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公路水運
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11〕3號 2011年6月7日
各市交通運輸局、港口局,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廳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管理,規范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建設管理規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經第43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江蘇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管理,規范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航道建設管理規定》、《港口建設管理規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省交通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及省有關部門批準初步設計的新(改、擴)建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設計變更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修改完善、征地拆遷增減及材料價格調整的統稱。
第四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活動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行業管理,具體由其設置的建設管理機構或者由其設置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配合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相關協調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 變更原則和條件
第五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交通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符合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的要求,符合工程項目合同文件條款的相關約定。
第六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應當尊重原設計,保持設計文件的穩定性和完整性。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設計變更:
(一)保持原設計標準質量,可以降低投資或者節省土地;
(二)由于規劃調整,需求、功能變化,建設環境條件變化,必須變更設計方案;
(三)由于地質、水利、文物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必須變更設計方案;
(四)保持原設計標準質量,投資得到控制,有利于解決特殊的技術問題;
(五)投資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車(船)條件、路容景觀、提高使用壽命或者節省工程的維修、養護費用;
(六)投資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標準、提高功效和促進技術進步;
(七)施工圖文件有錯誤、疏漏或者設計明顯不合理;
(八)其他經批準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情況。
第八條 設計文件一經批準,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修改、變更。確需變更的,重大、較大設計變更應當依法經有權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章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
第九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1.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特大橋的數量或者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特長隧道的數量或者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4. 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5. 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6. 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1. 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 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3. 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4. 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5. 大、中橋的數量或者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6. 隧道的數量或者方案發生變化的;
7.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發生變化的;
8. 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9. 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10. 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11. 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12. 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三)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
第十條 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后,重大設計變更應當單獨辦理審批手續。
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由省有關部門批復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設計變更按以下規定審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計變更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
1. 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務設施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2. 超過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總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路設計變更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由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負責:
1. 連續長度5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 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3. 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4. 隧道的方案發生變化的;
5.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發生變化的;
6. 特大橋的數量或者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7. 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項目設計變更,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1. 連續長度5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 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3. 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4. 隧道的方案發生變化的;
5.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者方案發生變化的;
6. 特大橋、大橋的數量或者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7. 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規模發生變化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計變更應當經省有關建設單位或者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當在15日內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普通國省干線公路項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計變更應當同時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1. 連續長度5公里以下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 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3. 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4. 高速公路大中橋、普通國省干線公路中橋的數量或者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5. 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6. 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7. 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8. 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第十一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有關部門審批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在初審后按照管理權限向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的勘察設計申請。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有關部門審批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在初審后提出變更的勘察設計申請,由建設單位或者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或者省公路管理機構;
(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
(三)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完成后,由建設單位組織審查,并應當自收到設計變更文件后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四)應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有關部門審批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相關部門審批;
(五)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審批應當自收到設計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但需要組織專家論證、評審以及聽證的時間除外。
省有關部門批復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程序可以合并進行,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文件審查會,并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提交的材料:
1.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申請表;
2. 設計變更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3.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 設計變更文件報審表;
2. 設計變更說明;
3.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4. 設計變更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四章 航道工程設計變更
第十三條 航道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1. 內河航道工程連續10公里以上線路調整的;
2. 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1. 內河航道工程連續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2. 航道工程中服務區、錨地的建設規模,橋梁的數量或者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3. 船閘工程閘位布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4. 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三)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
第十四條 航道工程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由省交通運輸建設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五條 航道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組織變更勘察設計文件初審,并應當自收到設計變更文件后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將重大、較大設計變更文件報相關部門審批;
(三)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符合審批條件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但需要組織專家論證、評審以及聽證的時間除外。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航道工程設計變更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報告;
(二)設計變更說明書;
(三)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四)設計變更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五)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港口工程設計變更
第十七條 港口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對已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內容、工程概算及設計方案、主體結構等進行重大調整的,屬重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
第十八條 港口工程重大設計變更應當報原初步設計審批機關批準。其中,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港口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港口工程重大設計變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組織初審變更勘察設計文件,并應當自收到設計變更文件后15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二)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將重大設計變更文件報相關部門審批;
(三)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施的審批應當自收到設計變更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但需要組織專家論證、評審以及聽證的時間除外。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港口工程設計變更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設計變更說明書;
(三)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四)設計變更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五)審批部門根據項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征地拆遷變更和材料價格調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取得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用地權之后,應當按照設計文件依法用地。征地拆遷確需變更的,應當充分考慮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第二十二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簽訂合理的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明確各方承擔價格波動風險的范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處理原則,切實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
材料調差具體工作應當按照《江蘇省交通建設工程材料價差調整及價格風險控制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由政府投資的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材料調差費用應當在原批復的概算預備費或者工程節余中列支。
原批復的概算不足以消化材料價格上漲引起的調差費用的,應當對原批復的概算進行調整,公路工程、航道工程材料調差項目由建設單位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港口材料調差項目由建設單位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初步設計的港口工程材料調差調概費用經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后轉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對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建設單位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準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二十六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根據合同約定或者其他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也可以擇優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承擔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工作,形成設計變更文件,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緊急搶險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需要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可以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補辦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緊急搶險證明文件及相關影像資料。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分類匯總,每半年將匯總情況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置的相關部門和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產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調整,應當按照合同有關約定執行。
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設計變更產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變更費用的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公路水運建設工程一般設計變更由省公路、航道、港口管理機構以及省有關建設單位或者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港口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省內其他交通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1日省交通廳頒布的《江蘇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蘇交計〔2005〕311號)同時廢止。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