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蘇衛規(醫政)〔2011〕1號 2011年6月15日
各市衛生局,廳直屬有關醫院: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國辦發〔2011〕8號)、《2011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安排》(國辦發〔2011〕10號)和省政府辦公廳《全省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蘇政辦發〔2011〕)22號)精神,統籌調配使用優質醫療資源,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經研究決定,在鎮江市先行試點的基礎上,現將醫師多點執業擴大到全省其余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醫政處,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聯系人:高鵬,聯系電話:025-83620807,傳真:025-83620810,電子信箱:gaop@jswst.gov.cn。
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工作健康有序推進,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臨床、口腔、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不含執業助理醫師),經所在單位同意,經所屬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注冊后,在2至3個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職責負責本地區醫師多點執業的注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多點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
(二)經醫療機構批準的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
(三)受醫療機構派遣,實施對口支援的;
(四)多個醫療機構以整合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方便群眾就醫為目的組成的醫療集團內的診療活動;
(五)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師駐站服務以及下社區或進家庭提供醫療服務的,鄉鎮衛生院醫師駐村服務或開展巡回醫療的;
(六)經省衛生廳備案,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委托江蘇省醫師協會負責全省醫師多點執業信息檔案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執業注冊
第六條 擬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準醫師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指多點執業前已執業的醫療機構,下同)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七條 醫師申請多地點執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且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新增執業地點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的,可放寬到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任職工作2年以上;
(二)能夠完成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崗位任務,并取得已注冊醫療機構的書面同意;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四)非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五)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在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范圍內;
(六)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應當與在已注冊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一致;
(七)近2年內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八)中醫類別醫師以中醫坐堂診所作為第二執業地點進行注冊時,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按照《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八條 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六)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或聘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申請人近2年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八)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申請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原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醫師取消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條 醫師涉及到在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變更的,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后其多點執業注冊同時失效。
變更后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申請。
醫師變更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其他醫療執業地點,應先注銷該執業地點,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第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注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加蓋注冊管理專用章,并進行執業注冊網絡數據更新。
第十二條 多點執業注冊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醫師應當向批準新增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或協議,做好醫師管理工作,規范醫師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四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禁止超執業范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第十七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不得擔任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作為第二或第三執業醫療機構校驗、技術和設備準入、診療科目設置和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的人員評價依據。
第十八條 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執行醫師外出會診管理相關規定,未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醫師不得借外出會診開展任何形式的多點執業活動。
第十九條 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各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考核意見,歸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的指導、監管,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醫療機構和醫師及時予以糾正,對教育勸阻無效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師多點執業注冊信息管理,發布醫師需求信息,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不斷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事件或醫療事故時,由發生爭議事件或事故的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做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多點執業醫師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多點執業活動,并按規定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軍隊醫師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