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
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11〕2號 2011年6月7日
各市交通運輸局、港口局,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廳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經第43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并請轉發各有關單位。
特此通知。
江蘇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交通運輸建設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加強我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省交通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改、擴)建的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以及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是指公路水運建設的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和建設市場行為。
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財務、廉政等監督管理不在本辦法適用范圍內,執行省廳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條 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其設置的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其設置的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設實施階段之前的監督管理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機構負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配合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的相關協調和保障工作。
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是指自公路水運重點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工程建設實施階段之前主要是指前期項目論證至初步設計審批階段。
第二章 建設程序管理
第四條 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和相關規定,不得越權審批、核準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建設程序。國家對建設程序另有簡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權限組織開展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并進行前期工作的行業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公路過江通道項目、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航道項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預審后,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除應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它重點公路、航道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省有關部門審批。
普通國省干線公路中的省級重點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預審,具體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由省有關部門審批。
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和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經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港口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由省港口管理機構負責。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對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其中勘測報告應當作為施工圖設計審查的內容。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庫,并對施工圖審查單位的施工圖審查行為進行考核和管理。
施工圖審批應當按照國家《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航道建設管理規定》和《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的,不得用于施工。港口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港口所在地設區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普通國省干線公路中的省級重點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省內河干線航道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由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其他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由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審查后,及時修改完善施工圖設計并辦理施工圖設計報批手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符合審批條件的施工圖設計審批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有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省、市交通運輸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進行招投標活動。
第九條 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一經批準,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確需設計變更的,重大、較大設計變更應當依法經有權部門審查批準,具體實施應當按照國家《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建設管理規定》和《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實行施工許可、開工備案制度。公路重點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施工許可。經國家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普通國省干線公路中的省級重點項目的施工許可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其他省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具體由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負責。
水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開工備案制度,應當按照國家《航道建設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明確〈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和《港口建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經國家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立項的水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經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立項的航道建設項目,報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備案;經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立項的港口建設項目,按照管理權限報省港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驗收工作應當按照國家《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港口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的交工驗收,并在交工驗收合格后,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普通國省干線公路中的省級重點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交工備案;其他省公路重點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辦理交工備案。
省交通建設重點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權限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國家、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立項的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特長隧道工程和航道、港口工程,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國家、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立項的其他工程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經省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立項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具體由省港口管理機構負責;其他公路、航道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市場準入管理
第十二條 從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下同)和從業人員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市場準入條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從事建設相關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交通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管理建設項目,也可以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
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并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四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關資質資格。
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資質初步審驗。勘察設計資質申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施工企業資質申請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
省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試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監理資質申請應當按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意見的規定執行;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應當按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培育、鼓勵、引導專業分包企業與勞務市場的規范、有序發展。
第四章 市場主體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條款,不得簽訂虛假合同。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與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廉政合同。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各合同建設工期,按照合同工期組織項目建設,不得隨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確需縮短合同工期的,應當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并按照合同約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的施工分包、勞務合作活動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分包、勞務合作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八條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為項目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文件。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后續服務;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現場管理和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滿足工程需要。施工單位應當均衡組織生產,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備人員和設備,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健全監理管理制度,保持監理人員穩定,確保對工程的有效監理;
(五)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供貨質量和時間,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六)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試驗規程和合同約定進行取樣、試驗和檢測,提供真實、完整的試驗檢測資料。
(七)咨詢單位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法履行合同,加強自律,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信守承諾,依法從業,按照交通建設誠信體系建設要求以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信用管理規定及時報送有關信用信息,并對所填報的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更新。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的動態管理,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查處違法行為,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建設市場管理、工程進展、工程質量和安全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施工現場應當實行質量安全等標識牌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參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和人員進行履約考核,并將履約考核結果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履約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并建立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業單位作出的獎勵與處罰或者通報決定,以及向其他有關部門采集的對從業單位的獎勵、處罰、通報決定及其他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及時報送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監理、試驗檢測單位及人員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具體由省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咨詢、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和人員,以及中介機構和人員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具體由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信用檔案的建立、信用等級的審定、公示及公告等歸口管理工作。
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半年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和專家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將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計入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信用管理辦法,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考核。信用記錄應當作為建設項目招標資格預審和評標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公路水運重點工程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并列入省交通運輸建設計劃的公路和水運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干線公路中的省級重點項目、獨立的特大公路橋梁、獨立的隧道項目、省內河干線航道、國家和省重點港口建設項目等。
建設市場主體是指交通建設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從業單位是指從事交通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從業人員是指從事上述交通建設活動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其他交通建設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