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
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蘇政發〔2011〕97號 2011年7月23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寶貴的人才資源,是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的重要生力軍。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和高校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依然較大,結構性矛盾仍然突出。為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目標任務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高校要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擺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緊密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健全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長效機制,確保實現應屆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率達70%以上、年末總體就業率達90%以上的工作目標。
二、大力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一)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增加就業機會。適應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的要求,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產業升級中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結合實施“新興產業倍增、服務業提速、傳統產業升級”三大計劃,不斷拓展相關產業的就業規模,開發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支持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鼓勵農業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支持相關行業和產業與高校聯合開展人才培養及崗位對接活動,使廣大高校畢業生能夠學有所用。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在所承擔的項目實施過程中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
(二)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繼續實施“一村一社區一名大學生”工程、“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蘇北計劃”、“選派優秀大學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計劃”等,做好各類項目之間的政策銜接,落實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的就業政策。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并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報考碩士研究生時初試總分加10分,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蘇北縣以下(不含縣政府駐地)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分別享受國家和省出臺的學費代償政策。對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按照有關規定,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后工資確定,試用期滿后級別工資高定1至2檔;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省級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招錄。市級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級機關招錄公務員,應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
(三)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把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與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渠道作用。對企業吸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3年內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標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對符合貸款條件、接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就業總人數20%的中小企業,財政部門相關專項引導資金予以優先支持。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標準、期限不超過2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額度發放貸款,同級財政按現行規定給予相應貸款貼息、經辦銀行手續費補助和呆壞賬損失補償。對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三、積極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一)落實創業扶持政策。以落實小額擔保貸款和稅費減免等政策為重點,進一步改善創業環境,鼓勵和帶動更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持《就業失業登記證》(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從事個體經營的(限定性行業除外),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額度上限為1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提高貸款額度。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對從事非微利項目的,給予50%的貼息。對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初次自主創業,經營6個月以上、能帶動其他勞動者就業且正常申報納稅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二)扎實開展創業教育。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業教育,積極開發創新創業類課程,完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著力培養大學生的創業創新意識。充分發揮省級大學生創業教育示范校的輻射帶動作用,推動高校創業教育深入開展。將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作為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創業型城市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大力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激發高校畢業生的創業潛質和創業激情。
(三)完善創業服務體系。積極推廣成熟的創業培訓模式,全面實施創業培訓項目,提升高校畢業生的創業能力。開辟“大學生創業綠色通道”,根據高校畢業生特點和需要,組織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實踐及孵化基地,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創業園、孵化器,并給予政策扶持。對基地內大學生創業企業開展“一對一”跟蹤指導服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創業成功率。
四、著力優化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
(一)加強就業指導服務。高校要將就業指導課程納入教學計劃,建立貫穿于整個大學教育期間的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課程體系,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成才和就業觀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創新就業服務模式,完善服務措施,采取多種形式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業信息服務。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及其他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合作,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臺。大力推動互聯網就業服務,完善“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網絡聯盟”,實現就業人才信息全省聯網,加強網絡招聘信息監管,規范網絡招聘求職行為,提高公共就業和公共人才服務信息化水平。推進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市場的貫通融合,完善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
(二)開展就業失業登記。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規定,為已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完善就業登記辦法,建立就業登記與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納入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統一管理,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合作,健全以實名制為基礎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前后的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
(三)支持參加就業見習和技能培訓。深入實施“三年五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提升畢業生就業能力。加強就業見習基地建設,引導有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鼓勵和扶持一批規模較大并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單位,為有見習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完善就業見習管理辦法,落實見習畢業生的基本生活補助政策,基本生活補助費用由見習單位和地方政府分擔。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其辦理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見習單位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之內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四)加大就業援助力度。將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援助體系,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并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組織實施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每年購買5000個基層公共服務公益性崗位,重點幫扶家庭困難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可根據困難家庭畢業生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各地要高度重視大城市聚居地長時間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女性、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等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
五、切實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全面落實“六個注重”、全力實施“八項工程”、又好又快推進“兩個率先”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重大意義,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當地就業工作總體規劃和政府績效考核內容,明確責任,加大力度,抓好落實。完善就業經費保障機制,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專項資金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統籌編列,專項用于符合國家及省政策規定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補貼等,確保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協調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切實履行牽頭職責,各有關部門和高校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形成齊抓共管、合力推進的工作格局。大力宣傳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