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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01-26 15:22 字體:[ ]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投訴
舉報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公開
暫行辦法》、《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
溝通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蘇食安辦﹝2011﹞9號  2011年1月26日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江蘇實際,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制定了《江蘇省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江蘇省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工作,保護舉報投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信訪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形式,向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反映食品安全問題,提出投訴請求,依法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的處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依法、及時、公正;
        (三)處理實際問題與疏導教育、法制宣傳相結合。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明確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工作機構負責本部門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工作,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受理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序以及查詢投訴舉報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登記、處理,不得推諉。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依法辦理并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最終辦理部門應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對訴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政策依據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工作。
        第七條 涉及多個部門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事項,受理有爭議的,可由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指派相關部門進行處理,或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辦結,并反饋投訴舉報人(無具體聯系方式的除外,下同)。處理的程序和時限按信訪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對承辦的由上級部門或有關領導批示轉辦的重大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并報告結果。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有關部門說明原因。
        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中,涉及重大食品安全問題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和其上級部門報告。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時,與投訴人或投訴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事項督查督辦工作機制,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督查督辦。
        第十二條 在督查督辦工作過程中,發現下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所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督辦意見或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期限辦結投訴舉報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投訴舉報事項處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的;
        (四)處理投訴舉報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督辦意見和建議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所屬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督辦意見和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對受理需歸檔的投訴舉報資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暫存備查的材料不得丟失、隱匿或者擅自銷毀。對留存的群眾來信保存期限為1年,來訪登記材料保存期限為5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確保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的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縣級以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是指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和食品及其原料的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主要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四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縣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應該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信息公開人對公開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評估,落實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核實通報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審查、公開、發布程序。
        第七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溝通、協調工作,并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第八條 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通報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應及時通報省政府、衛生部。
        第九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內容、目的,確定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形式。可以通過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和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公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需要了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未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按依照申請公開形式辦理。
        第十一條 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由受理部門代為信息公開申請。
        獲取食品安全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食品安全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食品安全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不屬于本部門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三條 對要求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的,經本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信息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由于工作失誤,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公布、報送有關信息的;
        (二)公布、報送的信息嚴重失實的;
        (三)未經許可或授權擅自公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
        (四)因信息公開不當而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全省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綜合利用,建立快速、便捷的信息報告與溝通網絡,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息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開展情況;
        (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風險警示信息;
        (六)食品安全事故及處理情況;
        (七)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溝通的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結果;
        (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價建議及相關信息和資料;
        (三)本部門受理的食品安全信息咨詢、投訴舉報的情況;
        (四)通報本部門獲知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進行食品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
        第五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實際和年度統計情況,撰寫出本系統年度食品安全分析報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全面收集和分析當地食品安全信息狀況的基礎上,編寫本地區食品安全狀況年度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全省食品安全情況后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衛生部。
        第六條 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間應當互相通報食品安全信息,其信息應必須真實可信,準確無誤,避免信息失真,防止產生工作上的偏差。
        第七條 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要把握時機,講求時效,發現情況,及時溝通,防止因拖拉、失時而延誤工作。
        第八條 各地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了解本地、本部門食品安全情況,掌握動態,一旦發現問題,主動報告和溝通。
        第九條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建設,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在2日內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食品經營者應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在2日內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上報。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工作列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內容。考核時應結合自查情況、專項檢查情況、年度信息報告與溝通工作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定,考核情況及時通報本級政府。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工作的組織領導,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的內容、時效、信息的利用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工作相關制度的落實情況等。
        第十七條 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對省本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下級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工作的考核。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下一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與溝通工作考核。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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