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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
發布日期:2011-03-30 15:40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1〕33號  2011年3月30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是保持經濟社會平穩發展的重大舉措,是改善民生、盡快解決困難群眾住房問題的現實需要,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增強經濟內生動力的有效手段。近年來,我省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批困難群眾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展還不平衡,完成新時期住房保障目標任務仍有大量工作要做。為更大力度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加快實現“住有所居”,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部署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實現“住有所居”,以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為重點,堅持增加投入與創新機制并重,統籌推進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不斷擴大住房保障覆蓋范圍,積極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加快構建符合江蘇實際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在全面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基礎上,著力解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
        (二)目標任務。從2011年起,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各類棚戶區危舊房改造以及限價商品住房等,統一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逐步由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無房家庭;經濟適用住房供應由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主要解決買不起經濟適用住房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困難;各類棚戶區危舊房改造以及限價商品住房主要解決城鎮拆遷家庭的住房問題。到2015年,全省住房保障覆蓋面擴大到20%的城鎮家庭,全面解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基本解決城鎮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的租房困難。
        二、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制度。市、縣人民政府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認真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投入,發揮好政府在制度建設、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同時注重引入市場機制,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有計劃、分層次解決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
        (四)拓展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渠道。城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按建筑總面積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可由政府委托開發,也可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或約定的價格回收。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在土地“招拍掛”前,應將配建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前置條件,在土地出讓合同及相關建設合同中明確回收方式、回收價格、配建數量、交付日期、裝修及配套標準等要求。各地可根據需要,在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賃住房。
        (五)支持產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產業園區,應按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在規劃區域內集中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用于解決用工單位和園區就業人員的居住問題。外來務工人員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和新就業人員較多的高校等事業單位,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利用自有土地、自籌資金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或改造現有閑置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外來務工人員相對較少、沒有建設用地的中小企業,在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可通過合資合股合作的方式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企業和高校等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按商品住房分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不得改變用途,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鼓勵房地產企業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積極探索鼓勵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和經營公共租賃住房的政策措施。房地產企業投資建設的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建成后可由政府統一承租,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安排保障對象租住。政府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期滿后,如不續租則房源歸還房地產企業上市交易。在政府承租期內,所在地政府對承租的普通商品住房,可按房地產企業建設投資和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貼息資金在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七)利用社會閑置住房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市場租金租賃社會閑置的住房,并以較低的租金轉租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市場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通過住房保障資金給予補貼。探索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現有建設用地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八)打通公共租賃住房與廉租住房的分配渠道。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將公共租賃住房與廉租住房房源進行統籌分配,按照保障對象確定房源性質,并實行有差別的租金、補貼政策。
(九)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各級政府要根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目標任務,切實加大建設資金投入力度。在確保完成廉租住房建設任務的前提下,可將土地出讓凈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統籌用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支持市、縣人民政府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融資平臺,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信托投資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力度。通過向商業銀行貸款籌集并用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可由同級財政從今后年度歸集的住房保障資金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償還。鼓勵各地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給予優惠利率貸款或信托貸款支持。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
(十)落實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稅費優惠政策。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統籌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十一)繼續建設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同時,努力增加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切實做到城鎮新出現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采取配建或從市場收購小套型二手房的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使符合條件的家庭都能就近就地配租到廉租住房。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推行“租售并舉”、“先租后售”的共有產權模式,使保障家庭能夠盡快改善居住條件。
(十二)大力推進各類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繼續實施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和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在改造和整治中完善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努力改善人居環境和提高居住舒適度。2011年,全面完成國有煤礦棚戶區改造任務。繼續扎實推進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啟動國有墾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力爭用3-5年時間全面完成各類棚戶區危舊房改造任務。認真落實貨幣化安置政策,并提供限價商品住房,滿足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家庭的購房需求。
四、認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落實和土地供應工作
(十三)加大資金投入。從2011年起,省財政逐步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設引導資金,加大對市、縣“以獎代補”的力度。市、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并按規定渠道和標準足額籌集住房保障資金,確保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需求。按土地出讓凈收益10%的比例提取資金不能滿足需要的,應適當提高提取比例。同時,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認真落實國家稅費減免相關政策。
(十四)保障土地供應。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十二五”住房保障規劃,提前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儲備和土地儲備,規劃建設項目要落實到具體地塊。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實行計劃單列、專地專供。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用地占當地城鎮住宅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并報省有關部門備案。對未按規定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地區,暫停其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出讓公告。
五、嚴格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十五)加強建設管理。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及時制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實施計劃。保障性住房項目要認真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依法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管制。項目法人對住房質量終身負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確保保障性住房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要注意優化建設項目的選址,完善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品質。從2011年起,各地新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一律按成品住房標準建設,并按國家和省居住建筑節能標準設計建造,引導鼓勵保障性住房創建綠色建筑。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審批快速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十六)規范準入審核。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標準、收入線標準和住房保障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保障等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機制,提高保障效率。對住房保障申請應及時受理、及時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應及時登記、及時納入保障范圍。
(十七)確保分配公平。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各項制度,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切實做到保障房源、分配過程和分配結果“三公開”。強化保障性住房分配過程的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確保分配過程科學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十八)強化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省、市、縣聯動的住房保障信息化系統,對保障性房源、保障對象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實施動態管理,實現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房源分配等環節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保障性住房價格及租金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使用的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處理。積極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模式,可通過委托管理、購買服務或住戶參與管理等方式,降低管理運行成本,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十九)健全退出機制。住房保障對象收入狀況和住房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及時按規定退出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或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住房保障的資格。
六、切實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十)強化政府責任。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主體責任,把加快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措施上科學周密、行動上迅速有力,真正使人民群眾得到住房改善的實惠。要層層分解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將住房保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與當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實績掛鉤,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要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收入和住房狀況審核等實施機構及服務窗口建設,充實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積極為基層開展工作創造良好條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嚴格督查考核。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形勢分析、情況通報、跟蹤督查等工作制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和目標任務落到實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切實履行省城市住房和房地產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計劃和實施進度督促檢查等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的指導,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納入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計劃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土地出讓成本和凈收益核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核算、市縣財政預算內安排住房保障資金等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完善,加強對市、縣住房保障資金籌集、使用、管理方面的指導;省審計廳負責對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計劃安排和土地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省監察廳負責組織開展對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監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監察廳等有關部門要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對住房保障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予以表彰,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土地供應和資金籌集不到位、達不到序時進度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實行約談和問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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