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交通運輸工程項目
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10〕5號 2010年11月9日
各市交通運輸局、港口局,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廳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關于對用好抓好項目法人、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三個關鍵人的要求,規范我省交通運輸工程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的從業行為,加強工程建設管理,提升項目管理水平,進一步完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依據《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我廳在結合實際情況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江蘇省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辦法》。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各有關單位在交通運輸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作中遵照執行,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反饋我廳以便修訂完善。
聯系人:廳建設辦,程鋼,電話:025-52853036,傳真:025-52853028,電子郵箱:zbb@jscd.gov.cn;
特此通知。
江蘇省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江蘇省交通運輸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的從業行為,加強工程建設管理,提升項目管理水平,完善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根據《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和《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交通運輸工程項目(以下簡稱“交通項目”)新建、改擴建工程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的從業行為考核和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場負責人是指交通項目現場施工項目經理部的項目經理(跨江大橋主橋項目的項目經理或者項目常務副經理)、總監辦的總監(或者現場監理組的駐地監理組長)。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工程質量監督局(以下簡稱“廳質監局”)負責交通項目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的具體工作,省交通運輸廳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廳建設辦”)負責交通項目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的具體工作,并負責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信用檔案的建立、信用等級的審定、公示及公告等歸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現場負責人的信用狀況作為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評價依據之一。交通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將現場負責人的信用狀況作為在招標資格預審、評標階段對現場負責人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二章 現場負責人信用檔案建立和更新
第六條 現場負責人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擔任現場負責人的經歷;
(三)在建項目的從業情況考核記錄;
(四)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獎勵、處罰、通報不良行為的記錄。
第七條 施工、監理單位在省交通運輸部門登記建立信用檔案時,應當同時登記建立現場負責人個人信用檔案,并在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www.jscd.gov.cn)招標投標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招投標信息系統)中,填寫本辦法第六條(一)(二)(四)項信息。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對填寫的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依法進行年檢、年審和變更的,應當在年檢、年審和變更后的30日內進行更新;未按上述要求更新的,省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暫停該項目負責人使用其信用檔案,直至其更新有關信息。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施工、監理單位填寫或者更新信息后的7個工作日內,對主要證明材料原件進行校驗,對與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標信息系統中予以確認。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和甲級監理單位以及非本省施工、監理單位填寫或者更新信息的校驗和確認;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其他施工、監理單位填寫或者更新信息的校驗和確認。
第八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對在本區域內從事交通項目的現場負責人從業行為作出的獎勵、處罰、不良行為通報的記錄,應當及時報送省交通運輸部門。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采集的獎勵、處罰和不良行為通報的記錄,填入現場負責人信用檔案,并定期向本省人民檢察院查詢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行賄記錄,并填入相應信用檔案。
第三章 現場負責人從業情況考核
第九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施工、監理單位履約情況進行定期考核的同時,應當對項目現場負責人的從業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十條 考核現場負責人的期限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完成之日止。
因客觀原因合同生效之日未實際履行的,以合同實際履行日期為考核開始日期。
項目交工驗收、合同段交工驗收或者合同段工作完成后至項目竣工驗收期間,除現場負責人有不良行為外,不再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考核的內容包括現場負責人的職業道德和廉政合同履行、技術能力和管理能力、質量和安全控制能力、工作業績等。
第十二條 考核工作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組織有關人員(可以包括其他施工、監理單位的代表)組成的五人或者五人以上(單數)考評小組負責實施。
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并以扣分法進行綜合評定。季度考核滿分為100分,最終考核得分為100分減去各考核分項扣分后的余值,100分扣完為止。綜合得分為各評委評分的平均值(評委為七人及七人以上時,去除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計算)。每季度考核結束后填報季度考核綜合記錄匯總表(見附表3);省交通運輸部門每年采用算術平均法計算年度評定綜合得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每季度對現場負責人進行一次考核,不足一個季度的按照一個季度進行考核,并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將上季度考核結果填入招投標信息系統。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填入的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并在招投標信息系統中記錄和公布。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交通項目實際情況制定考核細則,并將本辦法和考核細則納入招標文件。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考核細則對現場負責人進行考核,并對考核結果負責。填報的考核結果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省交通運輸部門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交重新評定的具體材料。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現場負責人考核工作的檢查,發現考核結果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以依據本辦法或者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制定的考核細則責成建設單位(項目法人)重新核定現場負責人的考核結果,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現場負責人。
第四章 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季度考核情況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和專家,對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的信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可以將現場負責人的信用確定為AA(優秀)級、A(稱職)級、B(基本稱職)級、C(不稱職)級四個等級。各等級標準如下:
(一)AA(優秀)級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有優良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精通業務和管理工作,嚴格履行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的義務和職責,勤奮努力,在項目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設方面業績突出,項目經理部、總監辦(或者監理組)履約考核等級各季度均為優或者良。
當年年度考核綜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當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80分。
(二)A(稱職)級
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執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熟悉業務和管理工作,履行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的義務和職責,積極努力,在項目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設方面完成工作目標,項目經理部、總監辦(或者監理組)履約考核等級沒有被評為差且最多只有一個季度被評為中。
當年年度考核綜合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當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70分。
(三)B(基本稱職)級
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職業道德一般,基本了解業務和管理工作,工作態度一般,管理能力不強,僅能勉強完成工作任務,工作缺乏主動性,在工程項目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管理工作方面有一般失誤,或者發生一般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發生一般質量或者安全責任事故,項目經理部、總監辦(或者監理組)履約考核等級有一個季度被評為差或者有兩個季度被評為中。
當年年度考核綜合得分和各季度考核得分均在60分(含60分)以上。
(四)C(不稱職)級
不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較低,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程項目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環保等管理工作方面有重大失誤或者發生違反廉政合同的行為并采用行賄手段謀取利益,或者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或者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或者項目經理部、總監辦(或者監理組)履約考核等級兩個以上(含兩個)季度被評為差或者三個以上(含三個)季度被評為中。
當年季度考核有一個季度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五條 被考核人擔任現場負責人參與的交通項目獲得國家、交通運輸部、江蘇省優質工程獎,且在該合同履行期間現場負責人未更換的,其在獲獎年度中可以在原評定等級基礎上提高一個等級。
第十六條 根據《江蘇省交通廳關于限制違反廉政合同的投標人進入交通工程建設市場的若干規定》,對違反廉政合同的現場負責人直接定為B級,違反廉政合同并采用行賄手段謀取利益的現場負責人直接定為C級。
發生被安全監督部門或者交通質量監督部門認定的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直接定為C級。
第五章 考核評定結果認定、使用與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對現場負責人從業情況的季度考核結果應當在考核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并書面告知被考核人。
被考核人、被考核人的從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考核的其他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考核結果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或者交通運輸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收到書面申訴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交通運輸部門收到書面申訴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責成建設單位(項目法人)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作出是否變更考核得分的決定。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報交通運輸部門,并由省交通運輸部門相應變更考核得分。
第十八條 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被評為AA(優秀)級和A(稱職)級的現場負責人名單在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公示7天,并將正式確定為AA(優秀)級和A(稱職)級的現場負責人名單在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予以公布。
對信用等級被評為B(基本稱職)級和C(不稱職)級的現場負責人,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向其從業單位發出抄告書。收到抄告書的從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責令現場負責人及時整改,并將整改報告和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對整改的書面驗收意見報省交通運輸部門。對抄告書有異議的從業單位或者現場負責人,在收到抄告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交通運輸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收到到書面申訴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在發布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時,可以對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的信用等級提出要求,作為評審、評標的依據。
第二十條 評審、評標委員會在評審、評標階段,對現場負責人的相關評定應當以其在信用檔案記錄中的最近一次信用等級作為評判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在招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有關評審、評標辦法中對現場負責人的信用評價應當單列分值進行評定,分值權重在資格審查階段應當為10~15%,在評標階段應當為3~5%。
第二十二條 評審、評標委員會在招標資格預審、評標時,對信用等級為AA(優秀)級的現場負責人,應當給予其信用分滿分。在綜合得分及施工、監理單位信用等級相同的情況下,該現場負責人所在的施工、監理單位通過資格預審和中標推薦的排序優先。
對信用等級為A(稱職)級的現場負責人,評審、評標委員會對其信用應當扣分,但最多扣減不超過信用分的20%。
對信用等級為B(基本稱職)級的現場負責人,評審、評標委員會對其信用應當扣減其信用分的30~40%。
信用等級為C(不稱職)級的現場負責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可以拒絕其作為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試驗室主任參與資格預審申請或者投標。
第二十三條 現場負責人在項目交工驗收、合同段交工驗收或者合同期內工作完成并經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書面同意,可以在其他項目擔任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于自身原因中止作為該項目現場負責人的,在新項目投標中,其信用等級至少降低一級。因其他原因中止的,在新項目投標中,其信用等級最高為A級。
第二十四條 被考核的現場負責人參與交通項目時間不滿一個年度或者初次擔任現場負責人的,其信用等級暫按其從業單位在省交通運輸部門當期的信用等級確定,但最高只能為A級。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后,不再從事現場項目管理的,其信用等級在兩年內保持不變,兩年后按照初次擔任項目現場負責人確定其信用等級。被評為B(基本稱職)級的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直至項目完成后一年內信用等級最高為A(稱職)級,一年后按照初次擔任項目現場負責人確定其信用等級。被評為C(不稱職)級的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直至項目完成后兩年內信用等級最高為A(稱職)級,兩年后按照初次擔任項目現場負責人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十五條 現場負責人信用等級評定資料應當在其從業單位的信用檔案中歸檔,其從業單位發生變更時,由新的從業單位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檔案中已經錄入的以往考核評定資料不再作認證。需要更新的,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現場負責人考核評定資料的歸檔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可以參照本辦法對現場施工項目常務副經理進行考核并納入其信用檔案。
交通項目大中修養護工程施工、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的信用評定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一、現場施工項目經理季度考核標準
序號 | 考核項目 | 考 核 內 容 | 扣分標準 |
1 | 職業道德 和 廉政合同履行 | 當季在現場工地出勤未達到除法定節假日外的工作天數 | 1分/天(5) |
有事離開現場,未按有關制度事先報駐地監理組長批準的 | 2分/次(10) | ||
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同意的情況下更換的 | 5分 | ||
由于自身過錯,被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求更換的 | 20分 | ||
未征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換的 | 20分 | ||
檢查中發現有惡意虛報計量、虛報變更等相關資料行為的 | 10分 | ||
未經監理書面審核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批準,進行分包的 | 10分 | ||
違法分包或轉包的 | 20分 | ||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發現其他問題,按其情節輕重酌情扣分 | 1-10分 | ||
2 | 技術能力 和 管理能力 | 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業施工方案未經審批的 | 10分 |
發現不按規定進行檔案管理的 | 1分/次(5) | ||
專業工程師擅自離崗后未及時作出補救措施的 | 2分/次(10) | ||
由于自身管理原因,發生各類糾紛,并嚴重影響項目進度的 | 5分 | ||
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程進度未達標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 5分 | ||
對分包單位管理不力、以包代管,對工程造成嚴重影響的 | 5分/次(10) | ||
由于自身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 10分 | ||
不按規范進行施工,又拒不整改的 | 5分 | ||
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環境污染,并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 5分/次(10) | ||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發現其他問題,按其情節輕重酌情扣分 | 1-10分 |
序號 | 考核項目 | 考 核 內 容 | 扣分標準 |
3 | 質量和安全控制能力 | 現場質量、安全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又拒不整改的 | 10分 |
檢查中發現質量和安全生產隱患、違規操作、事故防范措施不全的,又拒不整改的 | 5分/次(15) | ||
發生質量問題,又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 2分/次(10) | ||
發生一般質量責任事故的,按一級一般質量事故、二級一般質量事故、三級一般質量事故等級 | 25、20、15分/次 | ||
發生質量責任事故后不按要求整改的 | 25分/次 | ||
發生質量責任事故后雖經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 10分/次 | ||
發生質量事故拖延報告期限的 | 20分/次 | ||
發生質量事故謊報的 | 30分/次 | ||
發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的 | 40分/次 | ||
發生安全生產問題,又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 2分/次(10) | ||
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按其事故傷亡和損失程度 | 15~25分/次 | ||
發生安全事故拖延報告期限的 | 20分/次 | ||
發生安全事故謊報的 | 30分/次 | ||
發生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 40分/次 | ||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發現其他問題,按其情節輕重酌情扣分 | 1-10分 | ||
4 | 工作業績 | 現場負責人被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市級、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 5、10、20分/次 |
現場負責人被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市級、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表彰的 | 加2、5、10分/次 |
注:1、括號中的數值為當季最大扣分值,如該項沒有括號,則可以按實扣分,沒有上限。
2、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同意的情況下,更換的,不得評為AA(優秀)。
3、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發現其他問題的酌情扣分,應有明確的事項和充分的理由。
4、工作業績的批評和表彰只計一次,以后季度不再重復考慮。
附表2 二、現場總監或駐地監理組長季度考核標準
序號 | 考核項目 | 考 核 內 容 | 扣分標準 |
1 | 職業道德 和 廉政合同履行 | 當季在現場工地出勤未達到除法定節假日外的工作天數 | 1分/天(5) |
有事離開現場,未按有關制度事先向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報告的 | 2分/次(10) | ||
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同意的情況下,更換駐地監理組長的 | 5分 |
序號 | 考核項目 | 考 核 內 容 | 扣分標準 |
1 | 職業道德 和 廉政合同履行 | 由于自身過錯,被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要求強制更換的 | 20分 |
在未征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換駐地監理組長的 | 20分 | ||
與承包人串通虛報工程量或虛報變更資料的 | 10分 | ||
將不合格的工程、工序、材料或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 2分/次(20) | ||
現場各類監理報表弄虛作假的 | 5分/次(20) | ||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發現其他問題,按其情節輕重酌情扣分 | 1-10分 | ||
2 | 技術能力 和 管理能力 | 現場監理機構的監理日志記錄不全的 | 2分/次(10) |
對施工工序獨立抽檢頻率達不到規范要求的 | 5分/次(20) | ||
資料簽認不規范的 | 2分/次 | ||
現場監理人員擅自離崗后未及時作出補救措施的 | 2分/次(10) | ||
不按規定進行檔案管理的 | 1分/次(5) | ||
未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業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 10分 | ||
發現施工現場質量或者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提出,并監督施工單位消除質量或安全隱患的 | 5分/次(20) | ||
對專業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的質量和安全責任未作明確要求的 | 2分/次(10) | ||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發現其他問題,按其情節輕重酌情扣分 | 1-10分 | ||
3 | 質量和安全控制能力 | 發現施工質量問題,未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施工單位整改的 | 2分/次(10) |
發生一般質量責任事故的,且監理負有責任的,按一級一般質量事故、二級一般質量事故、三級一般質量事故等級 | 25、20、15分/次 | ||
發生質量事故拖延報告期限的 | 20分/次 | ||
發生質量事故謊報的 | 30分/次 | ||
發生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的 | 40分/次 | ||
需檢測的項目未按規定進行檢測的 | 2分/次(10) | ||
發生安全生產問題的,未提出整改意見并監督施工單位整改的 | 2分/次(10) | ||
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監理負有責任的,按其事故傷亡、損失程度和責任程度 | 15~25分/次 | ||
發生安全事故隱患拖延報告期限的 | 20分/次 | ||
發生安全事故謊報的 | 30分/次 | ||
發生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 | 40分/次 | ||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發現其他問題,按其情節輕重酌情扣分 | 1-10分 |
序號 | 考核項目 | 考 核 內 容 | 扣分標準 |
4 | 工作業績 | 現場負責人被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市級、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 5、10、20分/次 |
現場負責人被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市級、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表彰的 | 加2、5、10分/次 |
注:1、括號中的數值為當季最大扣分值,如該項沒有括號,則可以按實扣分,沒有上限。
2、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同意的情況下,更換駐地監理組長的,不得評為
AA(優秀)。
3、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發現其他問題的酌情扣分,應有明確的事項和充分的理由。
4、工作業績的批評和表彰只計一次,以后季度不再重復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