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
學前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價費〔2011〕122號 2011年4月1日
各市、縣(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財政局、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36號)精神,促進我省學前教育事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江蘇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學前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收費管理制度
幼兒園收費實行按類定級收費。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照“補償成本,分類定價、優質優價”的原則核定。幼兒園分類等級由省示范性實驗幼兒園、省基本實現現代化幼兒園、一類園、二類園、三類園五個等級調整為省優質幼兒園、市優質幼兒園、合格園三個等級。省優質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按照不超過原省示范性實驗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市優質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按照不超過原省基本實現現代化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合格園保育教育費標準按照不超過原一類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制定。經新等級評估認定的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由所在地價格、財政、教育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未經新等級評估認定的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承擔普惠性教學任務的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依據辦學成本,或參照同類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自行確定,報所在地價格、財政、教育部門備案。
二、保持學前教育收費相對穩定
經新評估等級調整后,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水平應保持相對穩定。2010年已審核批準或備案的保育教育費標準,兩年之內不得調整。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調整時,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各地要銜接好公辦、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指導民辦幼兒園堅持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優質優價的原則,并適當考慮合理回報的因素制定收費標準,保持公辦、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水平相對平衡。
三、建立健全經費保障和扶困助學機制
各地要加大學前教育財政投入,根據當地實際,研究制定公辦幼兒園生均經費標準和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各地要建立學前教育扶困資助制度,政府應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給予資助。公辦幼兒園對城鄉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職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人員子女的保育教育費,按照50%的比例予以減免;對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費,予以全免。民辦幼兒園可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切實解決弱勢群體的幼兒入園、入托的經濟困難。
四、加強學前教育收費監督管理
各地價格、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前教育收費的管理和監督,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扣減對幼兒園的財政性撥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統籌幼兒園收取的各項費用。幼兒園在規定的幼兒在園時間內(具體在園時間由各省轄市規定),不得以開辦興趣班、特色班、實驗班、留守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非規定的幼兒在園時間,具備培訓資質的幼兒園或社會培訓機構入園舉辦的各類培訓應堅持自愿原則,其培訓收費按照省定培訓收費相關規定從嚴報備。嚴禁幼兒園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
本通知自2011年秋學期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