府政策扶持情況等;
(二)江蘇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申請表;
(三)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產業集聚區管理機構法人資格證明;設立集聚區的批復文件;集聚區產業發展規劃文本及縣(市、區)政府批準規劃實施的文件。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按規定如實填報。
第七條 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審定后予以發布。對批準單位授予“江蘇省中小企業產業集聚示范區”稱號并授牌。
第八條 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對示范區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在專項資金安排上給予優先支持。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每年組織一次示范區申報工作。
第十條 獲得認定的示范區必須按照要求按時填報有關數據資料。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將定期組織對示范區的復審抽查,實行動態管理。復審不合格者須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將取消其示范區稱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經信委(省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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