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化工園區
(集中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108號 2011年8月1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化學工業是我省重要的支柱產業,化工園區(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區)是化學工業發展的重要集聚區,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部分化工區違法排污行為和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影響環境安全和群眾健康。為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環保優先方針,實施生態文明建設工程,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化工區環境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學編制化工區發展規劃,全面落實規劃環評制度
建立部門聯動機制,科學優化空間布局。進一步加大清理整頓力度,由省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全省化工區實施規范管理、優化重組,逐步壓縮、減少化工區布點。各類化工區要科學編制和修訂發展規劃,并報省轄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循環經濟理念,推行產業鏈發展模式,積極構建化工區循環經濟產業鏈,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審核,著力建設一批生態化工區,提高區域競爭力。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未依法開展環評或未通過省級環保部門環評審查的規劃,不得批準實施;化工區發展規劃未經批準前,各地不得核準、備案各類化工項目;完成規劃環評滿5年的化工區,應積極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凡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地區,嚴格實行區域限批制度。各地要結合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繼續加大入園進區環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遷)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化工區,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加大綜合整治力度
全面建成化工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入區企業接管率達100%,積極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施區域中水回用。加強集中供熱中心建設,集中供熱率達100%。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率達100%。危險廢物應就近處置,原則上不得跨省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產生量大于5000噸/年且需采取焚燒處置的化工區,應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設施;危險廢物產生量大于10000噸/年且需采取填埋處置的化工區,應在省轄市范圍內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區內企業必須建設廢水預處理設施,實現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并強化對特征污染物的處理效果;廢水經企業預處理達到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后,方可接入區域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新建和改擴建化工項目應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產廢水原則上應經專用明管輸送至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并設置在線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和自動閥門。已入區的老企業通過逐步改造,于2013年底前實現上述目標。凡化工區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或長期運行不正常的,暫停審批該區域內除污染防治和安全隱患整改以外的建設項目。
三、嚴格落實環境防護距離,切實加強大氣污染治理
化工區邊界與居住區之間設置不少于500米寬的隔離帶,并適當設有綠化帶。隔離帶內不得規劃建設學校、醫院、居民住宅等環境敏感目標,對現有的環境敏感目標,各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制定拆遷安置計劃,確保2013年底前全部搬遷完畢,未按期完成搬遷任務的,暫停審批該化工區項目。嚴格落實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距離要求,衛生防護距離內環境敏感目標未搬遷完畢的,項目不得試生產。加強對無組織排放的廢氣尤其是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的集中收集和處理,嚴格控制工藝過程中逃逸性有機氣體的排放,逐步淘汰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高的產品。推進化工企業更新改造技術工藝,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鼓勵發展背壓式熱電聯產和余熱、余壓發電綜合利用。
四、嚴把項目準入門檻,加快淘汰落后產能
化工區新建和改擴建化工項目實施嚴格的行業準入管理。新建(含異地搬遷)化工項目投資額不得低于1億元(不含土地費用、不得分期投入)。化工項目的核準(備案)由省轄市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各地要建立由投資管理部門牽頭,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化工項目聯合會審制度,實行嚴格的環保和安全審查,嚴禁新上感官差、毒性強、治理難度大的化工項目。實施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分階段淘汰落后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對污染嚴重、不能穩定達標的化工生產項目實行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治理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堅決依法關閉。
五、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切實加強環境執法監督,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對環境違法企業,加大處罰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治污設施特別是污水處理廠故意不正常運行、超標嚴重、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責令停產整治;對存在偷排直排等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實行省級掛牌督辦;對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整改任務的化工區,將嚴格實施區域限批。
六、構建環境監管信息平臺,完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
加強化工區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監控、環境質量監控和圖像監控于一體的環保數字化在線監控中心。加快化工區空氣環境質量和特征污染物自動監測預警網絡建設,加強污染源在線監測和環境應急監測。2012年底前,全面建成全省化工區空氣自動監測預警站。建成企業在線監測監控設施,實現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實時動態監測監控。構建完善的環境應急監測體系,對未形成相應環境(應急)監測能力的地區,嚴格限制新建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項目。加強應急隊伍、裝備和設施建設,設立專業消防站,建立化工區重大危險源集中監控和應急指揮平臺,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隱患排查,完善事故應急預案,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全面提升化工區風險防范和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七、試點推行環境監理制度,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完善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管理體系,試點推行環境監理制度,構建環境監理體系,培育環境監理市場。加強環保信息發布工作,每年向社會發布企業環境信用等級、淘汰落后產能、化工區環境質量現狀等信息。督促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嚴格按照各項環保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媒體輿論監督作用,聘請社會監督員,建立公眾開放日,廣泛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并監督化工區環保工作。
八、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大力開展環保培訓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化工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環保工作力量,確保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化工區環保工作。加強業務培訓,規范執法行為,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工作隊伍。加強環境監察、監測機構的標準化建設,配備必需的執法和監測裝備。強化區域和企業內部環境管理,試點實施化工區及化工企業環保從業人員培訓上崗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環保意識和技術水平,提升區域和企業自身環境管理能力。
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環境問責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對化工區環境質量負總責,把化工區環境管理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政府和部門負責人嚴格問責。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法嚴格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能。各級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建設、規劃、商務、工商、安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各級化工行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化工區環保工作。對違反國家、地方環保法律法規規定,工作失職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環保、監察部門實施掛牌督辦。對屢次發生環境污染事故以及列入省級掛牌督辦范圍的化工區,由省監察廳、環保廳約談相關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門負責人。對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要依據監察部、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對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