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經省政府領導批準,按照省政府提出的2010年年底前實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三個全覆蓋”的要求,省有關部門對省級行政權力再次進行了清理審核和調整。現將清理審核和調整的省級行政權力在省人民政府公報上分期刊登。
(政府信息公開辦)
(共229項,其中行政許可37項;行政處罰167項;行政征收0項;行政強制7項;其他行政權力18項)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因修建鐵路等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國、省道改線的許可 |
行政許可(下同)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法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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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穿、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等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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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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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限載車輛確需行駛公路或者公路橋梁,行駛范圍跨設區的市或者起運地是高速公路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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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高速公路用地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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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更新砍伐高速公路、國、省道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一次數量超過10立方米或者200株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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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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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擴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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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因施工需分流、中斷高速公路、國、省道交通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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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增設或者關停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務區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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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中斷交通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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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設置廣告設施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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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一至四級航道上建設橋梁、專用航道交叉口、隧道、渡槽許可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航道局(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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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京杭運河蘇北段、兩淮里運河航道上建設跨河或者過河纜線、管道、碼頭、水上服務區、駁岸、護坡、取排水口 |
蘇北航務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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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和省內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道路客運(班線、包車、旅游)經營的許可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授權)(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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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更新(換)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和省內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道路客運經營車輛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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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增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和省內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包車(非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車輛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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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增加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和省內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道路客運班線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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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變更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和省內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客運班線班次、途徑路線、起訖點、經營主體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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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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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和省內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后延續經營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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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國際船舶管理的許可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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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內河船員適任許可 |
江蘇省地方海事局(授權)(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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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內河散化船船員特殊適任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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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或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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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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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船舶檢驗許可 |
江蘇省船舶檢驗局(授權)(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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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船用產品法定檢驗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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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內河船員服務機構許可 |
江蘇省地方海事局(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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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許可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法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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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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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丙級資質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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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交通建設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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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交通建設項目不招標而直接發包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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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調整、變更收費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許可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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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辦理省、市際道路客運經營者歇業、停業、合并、分立或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有關手續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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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辦理省、市際道路客運經營者變更經營范圍等有關手續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運輸管理局(授權) |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受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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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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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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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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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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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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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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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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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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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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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經批準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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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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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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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擅自在公路上設立收費站(卡)收取車輛通行費或者應當終止收費而不終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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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方案設置、變更收費站,或者收費站的設置不符合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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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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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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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道口設置不符合車輛行駛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數量不符合車輛快速通過需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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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遇有公路損壞、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影響車輛正常安全行駛的情形,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或者未進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時疏導交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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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應當公布有關限速通行或者關閉收費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時公布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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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綠化和水土保持義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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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利用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或者在公路橋梁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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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按照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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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不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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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擅自關閉收費道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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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按照規定提交資料或者報送有關信息、數據或者未按照要求發布路網信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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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經批準進行高速公路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養護作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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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高速公路的特定范圍內違反規定擅自設置廣告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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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超限運輸車輛的承運人違反規定使用《超限運輸通行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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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按照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要求行駛公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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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使用偽造、變造、涂改、租借、轉讓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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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項目法人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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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不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處罰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法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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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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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費公路養護的處罰 |
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受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參照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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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未對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測,以及公路、橋梁未達到規定的技術規范要求仍不組織養護,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交通部門可以組織采取強制性檢測、養護措施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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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觸碰航標不報告的處罰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航道局(授權)、蘇北航務管理處(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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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危害航標及其輔助設施或者影響航標工作效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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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未經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建設、設置臨河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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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按照審查決定內容建設、設置臨河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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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未經航道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建設、設置跨河、過河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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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未按照審查決定內容建設、設置跨河、過河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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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施工結束后未恢復航道原狀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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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實施疏浚、清障作業,向航道內和航道邊坡棄置廢棄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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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按照要求實施疏浚、清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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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按照規定設置、維護專設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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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在通航水域內設置固定漁具、種植水生植物或者圍河養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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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向航道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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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危害、損壞航標、標志標牌和整治建筑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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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船舶超過等級限制使用航道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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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在航道邊坡、航道邊坡外側五米以及航標周圍二十米范圍內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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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在航標周圍二十米范圍內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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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占用通航水域過駁作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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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在引航道內從事水上貨物交易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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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在引航道內設置碼頭、裝卸設施、加油船、躉船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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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船舶進出閘室時拋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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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擅自在閘室、閘口或者引航道內滯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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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經登記、調度強行進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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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在靠船墩或者閘室停靠時,超越安全界限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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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進出船閘時搶檔、超越其他船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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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裝運危險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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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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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向航道內棄置沉船、沉物、在航道邊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種的、侵占航道建造臨河設施、在船閘引航道內建造碼頭,設置堆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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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未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專用航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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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6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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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在蘇南運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緣10米范圍內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污染物,在水域清洗裝貯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船和容器行政處罰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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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在蘇南運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緣10米范圍內擅自挖土、取土的處罰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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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在蘇南運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緣10米范圍內移動、涂改、損毀、遮擋助航導航標志和交通安全標志的處罰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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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在蘇南運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緣10米范圍內利用航道兩岸樹木護岸、攔桿、交通安全標志、助航導航設施帶纜、拋錨的處罰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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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在蘇南運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緣10米范圍內其他影響、損壞航道、航道設施、交通安全標志行為的處罰 |
航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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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2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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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違反建設港口設施的和建設港口設施使用港口岸線的處罰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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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無證或超越資等級承接任務的處罰 |
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受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工程質量監督站(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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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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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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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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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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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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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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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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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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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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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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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公路工程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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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不接受質監機構監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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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設計文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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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未按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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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未按合同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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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不執行工藝要求,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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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或隱蔽工程缺陷不及時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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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經質監機構認定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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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報告或偽造檢驗結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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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監理企業違反《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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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從業單位申請從業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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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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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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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檢測機構有違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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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檢測機構實際能力已達不到《等級證書》能力等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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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檢測人員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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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處罰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法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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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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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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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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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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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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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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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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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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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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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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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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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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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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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未經批準而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或不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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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時間少于五個工作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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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時間少于二十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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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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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委托無資格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招標項目要求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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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招標代理機構偽造、出借、涂改、轉讓資格證書,或者無資格、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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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招標代理機構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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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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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評標標準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標文件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而影響評標結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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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影響評標結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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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以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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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將標底作為評標唯一依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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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偽造、隱匿或者銷毀招標投標有關文件資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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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必須進行公路、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未在規定時間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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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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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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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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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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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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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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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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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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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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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未按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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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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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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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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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以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成員又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同一個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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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質量、施工工期等義務,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誤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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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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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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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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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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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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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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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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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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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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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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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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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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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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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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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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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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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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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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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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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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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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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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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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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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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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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借用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的減免車輛通行費憑證通過收費道口的處罰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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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擅自移動收費公路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的處罰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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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未及時修復損毀的收費公路或者清除自然災害等造成的通行障礙的處罰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 |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取消 |
行政征收 |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費設施強制拆除 |
行政強制 |
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受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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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經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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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止拒絕接受車輛限載檢查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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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責令車輛暫停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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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拒絕接受車輛超限檢查、檢測的,或者超限運輸違法狀態未消除的,或者對公路造成損害并拒絕賠償的,中止車輛運行,簽發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車輛停放到指定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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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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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代履行疏浚、清障義務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航道局(授權)、蘇北航務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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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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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擅自移動收費公路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的活動的,可以采取措施排除妨礙,中止車輛運行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 |
序號 |
權力名稱 |
權力類型 |
實施主體 |
備注 |
1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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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港口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
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法定)(下同) |
港口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
3 |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 |
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 |
港口工程竣工驗收 | |
4 |
施工圖審批 |
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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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設計變更審批 |
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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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 |
行政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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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涉路施工作業恢復交通驗收 |
行政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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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費公路的鑒定和驗收 |
行政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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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交工驗收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
行政確認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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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管船閘過閘費免繳的確認 |
行政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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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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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資格認定 |
行政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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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道路運輸經理人資格認定 |
行政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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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施工單位有權拒絕使用。檢驗意見不一致時,由質監機構仲裁 |
行政裁決 |
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受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工程質量監督站(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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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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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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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責令繳納公路路產損失賠(補)償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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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達不到高速公路技術規范要求的,責成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限期采取相應措施 |
其他 |
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受委托機關: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局(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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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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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收繳航道賠(補)償費 |
其他 |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航道局、蘇北航務管理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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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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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注銷經批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的,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并在規定期限內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件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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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取消(調整至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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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取消(調整至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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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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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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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年度核驗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