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村小額
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1〕8號 2011年1月27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09〕132號)精神,在總結近三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省人民政府決定將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農村小貸公司)的發展轉入正常軌道。為深入推進全省農村小貸公司改革發展,進一步明確發展目標、監管部門、經營范圍、業務模式、系統聯網、扶持政策,促進農村小貸公司規范、健康、可持續運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農村小貸公司的鄉鎮覆蓋率。農村小貸公司要始終堅持扎根農村、服務“三農”的宗旨,堅持“只貸不存、規范經營、強化監管、防范風險”的原則,堅持建設具有穩定資金來源和鮮明業務特色的專業化信貸公司的方向,為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縣域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和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人到鄉鎮興辦農村小貸公司,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村小貸公司到鄉鎮設立分支機構,真正發揮農村小貸公司立足農村、貼近農民、服務農業的專業優勢??h域新設的農村小貸公司必須在空白鄉鎮,區及經濟開發區新設的農村小貸公司必須在空白涉農街道,各級金融辦在審批各地農村小貸公司年度發展規劃時要把鄉鎮覆蓋率作為重要依據。力爭2012年實現農村小貸公司業務發展的鄉鎮全覆蓋,在“十二五”期間實現農村小貸公司機構(含分支機構)發展的鄉鎮全覆蓋。
二、強化對農村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明確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為全省農村小貸公司的監管部門,工商、財政、稅務、農村工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內的監管工作,努力形成監管合力。各地要加強農村小貸公司監管隊伍建設,充實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水平。既要嚴格防控農村小貸公司的政策風險,嚴防吸收和變相吸收存款、暴力收貸、違規放貸、賬外經營、抽逃資本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又要高度關注農村小貸公司的經營風險,加強貸款集中度、股東貸款比例控制管理,加強貸款發放與使用的合規性、真實性檢查,避免農村小貸公司在負債經營的情況下把經營風險傳遞到金融機構。
各級金融辦要認真落實農村小貸公司監管責任制。省金融辦要研究建立監管人員考核機制,并把監管情況與各地發展規劃掛鉤。要認真執行農村小貸公司年審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和非現場檢查,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積極探索對全省農村小貸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分類管理,根據各農村小貸公司評級情況,在融資比例、業務授權、檢查頻率等多方面實行差別化監管。通過建立科學、嚴格、規范的監管制度,把我省的農村小貸公司真正建設成為一支有組織、有紀律的服務“三農”的隊伍,獲取社會各方廣泛認可,取得加快普及和推廣的機遇。
督促各農村小貸公司進一步提高員工隊伍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各級金融辦要組織農村小貸公司開展多種形式的業務培訓,幫助農村小貸公司提升信貸技術和業務創新能力。各農村小貸公司要積極建立和落實較為完善的員工薪酬制度、福利制度,探索員工激勵機制,增強員工投身農村小貸公司事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
三、不斷探索創新農村小貸公司業務模式。經省金融辦批準的農村小貸公司業務范圍為:面向“三農”發放貸款、提供融資性擔保、開展金融機構業務代理以及其他業務。鼓勵和支持農村小貸公司進村入戶、全員營銷,把貸款業務做精、做細、做優,不斷提高在縣域農村微貸領域的信貸技術,成為面向“三農”和縣域中小企業的專業化信貸機構。在此基礎上,推動農村小貸公司依托面廣量大的客戶資源優勢,與金融機構開展廣泛合作,提供融資性擔保,并通過信貸資產轉讓、保險代理、租賃代理、信托代理等多種方式把農村小貸公司打造成為金融外包服務的平臺,為廣大縣域農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同時提高自身的中間業務收入,逐步降低貸款利率水平,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四、穩步擴大農村小貸公司主營業務規模。對農村小貸公司實行負債總額管理:實際負債(包括銀行貸款和經各級金融辦批準的大額定向借款等)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或有負債(對外提供擔保等)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0%。各市金融辦可根據各農村小貸公司合規經營情況,分類、逐家核定負債比例。一方面,各級金融辦要加強對農村小貸公司的融資管理,確保農村小貸公司按照規定的渠道、比例融入資金,嚴防農村小貸公司吸收和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另一方面,要積極拓展農村小貸公司的融資途徑,探索通過農村小貸公司大額定向借款、保險和信托資金注入等多種方式,優先支持服務“三農”、運作規范、風險可控、利率較低的農村小貸公司提高支農能力。各地要認真研究已有的農業專項資金、專項貼息政策,對發展較好的農村小貸公司給予資金支持。
五、充分發揮農村小貸公司經營發展的整體合力。采取多種舉措發揮農村小貸公司整體合力,提高支農、惠農的效率與水平。
建立完善農村小貸公司資金調劑機制。鼓勵農村小貸公司在自愿的前提下加入全省統一的資金頭寸調劑系統,落實風險防控制度措施,穩步提升農村小貸公司資金歸集后的使用效益,使資金調劑業務能夠真正發揮提高農村小貸公司資金使用率的作用。
切實加強農村小貸公司業務系統建設。各級金融辦和各農村小貸公司要深刻認識全省農村小貸公司業務系統聯網運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確保業務系統上線聯網工作按時按質完成,確保系統使用不流于形式,真正為各級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提供風險監測平臺,為農村小貸公司的業務創新構筑技術服務平臺。同時,積極推進農村小貸公司業務系統加入人民銀行金融局域網和信貸征信系統,幫助農村小貸公司提高風險管控能力。
充分發揮農村小貸公司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各省轄市組建農村小貸公司行業協會,制定服務公約,實行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管理制度,提升全省農村小貸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
六、積極落實農村小貸公司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促進農村金融改革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32號)精神,確保農村小貸公司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農村小貸公司營業期限滿三年的,經各市金融辦和工商部門審核合格后,由農村小貸公司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期限。農村小貸公司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執行。其中,符合“三個不低于70%”信貸投向要求的,企業所得稅仍暫按《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蘇政辦發〔2007〕14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農村小貸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土地房產抵押及動產和其他權利抵質押、征信管理等相關事務,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
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小貸公司申報轉制為村鎮銀行。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9〕48號),2012年,我省將有一批經營滿三年的農村小貸公司達到轉制村鎮銀行的基本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與人民銀行總行、銀監會的溝通匯報,抓好政策銜接落實,做好農村小貸公司轉制村鎮銀行的政策咨詢、組織推薦工作,爭取盡快實現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