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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06-30 09:47 字體:[ ]

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
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92號  2011年6月30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蘇政辦發〔2010〕135號)精神,現將《促進民辦教育發展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對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事項,省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并指導督促各地認真組織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優化發展環境,完善發展機制,提升發展水平,努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促進民辦教育發展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

 

        一、鼓勵支持民辦教育發展
        (一)把民辦教育發展納入本地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省教育廳、發展改革委)
        (二)建立民辦教育綜合會商機制,協調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制定鼓勵支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法律地位,維護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良好秩序。(省教育廳,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稅局、地稅局、物價局、金融辦)
        (三)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公辦民助、委托管理、合作辦學等方式參與舉辦非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支持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聯合組建教育集團。(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四)鼓勵發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政府在土地劃撥或出讓、規劃建設、金融稅收、設置審批、項目申報和獎勵評定等方面給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等待遇,并在資金投入、設備添置、項目安排、人才引進、師資建設、教育教學等方面給予扶持。(省教育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
        (五)完善民辦學校法人登記制度,明確民辦學校法人登記類型,開展分類登記。有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的民辦學校和從事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可以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沒有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特殊教育、學前教育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從事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可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企業法人。(省編辦,省民政廳、工商局、教育廳)
        (六)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利。民辦高校的學歷教育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全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管理。(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
        (七)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從事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的,應在學校章程中明確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
        (八)將民辦學校招生統一列入當年招生計劃,招生數、招生范圍應尊重民辦學校的意見,根據民辦學校實際辦學能力核定。建立隨辦學條件變化調整民辦高校、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的機制,招生計劃增量部分應積極投向辦學條件好、管理規范的獨立學院、民辦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形成招生計劃激勵學校發展的機制。(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
        (九)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其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鼓勵銀行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積極辦理民辦學校非教學資產抵押貸款、學費等收費權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產權明晰、辦學行為規范、誠信度高的民辦學校發放信用貸款,用于改善辦學條件。(人行南京分行,省金融辦、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一)對納入當地教育事業總體規劃的民辦學校,在年度用地計劃中統籌安排。(省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十二)民辦學校學生執行與公辦學校學生同樣的國家助學制度。民辦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與公辦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及普通高中學生同等享受國家助學金、獎學金。民辦普通高校的學生與公辦高校的學生同等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人行南京分行)
        (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鼓勵民辦學校發展,獎勵和表彰對發展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十四)政府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有關教育和培訓任務,對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按公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予以補貼,對從事學前教育、高中階段教育、高等教育不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學校,視情況獎補部分生均經費。(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十五)民辦高校在學科專業、課程教材、實習實訓基地等內涵建設方面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權利。(省教育廳)
        (十六)民辦學校教師在職稱評審、科研項目申請、評先評優、培養培訓、考核評價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民辦學校要依法為教職工交納有關社會保險。登記為事業單位的民辦學校(幼兒園)教職工可參加事業單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民辦學校引進高層次人才可以申報各級人民政府的人才引進計劃,與公辦學校在人才引進上享受同等待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人才辦)
        (十七)鼓勵民辦學校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等辦法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鼓勵支持公辦學校干部、教師到民辦學校掛職任教,公辦學校教職工到民辦學校任職任教的,工齡、教齡可連續計算。民辦學校學生在升學、同類同層次學校間轉學、考試、交通優惠、醫療保險、戶籍遷移、評先評優、就業等方面與公辦學校的學生享有同等權利。(省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
        (十八)依法加強民辦學校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干擾和破壞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嚴禁侵占民辦學校合法的財產和教學場所。(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綜治辦、公安廳、環保廳、文化廳、工商局)
        二、依法推進民辦學校規范管理
        (十九)民辦學校須依法設立董事會或理事會作為學校的決策機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出資人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應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管理活動。民辦學校校長根據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學校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人及其他組成人員不得決定校長職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和教育教學事務,不得干涉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工會等群團組織,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總工會,團省委)
        (二十)定期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辦學水平進行檢查評估,督促民辦學校改進教學管理,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指導民辦學校切實加強教學管理制度建設,建立覆蓋教學過程各環節的管理制度,確保教學工作有章可循。鼓勵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不斷深化教學改革,積極發揮體制機制優勢,增強辦學活力,創新人才培養模式,爭創特色品牌,努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十一)民辦學校教師應取得相應教師資格。民辦學校要積極引進優秀人才,聘請管理能力較強的校長和業務素質較高的名師,切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十二)建立健全適應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收費管理制度,民辦學歷教育和學前教育收費依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民辦非學歷教育收費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報物價主管部門備案。(省物價局、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二十三)明確舉辦者和出資人所有者的權益,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舉辦者在學校法人登記成立后即應辦理資產(含土地)過戶手續,將投入學校的資產(含土地)過戶到學校。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和出資人不得抽逃或挪用辦學資金。民辦學校對國家資助資產、受贈資產、出資人投入學校的財產和辦學積累的資產進行分類核算與管理。(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民政廳)
        (二十四)完善對民辦學校學費收入的管理制度,建立民辦學校學費收入信息管理系統和學費專戶監管制度,規范民辦學校財務行為,保證民辦學校學費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制定符合民辦學校特點的會計制度,民辦學校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審批機關備案。(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民政廳)
        (二十五)民辦學校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事業發展基金、提取風險保證金及其他有關費用后,允許其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民辦學校應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及財務狀況,并將其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及相關材料報審批機關備案,接受年度審計。(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
        (二十六)建立對民辦學校的督導制度,促進學校加強管理、規范辦學行為。實行民辦學校年檢制度,定期發布辦學信息,逐年核定招生規模。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宣傳、收費、變更等行為的管理。建立民辦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和治安綜合治理機制。(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編辦,省民政廳、綜治辦、公安廳、工商局、物價局)
        (二十七)對民辦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辦學,不按期過戶資產、辦學條件不達標、違規招生收費、財務制度不健全、不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取得回報或取得回報比例過高、抽逃或挪用辦學資金、虛假宣傳、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年檢不合格等行為,依法給予處罰。(省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安廳、財政廳、工商局、物價局、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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