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質監局關于印發《江蘇名牌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質監規發〔2011〕1號 2011年7月20日
各市質監局:
為了規范江蘇名牌評價工作,進一步推進實施名牌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政府《關于加強名牌品牌創建工作的意見》等要求,省名推委秘書處修訂了《江蘇名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名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江蘇名牌評價工作,進一步推進名牌戰略實施,不斷提高我省產業和企業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政府《關于加強名牌品牌創建工作的意見》等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江蘇名牌,是指經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認的農業名牌產品、制造業名牌產品、傳統特色手工藝品、服務業名牌企業和江蘇區域名牌。
江蘇農業、制造業名牌產品是指在我省境內生產、實物質量水平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的農產品和制造業產品。
傳統特色手工藝品是指我省境內具有悠久的歷史、深厚的文化底蘊和顯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經濟規模和知名度,純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產品。
江蘇服務業名牌是指具有明確的服務內容和較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忠誠度,反映該服務主體的經營決策、文化理念、經濟實力、組織管理、服務創新和整體形象的名牌企業。
江蘇區域名牌是指我省某特定區域內優勢產業群體企業共同擁有的,在該產業市場具有較高市場份額、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的集體名牌。
第三條 江蘇名牌評價工作建立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顧客滿意為宗旨,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社會中介機構參與的評價機制。
第四條 江蘇名牌評價工作堅持自愿申請,科學、公平、公正、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五條 申報企業和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要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江蘇名牌的培育、評價、認定、宣傳和保護等工作。
第七條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相關政府部門、社團組織和專家組成,其秘書處設在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關專家組織開展技術性評價工作。
第八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江蘇名牌的申報、推薦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申請江蘇名牌產品(農業)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報產品在省內生產,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年銷售額、利稅額等居全省同行前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且商標使用、產品批量生產三年以上;
(三)產品實物質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四)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和專業技術人員,產品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由法定檢測機構提供檢測報告;
(五)具有地域性生產條件的,必須具有明確的生產地域范圍界限;
(六)初級鮮活農產品必須獲得省農委認定的“江蘇名牌農產品”稱號,申報產品在無公害、綠色、有機等“三品”認證范圍的必須取得綠色食品或有機農產品認證;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并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認證。
第十條 申請江蘇名牌產品(制造業)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產品在省內生產,已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年銷售額、利稅額等居全省同行前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且商標使用、產品批量生產三年以上;
(三)產品實物質量在本省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并達到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
(四)產品按照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無法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按照國內處于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
(五)企業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創新管理體系,研發投入和技術開發水平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六)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測量管理體系,具有計量合格確認以上水平;
(七)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并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認證;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度高。
第十一條 申請江蘇服務業名牌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服務內容明確;
(二)企業擁有合法有效的服務商標;
(三)企業年納稅額、主營業務年營業額居全省同行前列;
(四)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服務標準,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相關認證,并有效運行;
(五)企業需提供近兩年內的用戶滿意度調查報告;
(六)企業近三年無重大質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反饋機制,投訴處理及時,滿意率達100%。
第十二條 申請江蘇區域名牌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鄉(鎮)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機構成立了相應的江蘇區域名牌管理機構。
(二)地方政府對集聚區產業有相應的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完備的服務功能,建立了技術創新、檢驗檢測、產品研發或人才引進等公共服務平臺;轄區內至少有1家與主導產業配套的省級以上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地方政府每年對產業集聚區投入遞增幅度不少于10%;集聚區內主導產品生產企業數不低于60家,年銷售規模不低于50億元或同類產品全國市場占有率不低于30%,具有良好的市場發展前景。
(三)已建立與主導產業關聯的行業協會,能有效開展行業自律活動,規范同業競爭,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四)具有明確的行政或地理區域范圍,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
(五)具有良好的產業基礎,主導產品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產業協作配套能力強,被認定為江蘇省特色產業集群、江蘇省特色產業基地或江蘇省出口基地等。
(六)集聚區內已形成一批名牌龍頭企業,有3家以上省級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省級名牌產品的銷售額占產業集群內同類產品總銷售額的30%以上;有市場準入要求的企業100%獲證;集聚區內規模以上企業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覆蓋率不低于50%;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通過計量確認覆蓋率不低于80%,有能源計量要求的,有3家以上能源計量工作示范企業。
(七)集聚區內產品實物質量整體水平穩定,主導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合格率不低于同期、同類國抽和省抽平均水平;產品質量顧客滿意度不低于75分。
(八)集聚區內產品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企業必須按照強制性標準組織生產;國家有推薦性標準的,80%的企業產品標準水平不低于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必須制定企業聯盟標準,且實施企業覆蓋率不低于90%。
(九)集聚區內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完善;企業研發總投入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不低于3%;每10億元產值擁有的有效授權發明專利數不低于3件。
(十)集聚區內企業誠信經營,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工作機制健全,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未被省級以上媒體曝光。
第十三條 江蘇名牌申報條件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調整。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受理江蘇名牌申請:
(一)企業近三年連續經營虧損的;
(二)近三年內在省級以上質量監督檢查、出口商品有不合格批次或被國外召回、通報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質量投訴或環境污染等事故,查證屬實的;
(四)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五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發展評價和信用評價等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六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規模;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產品標準水平、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計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發展潛力,評價指標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產品適當傾斜;信用評價主要對企業質量信用、不良信貸、合同履行等方面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重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八條 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公布當年度《江蘇名牌申報評價指南》,申報具體條件以當年《江蘇名牌申報評價指南》為準。
第十九條 申報主體在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江蘇名牌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同時進行網上申報,并按規定時間報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本轄區有關部門及社會團體對申請主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
第二十一條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匯總各地方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申報主體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報主體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提交本專業的江蘇名牌建議名單。
第二十三條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分析后,提交全體委員審議確定初選名單。
第二十四條 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將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確定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獲得江蘇名牌的企業,以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江蘇名牌產品”或“江蘇服務業名牌”稱號,頒發獎牌證書;
被確認的江蘇區域名牌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符合本產業特點的《江蘇區域名牌推廣使用和監督管理辦法》,審查符合江蘇區域名牌標志使用條件的企業和產品。《江蘇區域名牌推廣使用和監督管理辦法》和審查結果報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備案。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名義授予“江蘇區域名牌(區域+產品)”稱號,頒發獎牌證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江蘇名牌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按照本辦法的有關程序自愿申請復評。
第二十八條 對江蘇名牌進行跟蹤管理。《江蘇名牌跟蹤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 已獲得江蘇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如經營績效嚴重滑坡、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或出口商品重大質量問題被國外索賠等,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稱號。
已被確認的江蘇區域名牌管理機構,如轄區內發生嚴重的區域性、系統性的質量、安全或環保等問題,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資格;已經被授權使用江蘇區域名牌標志的企業,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或環保等事故,當地江蘇區域名牌管理機構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標志使用權,并報江蘇省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條 在有效期內,被認定為江蘇名牌產品或江蘇區域名牌的企業,可以在其產品、包裝、裝璜、說明書和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江蘇名牌產品或江蘇區域名牌標志;在江蘇區域名牌規定區域范圍內的江蘇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同時使用江蘇名牌產品和江蘇區域名牌標志,均需注明有效期。江蘇區域名牌標志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江蘇名牌產品和江蘇區域名牌稱號、標志是質量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江蘇名牌稱號的,不得冒用該稱號、標志;被暫停或撤銷江蘇名牌稱號的、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該稱號、標志;企業發生重大變更事項,未經核準,不得擅自使用江蘇名牌稱號、標志;禁止轉讓、偽造江蘇名牌稱號、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稱號、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等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江蘇名牌稱號的,除撤銷其江蘇名牌稱號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內不再受理江蘇名牌申請。
第三十三條 參與江蘇名牌評價的工作人員,應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不得接受企業招待、饋贈。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6年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江蘇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蘇質技監質發〔2006〕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