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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1-12-27 15:13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1〕178號  2011年12月27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更好地維護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流浪未成年人是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愛的特殊弱勢群體。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事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社會和諧安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也是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職責。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我省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生活照料、教育矯治、醫療康復、安置回歸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總體來看,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和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特別是受當前人口流動加速、一些家庭監護缺失等因素影響,未成年人流浪現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現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問題,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真正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明確職責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護水平,切實維護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救助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理念,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方針,健全機制,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加快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為流浪未成年人回歸家庭和社會創造良好環境,切實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各項合法權益,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二)基本原則。堅持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優先,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堅持救助保護和教育矯治并重,幫助流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家庭;堅持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救助保護。
        (三)目標任務。全面開展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及時為他們提供生活照料、教育培訓、醫療救治、心理輔導、返鄉安置等服務。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通過集中救助、社會發動、源頭預防等措施,到2012年底,力爭實現我省城市街面基本無流浪乞討未成年人。
        三、全面落實救助保護工作政策措施
        (一)加大主動救助力度,提升救助保護效能。公安機關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求助電話或巡查中發現流浪乞討未成年人,要及時護送到民政部門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發現組織未成年人乞討和強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的,要及時進行調查、甄別,對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處;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批評、教育并引導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及時做好公安等部門護送來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等相關工作。城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在城市繁華街區、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區域設立救助引導牌、宣傳欄,做好街面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引導和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突發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結算、先救治后救助”原則,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要完善定點醫院制度以及轉診制度,對于病情嚴重確需轉到非定點醫院治療的,由定點醫院提出申請,經民政部門同意后,實施轉院治療。
        公安、城管、民政、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開展常態化街面聯合巡查,對露宿街頭、橋涵、公園等區域的流浪未成年人和其他流浪乞討人員實施主動救助,防止其出現意外。要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作用,組織和動員居民提供線索,勸告、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機關、救助保護機構求助,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及時解救被拐賣未成年人。公安機關要深入開展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拐賣、拐騙未成年人和強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進一步強化社會面巡邏查控和重點人員、重點場所的治安管控力度,及時發現并查處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檢材,檢驗后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及時發現、解救失蹤被拐未成年人。加強接處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蹤被拐報警的,公安機關要立即出警處置,認真核查甄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強化立案工作,實行未成年人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充分調動警務資源,第一時間組織查找。健全跨部門、跨警種、跨地區打擊拐賣犯罪工作機制。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
        (三)強化監護責任,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對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及時安排接送返鄉;必要時公安機關要予以協助,確保返鄉途中安全;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要在購票、進出站、乘車等方面積極協助。完善跨地區接送機制,按照方便、快捷、經濟、合理的原則,加強各地區之間特別是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間緊密協作關系,強化流出地政府職責,開展“接流浪孩子回家”專項活動。流出地民政部門和救助機構要主動與流入地聯系,及時接回流浪未成年人,并且負責通知返鄉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救助保護和幫扶工作。跨地區接送確需在第三地停留或換乘的,當地民政部門和救助保護機構要予以協助。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托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復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依法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在繼續查找的同時,通過救助保護機構照料、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要按戶籍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以便于其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對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民政部門要將其安置到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撫育,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對于社會群眾或機構組織發現或撿拾的無人照看嬰幼兒,公安機關應當積極查找嬰幼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并護送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撫育,不得交由撿拾群眾或機構組織撫育。
        (四)做好教育矯治,幫助流浪未成年人融入社會。民政部門的救助保護機構要為受其救助保護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技能培訓等服務,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要協助司法部門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對沾染不良習氣的,要通過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矯治不良習慣,糾正行為偏差,幫助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流浪殘疾未成年人,衛生、殘聯等部門要指導救助保護機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等。
        (五)加強源頭預防和治理,建立預防未成年人流浪長效機制。預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做好源頭預防是解決未成年人流浪問題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要加強對家庭履行監護責任的指導與監督,對困難家庭予以幫扶,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積極開展遭受家庭暴力、事實上無人照料等特殊困難兒童的幫扶工作。要進一步推進和諧社區建設,將社區家庭教育、社區兒童教育納入社區服務范圍。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學校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陣地,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根據學生特點和需要,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就業技能;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進行重點教育幫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資助和特別關懷,杜絕因貧輟學、失學現象。教育行政部門建立適齡兒童輟學、失學監控機制,及時掌握本地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失學情況,認真做好勸學、返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做好協助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納入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幫助工作、“春蕾計劃”、“安康計劃”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教育總體安排。要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四、著力構建救助保護工作網絡
        (一)加強救助保護設施建設,健全救助保護服務網絡。各地要加大投入,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基本建設規劃,完善教育矯治、心理干預、康復培訓、文化娛樂等功能。積極構建救助保護網絡,2012年底前,各縣(市)均要建立健全具備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功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設區的市救助管理機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達到國家等級要求。要充分發揮救助管理機構、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作用,依托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社工隊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二)完善救助保護功能,提升救助管理水平。民政部門和各救助管理機構要繼續加強規范化、標準化建設,進一步規范業務流程,健全工作制度,轉變工作方式,改進管理辦法,提高服務水平。要堅持實行親情化、關愛型服務,切實尊重、體貼、呵護流浪未成年人,安排好生活照料和特殊看護,形成完善的分類救助保護制度。要積極探索“類家庭”、“類學校”、家庭寄養、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的救助保護模式,加強社會工作和專業崗位設置,積極引入專業理念、知識和方法,發揮專業工作方法在個性化管理、柔性化服務等方面的特長,提高救助保護效果。公安部門要在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設立警務室或確定警務聯絡員,負責核實身份,維護治安秩序等。
        (三)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增強救助保護能力。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配齊配強救助保護機構領導班子,選調學歷層次高、專業素養好的同志從事救助保護工作,積極探索通過社會化用工、公益崗位等方式引進專業人才,優化隊伍結構。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工資傾斜政策,積極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教師職稱評聘工作。要加強政策法規、思想道德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建立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服務水平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護工作隊伍。
        五、建立健全救助保護工作機制
        (一)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制。各地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建立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考核評價范圍,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確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正常有序進行。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本部門職責范圍和目標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作聯動,進一步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體系,共同落實好主動救助、教育矯治、回歸安置、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等各項工作任務,不斷增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合力。建立和完善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嚴重的地區,追究該地區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各地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流浪未成年人生活救助、臨時安置、醫療救治、接送返鄉、教育矯治等專項救助經費和救助保護機構建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省級財政對救助任務重的地區繼續給予補助。各地財政要在現有中央、省級財政補助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通過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救助支出,支持救助保護機構、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建設。
        (三)建立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的作用,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傳統美德,營造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大力倡導通過慈善捐贈、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行動;積極鼓勵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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