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經省政府領導批準,按照省政府提出的2010年年底前實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三個全覆蓋”的要求,省有關部門對省級行政權力再次進行了清理審核和調整。現將清理審核和調整的省級行政權力在省人民政府公報上分期刊登。
(政府信息公開辦)
(共125項,其中行政許可15項;行政處罰89項;行政征收1項;行政強制3項;其他行政權力17項)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律師事務所設立審核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2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審核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3 |
律師執業證書核發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4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查、注冊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5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代表執業證書審查、注冊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6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設立審查、注冊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7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代表執業證書審查、注冊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8 |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申請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核準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9 |
香港、澳門律師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核準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10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核準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11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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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執業核準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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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設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審批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14 |
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
15 |
公證員執業審核 |
行政許可 |
司法廳 |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對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 |
對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3 |
對律師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 |
對律師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 |
對律師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 |
對律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 |
對律師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 |
對律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9 |
對律師泄露國家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10 |
對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11 |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12 |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13 |
對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經營活動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14 |
對律師事務所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15 |
對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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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律師事務所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17 |
對律師事務所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18 |
對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19 |
對律師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0 |
對律師事務所因違反律師法規定,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業整頓處罰情形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1 |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業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2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者代表非法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3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聘用中國執業律師,或者聘用的輔助人員從事法律服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4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開展法律服務收取費用未在中國境內結算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5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未按時報送年度檢驗材料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未通過年度檢驗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6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的代表同時在兩個以上代表機構擔任或者兼任代表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7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代表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8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代表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29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代表機構注銷,在債務清償完畢前將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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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外國律師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個人擅自在中國境內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已被撤銷執業許可的代表機構或者代表繼續在中國境內從事法律服務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31 |
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或者代表非法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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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聘用內地執業律師,或者聘用的輔助人員從事法律服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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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開展法律服務收取費用未在內地結算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34 |
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未按時報送年度檢驗材料接受年度檢驗,或者未通過年度檢驗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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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或者代表同時在兩個以上代表處擔任或者兼任代表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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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或者代表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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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或者代表利用法律服務的便利,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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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代表處注銷,在債務清償完畢前將財產轉移至內地以外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39 |
對港澳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已被撤銷執業許可的代表處或者代表繼續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0 |
對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1 |
對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2 |
對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3 |
對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4 |
對公證機構或者公證員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5 |
對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6 |
對私自出具公證書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7 |
對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8 |
對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49 |
對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0 |
對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1 |
對公證員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刑事處罰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2 |
對司法鑒定人同時在兩個以上司法鑒定機構執業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3 |
對司法鑒定人超出登記的執業類別執業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4 |
對司法鑒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托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5 |
對司法鑒定人違反保密和回避規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6 |
對司法鑒定人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7 |
對司法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8 |
對司法鑒定人因違規執業造成嚴重后果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59 |
對司法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0 |
對司法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1 |
對司法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2 |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3 |
對人員未經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4 |
對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開展司法鑒定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5 |
對司法鑒定機構未經依法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6 |
對司法鑒定機構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7 |
對司法鑒定機構出借《司法鑒定許可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8 |
對司法鑒定機構組織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的人員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69 |
對司法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鑒定委托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0 |
對司法鑒定機構違反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1 |
對司法鑒定機構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等不正當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2 |
對司法鑒定機構拒絕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或者向其提供虛假材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3 |
對司法鑒定機構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4 |
對司法鑒定機構因違規執業后果嚴重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5 |
對司法鑒定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6 |
對律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法律援助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7 |
對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8 |
對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79 |
對以法律援助的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0 |
對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援助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1 |
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國家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不予受理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2 |
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時,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3 |
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決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說明理由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4 |
對不履行法制宣傳職責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5 |
對挪用法制宣傳教育經費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6 |
對司法考試違紀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7 |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參加考試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8 |
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中評定為“不合格”,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
89 |
對律師事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考核的,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檢查考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司法廳 |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司法考試組織管理 |
行政征收 |
司法廳 |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對勞動教養的執行 |
行政強制 |
勞教局 |
|
2 |
對勞動教養人員提前解除勞動教養、延(減)期批準 |
行政強制 |
委托機關:江蘇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受委托機關:江蘇省勞教局 |
|
3 |
對外國律師事務所、外國律師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個人擅自在中國境內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已被撤銷執業許可的代表機構或者代表繼續在中國境內從事法律服務活動行為的處罰 |
行政強制 |
司法廳 |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省級專業法學社會團體設立審查 |
其他 |
司法廳 |
|
2 |
公證機構的設立審批 |
其他 |
司法廳 |
|
3 |
法律職業資格申報材料復審、頒發資格證書 |
其他 |
司法廳 |
|
4 |
公司律師機構及律師執業核準 |
其他 |
司法廳 |
|
5 |
公職律師機構及律師執業核準 |
其他 |
司法廳 |
|
6 |
法律援助律師執業核準 |
其他 |
司法廳 |
|
7 |
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 |
其他 |
省法律援助中心 |
|
8 |
對受援人撤銷法律援助 |
其他 |
省法律援助中心 |
|
9 |
法律援助辦案人員辦案補貼的審核發放 |
其他 |
省法律援助中心 |
|
10 |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
其他 |
司法廳 |
|
11 |
對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員進行獎勵 |
其他 |
司法廳 |
|
12 |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
其他 |
司法廳 |
|
13 |
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決定異議的審查 |
其他 |
司法廳 |
|
14 |
對司法鑒定機構組織能力驗證測試 |
其他 |
司法廳 |
|
15 |
對公民本人提出擔任人民陪審員的申請進行審查,并協同同級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進行選任、培訓、考核 |
其他 |
司法廳 |
|
16 |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及代表年度檢驗注冊 |
其他 |
司法廳 |
|
17 |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及代表年度檢驗注冊 |
其他 |
司法廳 |
注:備注欄中字母“T”表示該項權力暫停行使。取消的權力原編號仍然保留,目錄中為空白或者注明取消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