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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11-03 14:30 字體:[ ]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委《關于加強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蘇辦發〔2011〕50號  2011年11月3日

 

 

各市、縣(市、區)委,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農委《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意見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制度化規范化民主化管理,促進村級集體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推進全省村級“四有一責”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要意義
        有持續穩定的集體收入,是村級“四有一責”建設的重要內容;農村集體“三資”是增加集體經濟收入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全省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制度建設,積極探索監管模式,規范處置行為,有效促進了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但也有一些地方農村集體“三資”權屬模糊、底數不清、監管缺位,沒有充分發揮促進集體增收的作用,影響黨群干群關系和新農村建設進程,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出成效。
        二、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的要求,以形成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督到位的管理體制和長效機制為目標,加強農村集體“三資”制度化規范化民主化管理,推進全省村級“四有一責”建設,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二)基本原則。第一,民主管理,公開透明。充分體現農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對農村集體“三資”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資產處置和資源發包要公開競價和招標投標,實行“陽光操作”。第二,健全制度,規范操作。著力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完善和嚴格執行農村集體“三資”占有、使用、處置、收益分配等各項制度,規范操作行為,確保農村集體“三資”運營安全、保值增值,集體經濟健康發展。第三,探索創新,管好用活。大力發展資源開發型、資產經營型等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積極探索股份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租賃制、承包制等多種經營形式,創新經營機制,增強發展活力,提高經營效益。第四,集體增收,農民受益。把促進集體增收和農民得益受惠作為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科學合理使用農村集體“三資”增值收益,一部分用于發展改善民生的村級公益事業,一部分用于直接增加農民收入,充分調動農民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發展集體經濟的積極性。
        三、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化
        (一)建立產權登記制度。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明確農村集體資產權屬。對農村集體“三資”進行徹底清查,全面摸清農村集體“三資”存量、種類和分布狀況。堅持實事求是,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賬內集體資產,要進行實地盤點,確保賬實相符;對有賬無物的資產要查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核銷;對有物無賬的資產,要按照評估價或市場價及時入賬。已經開展清產核資的地方,要進一步鞏固成果,在強基礎、促規范上下功夫;沒有開展的,要以省轄市為單位統一部署,力爭在2011年底前完成。結合清產核資,全面梳理農村經濟合同,查清合同履行情況,對違反法規政策和顯失公平的合同,要依法予以變更。
        嚴格執行《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在全面清理核實、界定權屬的基礎上,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臺賬,及時記錄增減變動情況,發放由省統一監制的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證,詳細記載農村集體資產的占有、使用等情況。對產權不清、存在糾紛的,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界定權屬。產權登記工作由市統一組織,縣具體組織實施。
        (二)落實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收入管理,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集體收入、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一事一議”籌集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應當及時入賬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或“小金庫”。規范財務開支審批程序,嚴格資金管理使用,實行“先理財、后審批、再入賬”,定期進行財務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農村集體資金。
        (三)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臺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實行動態管理。落實資產評估制度,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產權制度改革等都要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具有資質的單位實施。對于國家補助、一事一議、捐贈等形成的集體資產,要明確權屬和利益分配關系,嚴格監督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四)完善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體資源登記制度,對于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等集體資源進行逐項登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加強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備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土地征用補償費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
        四、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規范化
        (一)規范村級集體資金管理。嚴格執行村級集體資金管理各項制度,支取資金實行“雙印鑒”監管,印鑒由代理機構和村集體各保管一枚。規范收支憑證,入賬的財務票據要合法有效,杜絕“白條”入賬等現象的發生。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結算時,要按規定使用“江蘇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鄉鎮農經部門要加強內部結算憑證管理,做好票據的領用、核銷工作。
        各級農經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會計委托代理制,健全會計委托代理機構,明確會計委托代理范圍,完善委托代理程序和會計代理賬務處理程序。在堅持村級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職能的村民委員會,要與代理機構依法簽訂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各級農經和財政部門要加強代理機構人員的業務培訓,實行持證上崗,逐步將農村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納入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系統統一管理。建立部門責任制,落實好工作經費,健全工作考核機制,進一步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工作。
        (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經營。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健全決策機制、管理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集體經濟組織實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經營的,其股份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承包、租賃、出讓農村集體資產,要制定相關經營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對村級公益性資產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確保有效運行。
        (三)規范農村集體資源發包。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利用“四荒”等自然資源,發展特色產業和“一村一品”以及“農家樂”、生態休閑等觀光農業。充分利用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復墾節余土地等,發展物業經濟。
        (四)規范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縣、鄉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預算和決算、資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進行定期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運營進行專項審計,對村“兩委”主要負責人離任要進行離任審計。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查出侵占集體資金和資產問題的,應當責成責任人將侵占的集體資金和資產如數退還集體經濟組織;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規范村級舉債行為。村級舉債實行申報審批制,必須嚴格遵循擬定方案、民主決策、申報審批、實施跟蹤的程序。對不按規定程序擅自舉債的,按照“誰經手、誰負責償還”的原則,由經手人負責償還。強化村級不良債務監管,建立村級債務統計報告和預警制度,對2010年底前形成的村級債務進行清理核實,全面建立債務臺賬。實行村級舉債問責制,對2011年11月1日以后發生不良債務的村,必須追究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安排的涉農項目,必須足額安排項目資金,不得要求村級提供配套資金。要及時足額安排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嚴禁村級舉債保運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村級集體資金和一事一議資金。健全落實縣鄉領導干部制止村級不良債務工作的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并把制止村級不良債務作為考核鄉村干部任期目標和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對化解公益性債務成效明顯的地方,給予獎勵和補助。
        五、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民主化
        (一)實行民主決策,強化民主監督。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公益事業建設等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都要實行民主決策,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積極推行“四議兩公開”工作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大事項,要由村黨支部提議、支委會和村委會聯席會議商議、全村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并且決議要公開,實施結果要公開,充分發揮黨員和農民群眾的主體作用和監督作用。保障村民主理財小組權益,定期開展理財活動。村級財務狀況要定期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二)深化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構建新型民主管理機制。大力推進以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制為主要形式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具備改革條件的地方,要堅持依法辦事、維護穩定、民主決策、陽光操作、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切實抓好資產量化、成員身份界定等關鍵環節,積極穩妥推進。已經改革到位的地方,要著重強化管理,規范運作,提高集體資產運營質量,實現保值增值。
        (三)健全網絡信息體系,創新財務監管方式。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計算機網絡監管系統,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各縣(市、區)要在農村會計電算化的基礎上,設立縣級網絡監管平臺,鄉鎮、村設立服務終端,與縣級平臺聯網,縣、鄉、村實時監督農村集體“三資”運行情況。村設立電子觸摸屏,方便農民群眾隨時查詢村級財務狀況。建立網絡系統崗位責任制,健全并落實網絡監管系統安全和病毒防范制度,確保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系統安全。
        六、加強農村集體“三資”制度化規范化民主化管理的組織領導
        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是農村基層干部和廣大農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關系到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黨委、政府要把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與發展現代農業、農村工業結合起來,與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促進農民增收結合起來,與加強和創新農村社會管理、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結合起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強化協調配合,落實工作責任。各級農村經營管理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和產權登記,組織開展集體資產統計、審計、考核和評估管理等工作,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經營各類合同文本制訂、鑒證、管理、服務和督查等工作,切實推進農村集體“三資”制度化規范化民主化管理工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查處力度,嚴肅查處貪污、挪用、侵占農村集體“三資”的行為,確保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各項制度落實。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推廣好經驗、好做法,推動面上工作深入開展。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出臺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具體意見,結合清產核資工作,認真抓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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