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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1-07-29 16:55 字體:[ ]

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
引導基金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發改規發〔2011〕8號  2011年7月29日

 

 

各市、縣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了做好省級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評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行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0〕153號),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評審暫行辦法》,經委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

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評審工作,確保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和《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0〕15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省政府設立的政策性引導基金,旨在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有效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投向新興產業,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規模,推進全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引導基金存續期開展的各項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委牽頭設立江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能為:
        (一)建立引導基金評審專家庫;
        (二)受理市、縣(開發區)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的申請方案、受理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申請方案,并進行合規性初選;
        (三)根據需要開展相關調查;
        (四)組織專家進行獨立評審;
        (五)向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報送專家評審意見。
        第五條 引導基金評審專家庫由政府有關部門、資深創投行業專家、行業自律組織代表、高校或相關研究機構的專家組成。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熟悉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對申請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擬投資的產業領域具有較為深入的了解;
        (二)熟悉創業投資領域及相關市場情況,有較為豐富的實際工作和管理經驗;
        (三)在行業內有一定的權威性和代表性;
        (四)在社會上有較好的信譽;
        (五)與申報單位無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會辦公室”)共同制定引導基金年度申報指南。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指南明確的申報時間和扶持方式,確定評審時間和評審重點。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初步審查,對進入初選名單的創投機構和市縣(開發區)級引導基金的申請材料出具初審意見。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對初步審查合格的合作方案進行現場調查。
        第八條 專家評審由每5名專家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成員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應至少包含3名省內外創投行業專家及高校或相關研究機構的專家。評審專家根據申報材料、初審意見和調查報告對申請扶持方案進行獨立打分,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第九條 引導基金運作方式包括與市縣(開發區)合作、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和投資保障。根據申請省級引導基金扶持的不同方式,設立相應評審要點。
        第十條 市縣(開發區)申請與省級引導基金合作設立政策性引導基金,其評審要點為:
        (一)擬合作設立引導基金的募資規模、條件和時間;
        (二)擬合作設立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向、階段和地域;
        (三)擬合作設立引導基金的組織構架、投資決策、風險控制機制和管理機構;
        (四)申請合作的市縣(開發區)新興產業和創業投資發展情況,申請合作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一條 階段參股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管理機構申請引導基金進行參股,吸引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并在約定期限內退出,其評審要點為:
        (一)創業投資企業或管理機構的募資能力,包括已管理資金的規模,擬合作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資金募集情況;
        (二)創業投資企業或管理機構的治理結構,包括決策機制、激勵機制及風險管理機制;
        (三)創業投資企業或管理機構的團隊管理能力,具有至少三名從事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五年以上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人員,具有較好的創業投資管理業績;
        (四)擬設立基金的投資計劃、項目儲備情況和提供增值服務的能力等;
        第十二條 跟進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選定投資符合相關要求的創業企業,可以申請引導基金按適當股權比例共同投資,其評審要點為:
        (一)申請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理由和金額等;
        (二)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財務情況、資產情況等;
        (三)申請跟進投資的創業企業情況,包括創業企業上年度的財務情況和資產情況,創業投資企業編制的《投資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企業或其股東簽訂的《投資意向書》等。
        第十三條 風險補助是指創業投資企業對初創期創業企業投資,發生損失后可以申請風險補助,其評審要點為:
        (一)申請引導基金風險補償的理由和金額(引導基金按照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二)創業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財務情況、稅收繳納情況和資產情況;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情況,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已投資全部項目情況,對初創期企業的投資協議書等;
        (四)申請風險補償項目情況,包括被投資創業企業符合初創期條件的證明文件、創業企業年度財務情況、資產情況、以清算或協議方式退出被投資企業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用于投資保障資助資金的來源為引導基金投資收益,其評審要求另行規制定。
        第十五條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一旦發現評審專家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取消其專家資格。
        第十六條 經批準同意與省級引導基金合作的市縣(開發區)引導基金,應參照省級引導基金評審辦法,建立專家評審制度。市縣(開發區)與省合作成立的政策性引導基金評審通過的扶持方案應同時向省引導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和評審委員會報備。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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