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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關于治理規范涉企收費的政策意見
發布日期:2011-11-25 13:52 字體:[ ]

省政府關于治理規范涉企收費的政策意見
蘇政發〔2011〕168號  2011年11月25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14個部門《關于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檢〔2010〕794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糾風辦等13個部門《關于2010年減輕企業負擔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工信部聯運行〔2010〕29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9號)等文件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治理規范涉企收費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取消下列收費,同時廢止相關收費文件規定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1. 財政部門政府采購中心收取的設備中標服務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費〔2009〕278號、蘇財綜〔2009〕45號文件)。
        2.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收取的投標管理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費〔2009〕278號、蘇財綜〔2009〕45號文件)。
        3.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收取的工程造價編審專業人員資格考試收費(包括報名費、考試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服函〔2002〕115號、蘇財綜〔2002〕117號文件)。
        4. 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等現行規定,向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收取的產品衛生質量檢驗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衛生廳蘇價費〔1996〕417號、蘇財綜〔1996〕153號文件)。
        5. 衛生部門收取的疫情處理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衛生廳蘇價費〔1996〕417號、蘇財綜〔1996〕153號文件)。
        6. 省外國專家工作協會收取的培訓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費〔2003〕408號文件)。
        7. 省外國專家工作協會收取的資料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費〔2001〕14號文件)。
        8.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機構)收取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費〔2002〕224號、蘇財綜〔2002〕90號,蘇價費〔2006〕265號、蘇財綜〔2006〕48號文件附表1第17項)。
        9. 刑事科學技術協會或法醫學會收取的司法鑒定費。
        10.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收取的營運車輛二級維護檢測收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費〔2000〕318號文件)。
        11.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收取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技術等級評定(檢測)收費(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費〔2000〕318號文件)。
        (二)經營服務性收費
        12. 臺灣同胞接待站為來江蘇探親、旅游的臺胞服務收取的綜合服務費(省物價局蘇價費函〔2001〕138號文件)。
        13. 臺灣同胞接待站為涉臺婚姻、喪葬等民事活動人員提供出境服務收取的服務費(省物價局蘇價費函〔2001〕138號文件)。
        14.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委托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自愿委托保存檔案費(省勞動廳、物價局、財政廳蘇勞就〔1999〕60號、蘇價費〔1999〕486號、蘇財綜〔1999〕112號文件)。
        15. 通達商標服務中心(商標代理機構)對境內、外個人辦理商標查詢時收取的商標查詢費。
        16. 中標全國產品與服務統一代碼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向企業、個人收取的統一代碼服務費。
        二、取締下列收費
        1.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未經省財政廳、物價局發文批準立項,自行通過系統內單位向市、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個人發放證書、牌匾、表冊等收取的工本費。
        2.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政府機關辦公自動化信息網絡平臺實施行政管理、服務等,擅自設立并收取的網絡服務(維護)費。
        3. 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單位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未依法取得檢驗檢測資質的,以合作、協作和咨詢等方式參與法定檢驗檢測或其他服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的分成。
        4. 行業協會、事業單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職能向特定對象收取的審查(核)費。
        5. 行業協會、事業單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職能向特定對象收取的管理費。
        6. 行業協會、事業單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職能向特定對象收取的咨詢服務費。
        7. 行業協會、事業單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職能向特定對象收取的培訓費。
        8. 機動車檢測服務機構收取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代檢費(或類似性質的收費)。
        9. 個體出租車協會收取的三駕人員服務費(同一營運車輛三位駕駛員)。
        10. 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行業協會、環保產業協會收取的標志牌費。
        11. 城建行業協會代收的QC(全面質量管理)申報、“姑蘇杯”、“最佳(優秀)企業”、“優秀建造師”等各類評審費。
        12. 建設監理協會收取的人員變更資料費、各類證章費。
        13. 無線電管理協會向企業收取的測試費。
        14. 教育、衛生部門及下屬學校、醫療機構保管見習教師、見習醫生臨時檔案收取的檔案保管費。
        各地違規或越權制定的與以上項目名稱、內容類似的收費,應一并取消或取締,并廢止相應的文件規定。
        三、降低下列收費標準
        1. 公安部門及附設在公安部門辦證地點的攝影機構為出入境人員拍證件照的收費標準降低至不高于當地社會照相館同類證件照收費水平(一般不高于20元/次)。
        2. 公安部門及附設在公安部門辦證地點的攝影機構為機動車駕駛證件申辦者拍證件照的收費標準降低至不高于當地社會照相館同類證件照收費水平(一般不高于10元/次)。
        3. 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向違反交通法規的上道路行駛拖拉機(含變型拖拉機)車主收取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費,由每期每人200元降為100元。
        4. 質量技術監督檢驗部門部分產品監督檢驗、計量收費項目標準,由省物價局、財政廳另行發文明確。
        四、進一步深化涉企收費清理工作,嚴控新的涉企收費項目
        (一)從嚴監管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涉企收費
        1. 各地應對照本意見及近幾年涉企收費清理的有關規定,全面認真地開展清理工作。對于超越法律、行政法規收費規定自設執業資質、資格、業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或指(限)定當事人接受壟斷性中介機構強制服務并收費的,一律予以取消。
        2. 嚴格規范涉企收費行為。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得將政府職能范圍內的事項轉移至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或社會團體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從與其業務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社會團體、非企業組織獲得費用或分成收入。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利用行政權力、管理職能或壟斷地位強制企業參加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資格評審、質量(計量)認證等并收取費用。
        3. 從嚴控制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審批權限在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對違反涉企收費審批權限,以及不能適應黨和政府中心工作要求、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企業和人民群眾普遍反映不合理、收支差距過大的收費,應盡快予以廢止或調整。
        4. 重新審查核發收費許可證。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依法調整收費項目標準,及時變更或重新核發收費許可證,防止發生“以證代文”、“以證批費”等違規行為,盡快更新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并向社會公示。
        (二)依法規范經營服務、社會團體涉企收費行為
        1. 繼續全面清理涉及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中介服務收費。依據定價目錄和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政府定價管理的,各地要依據管理職能,本著減輕企業負擔原則,重新分類核定收費標準,并嚴格限定收費范圍和收費頻次。
        2. 加強對壟斷性中介經營服務、社會團體涉企收費管理。對依法設立并已形成壟斷經營的清障施救、停車場、公證、安保、消防等服務收費,應嚴格以成本為主要依據,以維持正常運轉為前提,以體現其公益服務性為原則,核定收費標準。
        3. 進一步規范檢測服務收費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引導,完善檢測服務收費政策,在專項清理的基礎上合理制定檢測服務機構的檢驗、檢(鑒)定、檢疫收費項目標準,切實規范檢測服務收費行為,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機動車檢測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或依法作為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檢測服務,采用相同的檢測方法檢測相同的項目,在有效期內其檢測結果應相互認可,不得重復檢測并收費。
        4. 嚴格社會團體收費管理制度。社會團體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社會團體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的服務收費依政府定價目錄和市場化競爭狀況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五、落實保障經費,確保政府部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正常運轉
        對此次專項清理收費所涉及的經費保障問題,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公共財政、分級負擔、平穩過渡、規范管理的原則,研究制定并落實相應的解決辦法和措施。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中,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相關經費支出,通過部門預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相關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支出予以解決。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確保其相關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
        六、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鞏固治理成果
        (一)建立長效協同監管機制。治理規范涉企收費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作。各職能部門應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長效協同監管機制,及時研究出臺取消、降低收費標準和實施收費優惠減免的政策,完善收費管理制度,規范涉企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二)加強涉企收費政策督查。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近幾年國家和省取消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等政策落實情況及越權制定涉企收費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規收費行為,保證既有政策落實到位,嚴防涉企收費負擔轉嫁、反彈,鞏固治理成果。
        (三)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認真總結2010年以來開展治理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情況、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議,并將總結報告于2011年12月30日前分別報送省物價局、財政廳、減負辦、糾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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