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
蘇政辦發〔2011〕18號 2011年2月26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加快構建“堅持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基層醫藥衛生體制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要同步落實補償政策,建立穩定的補償渠道和補償方式,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保障醫務人員的合理待遇。同時,大力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動轉變運行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發揮好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的功能。
(二)基本原則
1. 強化政府責任,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持續健康發展。落實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重點明確投入責任。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國家規定所核定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經費和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按上述原則補償后出現的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進行績效考核后予以補助。對村衛生室的建設發展提供合理的資金支持。
2. 拓寬補償渠道,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公益性質。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要增加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投入,改變“以藥補醫”機制。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支出和業務支出等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及政府補助補償。基本醫療服務主要通過醫療保障付費和個人付費補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建立的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補償;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辦法補助。按扣除政府補助后的服務成本制訂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并逐步調整到位。
3. 推進綜合改革,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效運行。堅持以投入換機制,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明確功能定位,合理定編定崗,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考核和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醫護人員積極性,進一步改善服務質量,使人民群眾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
(一)落實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專項補助經費。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發展建設支出,由政府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規劃足額安排。各地要按照省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制訂具體的發展建設規劃,并認真貫徹落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由政府負責安排。市、縣(市、區)政府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投入的主要責任,省按照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要求,對經濟薄弱地區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給予重點補助。按照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逐步提高人均經費標準,建立穩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衛生、財政部門要健全績效考核機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績效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金撥付實行先預撥后結算,各地衛生、財政部門每年按服務人口數將經費全額預撥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次年考核后進行結算。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任務由政府按照服務成本核定補助。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人員培訓和人員招聘所需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相關人才培養規劃和人員招聘規劃補助政策合理安排補助。各地要根據核定的編制人員數和服務工作量,按照與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工資總量。
(二)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合并項目內容按國家規定執行。一般診療費收費標準在原來分項收費標準總和的基礎上適當調整,并納入醫保報銷范圍,在不增加群眾現有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比例。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每診療人次10元左右,由各市、縣價格、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等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服務能力利用率、醫務人員勞務成本、醫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訂。對已合并到一般診療費里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外收費或變相收費,其他服務收費仍按現有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各地應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診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嚴禁重復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行為。
(三)落實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支差額的補助。實行政府專項補助和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差額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實行先預撥后結算,縣(市、區)財政應于每月20日前結算上月補助并按計劃全額預撥下月補助,建立穩定的補助渠道和長效補助機制。要根據省有關部門關于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實施意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經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額補助的具體辦法。省對經濟薄弱地區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核定的經常性收支差額,以縣(市、區)為單位,在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績效考核結果等因素后,平均按不高于1/3的比例進行補助。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醫療服務等收入全額上繳,開展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的經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額安排。
(四)多渠道加大對鄉村醫生的補助力度。對村衛生室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衛生部門要在核定村衛生室承擔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人口數量能力的基礎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量由村衛生室承擔,并落實相應經費。鼓勵鄉村醫生積極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促進鄉村醫生服務轉型。各地在推進醫保門診統籌工作中,要將實行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并具備網絡結報條件的村衛生室門診服務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認真落實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政策,2011年鄉村醫生合理養老保障覆蓋率力爭達到90%,2012年實現全覆蓋。各地要在房屋建設、設備購置以及人員培訓等方面對村衛生室給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種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實行鄉村一體化的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并落實補償政策,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對鄉村醫生收入實行績效考核的機制。
對非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其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給予合理補助,并將其中符合條件的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執行與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相同的醫保支付和報銷政策。
三、全面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一)完善以公益性為核心的管理體制。根據國家指導意見,省制訂實施辦法,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診療科目、床位數量、科室設置、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要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政府在每個建制鄉鎮建設好一所符合功能定位要求的鄉鎮衛生院。對服務能力超出省定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范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一些服務人口較多、服務能力已達到二級醫院標準的鄉鎮衛生院,可將其轉為公立醫院,或將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資源整合到縣級醫院;也可對其承擔的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補償。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藥等適宜技術和服務。
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管理。認真落實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和編制配備標準實施意見,2011年6月底前完成人員編制的核定工作。各地可以縣(市、區)為單位核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總編制,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結合實際工作量統籌安排、動態調整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編制。
(二)建立有競爭有激勵的人事分配制度。在核定編制的基礎上,全面建立人員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實行科學設崗、競聘上崗、以崗定薪、合同管理,建立績效考核、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按照省關于推進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員,確保社會穩定;相關費用由地方政府按規定統籌解決。同時,將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工資制度同步落實到位。各地要按照省有關部門制訂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工作指導意見,制訂績效考核辦法,根據管理績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與質量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居民健康狀況改善等指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綜合量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資金安排和撥付掛鉤。對績效考核差的可扣減資金安排,對績效考核好的可給予適當獎勵。要督促、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收支管理,嚴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三)發揮醫保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促進作用。依托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加快推進基本醫保門診統籌,將一般診療費納入支付范圍,推行門診基金總額預付制,根據參保人數、醫療服務量、均次門診費用等因素合理確定年度預付總額,實行基金包干使用。逐步提高參保人員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費用的報銷比例,進一步引導群眾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看病就醫。推進醫保付費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等付費方式,引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積極主動地開展服務,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
(四)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層醫務人員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并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要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建立以崗位責任和績效為基礎、以服務數量和質量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與激勵制度,并將考核結果與實施績效工資制度、人員競聘上崗緊密結合。各地制訂人員分流、競聘上崗等相關政策時,要充分聽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意見。要向基層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培訓機會,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升、待遇政策等方面按照國家及省有關優惠政策給予適當傾斜,及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加強政策宣傳,使廣大醫務人員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改革。
四、努力為建立健全補償機制提供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作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抓緊落實,將政府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基建支出計劃足額安排,及時調整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醫保支付政策,盡快建立起穩定、長效、合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各市要在本實施意見印發后30個工作日內制訂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具體辦法,并報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確保補償到位。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財政和各項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確定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醫保支付比例,明確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和具體辦法。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在預算中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應由本級財政負擔的補助資金,認真落實調整后的醫療服務收費和醫保政策。省級財政繼續通過“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相關地區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三)強化督促指導。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會同省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工作的檢查指導,定期進行考核,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政策。各地要及時將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的情況報送省政府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