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關于印發
《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
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1〕7號 2011年3月23日
各市、縣財政局、文化局、廣電局、新聞出版局:
為推動文化產業繁榮發展,加快文化強省建設,省政府設立了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提高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水平,我們對《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蘇財教〔2008〕192號)進行了修訂,已報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
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盡快使文化產業成為江蘇的支柱產業,實現文化大省向文化強省的跨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省政府設立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為加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資金每年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條 引導資金使用與管理堅持“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公正、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成立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管理協調小組由省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文化廳和財政廳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省政府辦公廳、省文化廳、財政廳、廣電局、新聞出版局,以及省委宣傳部分管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二)審議引導資金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議引導資金年度經費預算;
(四)審議引導資金資助項目;
(五)協調解決引導資金運作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協調小組下設聯合辦公室,具體負責引導資金管理的日常工作。聯合辦公室設在省文化廳,由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等相關廳局處室負責同志聯合辦公。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省財政廳擬定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研究提出引導資金項目評審論證標準;
(二)會同省財政廳研究提出引導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和項目申報指南;
(三)組織專家開展引導資金項目評審、論證工作;
(四)會同省財政廳編制引導資金工作計劃,提出引導資金年度資助項目及經費安排建議;
(五)負責引導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跟蹤管理,包括合同簽訂、項目監理、驗收、統計等,并向協調小組匯報重大項目進展情況;
(六)辦理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引導資金支持對象、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引導資金支持對象是政府鼓勵投資的文化產業項目,即:能夠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領域,明顯提升文化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迅速壯大文化產業規模,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市場前景好、帶動能力強、影響力大的項目。
優先支持原創性強、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重大民營投資項目;已上市文化企業或有助于文化企業上市的項目。
第七條 引導資金使用范圍:
(一)支持創意設計、新興媒體、影視動漫、網絡游戲、電視購物等新興文化產業發展;
(二)支持出版發行、印刷復制、廣播影視、演藝娛樂、文化旅游、工藝美術、廣告會展、版權貿易和服務等文化產業發展;
(三)支持國家級、省級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器(影視基地、數字電影產業園、動畫產業基地、數字出版基地、版權產業基地、文化產業園區和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等)建設,重點發展高科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積極發展地方特色文化產業園區;
(四)支持骨干文化企業“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
(五)支持發展連鎖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演出院線、電影院線等現代流通方式和各類文化中介機構;
(六)支持代表江蘇文化水準并可產業化運作、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文化藝術、電影、電視劇、廣播劇、動漫、影視節目(欄目)、出版項目等內容生產和品牌打造;
(七)支持富有地方傳統特色的文化資源產業化開發利用;
(八)協調小組確定的其他重大文化產業項目。
第八條 引導資金采取貸款貼息、項目補貼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支持。
(一)貸款貼息。主要用于能夠形成較大產業規模,經濟效益顯著的文化產業項目的銀行貸款利息貼補。對申請銀行貸款貼息的項目,根據項目水平和貸款規模確定相應的貸款貼息額度。
(二)項目補貼。分為事中補貼和事后獎勵。事中補貼主要用于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儀器設備購置等前期投入;事后獎勵主要用于對項目完成后的以獎代補。對申請引導資金補貼的項目,根據其重要性和影響力確定補貼額度。
積極探索有償資助、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等其他資助方式,扶持有發展潛力的重點文化項目以及處于初創期、成長期的創新型文化企業和高成長性文化企業,引導社會資金進入文化領域,通過市場機制發展文化產業,相應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同時,加強與江蘇紫金文化產業發展基金、省級現代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等專項資金的聯動,加大對文化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文化產業發展投融資服務體系。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申報引導資金的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項目的承擔主體必須是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設立的文化企業單位和企業化管理的文化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完善的經營管理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范,股權結構清晰合理,技術創新能力特別是原創能力較強;管理團隊穩定且素質較高,具備與完成項目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能力;企業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資信等級較高,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項目投資額3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低于60%。
(二)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文化發展規劃。
(三)申報項目所需資金主要由單位通過銀行貸款、吸引社會資本以及自籌的方式解決。原則上為非政府資金投入的項目。
(四)申報項目已經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批。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引導資金不予資助: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未滿2年的;
(三)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四)應由或已獲得政府其他資金支持的。
(五)違反《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63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被禁止申報該專項資金項目的。
第十一條 引導資金項目申報程序:
(一)申請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每年2月底前根據項目類別向所在地市、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南京地區的省直單位可直接向省文化廳、廣電局、新聞出版局申請。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 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項目概況、項目實施進度安排說明、項目預算(決算)支出明細情況表;
2. 項目批文和規范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3. 項目單位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銀行貸款證明以及報表附注說明等(復印件);
4. 其他相關材料。
(二)各市、縣的申請項目由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于每年3月底前對口上報省級部門。省文化廳、廣電局、新聞出版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提出初步意見后,于每年4月底前報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
(三)加強重大項目帶動和資源統籌整合。實施重大項目帶動戰略,重點支持具有重大示范效應和產業拉動作用的文化產業項目。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和省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文化產業發展的戰略研究和前瞻部署,重點關注并組織實施一批重大項目,提高項目顯示度和影響力;加大對蘇中、蘇北地區項目組織申報工作的指導和資金扶持力度,主動做好與有關方面的溝通協調,合理安排地方和相關部門著力推進的重點項目。
(四)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組織業內專家組按規范的評審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專業和綜合評審,并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聯合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的意見,分別征求各主管部門意見后,提出項目安排建議,報協調小組審定。經審定的項目,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聯合辦公室與有關責任方簽定引導資金項目合同,并會同省財政廳于每年6月底前下達項目經費。
第十二條 為加快引導資金使用進度,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對每年度資助項目提前一年組織評審,報協調小組審定。同時,建立項目庫和項目儲備制度,在全國范圍內遴選一批文化產業專家建立評審專家庫。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根據引導資金年度工作計劃、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對年度項目的安排意見等下達項目經費,并會同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加強項目過程管理、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科學、合理使用引導資金,加強引導資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以備檢查。對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及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應主動配合并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轄市財政、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報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各市將具體使用情況匯總上報相關省級部門,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匯總全省年度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報協調小組,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過程監管制度。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定期不定期地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了解引導資金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實施效果,確保引導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最佳效益。
對進展過于緩慢的項目,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應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連續跟蹤檢查。對引導資金下達后6個月內仍未實施的項目,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將收回引導資金。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需報經協調小組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做出經費決算上報協調小組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退回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挪用或擠占引導資金的,追回已經下撥的引導資金,在5年內不得申報引導資金扶持項目,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引導資金使用績效考評和獎懲機制。省財政廳會同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引導資金進行績效考評。
績效考評是指對引導資金資助項目實施過程和完成結果的考評。主要考評項目立項目標完成程度、立項目標的合理性、項目驗收的有效性、項目組織管理水平、項目實施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項目的可持續影響、項目資金落實情況、項目資金實際支出情況、單位財務管理狀況、單位財務信息質量等方面的內容。
績效考評的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引導資金安排的依據。
建立項目驗收總結制度。每年度年終,省協調小組聯合辦公室會同省財政廳將本年度引導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況書面報告省文化產業引導資金管理協調小組,并適時對以往年度項目進行跟蹤考核和績效分析,確保引導資金使用取得實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文化產業)發展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蘇財教〔2008〕192號)同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