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稅局關于營業稅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蘇地稅規〔2011〕3號 2011年5月25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和《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的相關規定,現對營業稅征收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銷售地下管道業務,屬于構筑物的銷售,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二、納稅人從事清潔、養護、修復業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暫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三、對個人獨資企業將其名下的房產轉移回投資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四、由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有所調整,《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營業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0〕7號)第二條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停止執行。
五、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