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水利廳等部門關于開展
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153號 2011年10月28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關于開展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關于開展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的意見
省水利廳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環保廳
為貫徹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和省政府批復同意的《江蘇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決定在全省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工作,落實最嚴格的飲用水源地保護措施,全面提高飲水安全保障水平。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
(一)目標任務。按照“水量保證、水質達標、管理規范、運行可靠、監控到位、信息共享、應急保障”的要求,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體系,確保飲用水源水質優良、水量充足、水生態良好,實現“一個保障”、“兩個達標”、“三個沒有”、“四個到位”。
“一個保障”。即:保障水源地安全供水,正常情況下水源地安全供水,突發事件情況下保證應急供水。
“兩個達標”。即: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供水保證率達97%以上。
“三個沒有”。即: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范圍內沒有與供水設施無關的設施和活動;二級保護區范圍內沒有排放污染物的設施或開發活動;準保護區范圍內沒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設施或開發活動。
“四個到位”。即:水源地保護機構和人員到位;警示標牌、分界牌和隔離措施到位;備用水源地和應急管理預案到位;水質在線監測和共享機制建立到位。
(二)時間要求。從2011年起,利用2至3年左右的時間,通過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立我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體系。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水源地實際狀況,分區域、分階段進行,2013年年底前,經省核準的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必須全部達標,其中,蘇南和蘇中地區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水源地達標建設任務,蘇北地區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實施步驟
(一)制定工作計劃。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全面排查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企業、違法建設項目和其他影響水源地安全的開發活動基礎上,針對存在具體問題,研究制定達標建設實施方案,并以縣為單位上報省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環保廳備案。
(二)實施達標建設。根據各地達標建設實施方案,組織有關部門集中開展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加大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建設投入,加快備用水源工程建設。省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大對各地達標建設工作的督促指導。
(三)開展自查評估。根據《江蘇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標準》,做好建設檔案、總結材料準備,逐條對照,開展自查自評,達到省規定標準后,由縣(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廳提出驗收申請,設區的市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廳提出驗收申請。
(四)組織考核驗收。各地達標建設任務完成后,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環保廳等部門組織考核驗收。對驗收達標的水源地,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對外公布;對驗收未達標的水源地,提出整改要求,并組織復查,直至完全達標。
三、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保障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源地建設與保護負責,要高度重視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推進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全力做好達標建設工作,確保城鄉飲水安全。
省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加強督促指導,確保達標建設工作取得實效。省水利廳負責水源地達標建設的水量調配和水源工程,保障水源地的水量供給,對飲用水源地水資源實行監督管理。省環保廳負責提出飲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見,加強水源地水質監測與污染源監控,對飲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加強城鎮供水和取水口保護的指導,督促各地供水企業建設與其供水規模相匹配的等級水質化驗室,推進城鄉統籌區域供水,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達標考核,確保供水水質安全。
水源地達標建設以地方投入為主,省有關部門將在現有資金渠道中安排部分以獎代補資金,支持引導各地開展達標建設工作。
附件:
江蘇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等規定,通過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建設,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體系。
一、水量保障
(一)保持飲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穩定、取水不受滑坡、塌陷及洪澇影響。
(二)區域水資源配置優先滿足居民生活飲用水需求,飲用水源地供水保證率達97%以上。
(三)加強江河湖庫等飲用水源地引水工程建設,制定水資源實時調度方案,保障河道飲用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及地下水飲用水源地合理水位。
(四)易受咸潮影響的感潮河段飲用水源地,利用現有河道或沿河灘地設置滿足城鄉居民基本生活要求的蓄淡避咸調節水庫。
二、水質安全
(一)地表水飲用水源地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地下水飲用水源地水質不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二)地表水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沒有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和設施,二級保護區內沒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設施,準保護區內沒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和設施。
(三)地下水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沒有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地下建設項目,二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沒有影響地下水質的開發利用活動和設施。
(四)加強飲用水源地水源林、堤坡種草、生態濕地建設,落實水土保持、水源涵養和水質凈化等措施。
(五)個別水質指標暫時達不到標準的飲用水源地,相關自來水廠增設預處理或深度處理設備,消除超標污染因子的影響。
三、備用水源地
(一)縣級以上城市應具備2個以上水系相對獨立的飲用水源地,并通過供水管網建設,實現互為備用。不具備條件建設2個以上相對獨立飲用水源地的地區,應當建設以地下水為應急水源供水或與相鄰地區實行聯網供水。
(二)縣級以上城市應建設能滿足與當地條件相適應的居民生活飲用水需求的備用水源地,并設置完備的接入自來水廠的引水配套設施。
四、水源地管理
(一)建立飲用水源地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保護飲用水源地的部門聯動、協作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
(二)編制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定期開展水量、水質安全評估工作。
(三)飲用水源地按規定程序經核準公布,在完成保護區劃分后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四)所有飲用水源地應劃分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并按規定報批。在各類保護區邊界設立警示標志,明確保護區地理界線和管理要求。一級保護區陸域邊界實施物理或生物隔離措施。
(五)建立一級保護區逐日巡查制度,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范圍內實行不定期巡查制度,密切跟蹤水源地狀況。
(六)加強供水廠取水口保護。及時清理取水口保護范圍內漂浮物;在取水口安裝防撞設施和警示標志,有條件的地方應做好取水口物理隔離措施;安裝視頻設施,實現24小時在線監控。
(七)地表水飲用水源每月至少監測1次水質,地下水飲用水源地每2個月至少監測1次水質;發生旱情、水質超標等情況時,應增加水量、水質監測頻次。
(八)保障5萬人以上的飲用水源地,應當安裝在線水質監測系統,并實現信息共享。
五、應急預案
(一)飲用水源地應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做到“一地一策”,對飲用水源地發生突發性水污染、自然災害、人為破壞等事件提出具體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水源地變化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二)飲用水源地上游風險企業、敏感單位及工業園區,應編制影響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的應急預案,或在已有預案中增加影響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應急處置的專門內容,并做到“一廠(單位)一案”。
(三)每年對飲用水源地進行環境安全評估,根據水源地供、用水變化情況,提出具體保護和應急處置措施。
(四)發生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規定及預案要求,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