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航道
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交規〔2011〕5號 2011年8月12日
各市交通運輸局、蘇北航務管理處:
為了加強和規范航道養護管理工作,提高航道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保持航道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保障航道暢通,根據《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航道養護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省實際,省廳制定了《江蘇省航道養護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貫徹執行。
江蘇省航道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航道養護管理工作,提高航道養護質量和服務水平,保持航道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保障航道暢通,根據《江蘇省航道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航道養護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除長江以外內河六級以上航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航道養護管理工作堅持“管養并重、突出重點、分類維護、保障暢通”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省市共養、分級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運輸部門)主管本省航道養護管理工作,省航道管理機構是本省航道養護的行業管理部門,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具體負責其管轄范圍內航道養護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將航道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通過財政預算以及其他渠道保障航道養護工作的資金需要。
航道養護資金主要包括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中央轉移支付資金、財政非稅資金(過閘費和航道賠補償費等)、其他公共財政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
航道養護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航道養護工作的需要,按照航道維護類別、航道條件合理配備養護管理人員、裝備、設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機制,制定航道養護應急預案。
省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航道應急保障中心,并建立全省航道應急保障施工單位庫,為航道應急搶通提供保障。
第七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采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和先進、環保的養護技術,積極研究、推廣和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科學養護,不斷提高養護質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 養護范圍與維護標準
第八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結合航道條件和航運需求,按照航道現狀等級,合理論證確定航道養護范圍和維護標準。論證過程中應當征求海事、港口、航運等管理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 四級以上航道的養護范圍和維護標準,由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提出并上報,經省航道管理機構審核后,報省交通運輸部門批準。
五級、六級航道的養護范圍和維護標準,由縣航道管理機構提出,報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審批,并報省航道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航道的養護范圍和維護標準需要變更的,應當重新論證,并且按照原批準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經整治后等級提升的航道,應當按照整治后的航道等級,相應提高航道維護標準,并報省航道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航道的養護范圍和維護標準經審核批準后,應當由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通過報刊、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航道維護標準包括航道維護類別、維護尺度及航道年通航保證率、船閘年通航時間保證率、航標配布類別、航標維護正常率等。
第十三條 航道維護類別應當根據《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結合本省航道實際劃分:
(一)年貨運量超過3000萬噸的航道和年通過量超過3000萬噸的船閘納入一類維護;
(二)年貨運量1000萬噸以上、3000萬噸以下的航道和年通過量1000萬噸以上、3000萬噸以下的船閘納入二類維護;
(三)年貨運量不足1000萬噸的航道和年通過量不足1000萬噸的船閘納入三類維護。
第十四條 航道維護尺度包括航道水深、寬度和彎曲半徑。航道維護尺度應當根據航道現狀等級,結合《內河通航標準》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航道年通航保證率應當達到:一類維護航道不小于98%,二類維護航道不小于95%,三類維護航道不小于90%。
第十六條 船閘達到正常使用后,年通航時間保證率應當達到:一類、二類維護船閘不小于98%;三類維護船閘不小于95%。
第十七條 航標配布和設置應當符合《內河助航標志》、《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
航標維護正常率應當不小于99%。
第三章 計劃管理
第十八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已批準的航道維護標準和航道養護工作實際情況,根據航道中長期養護規劃,結合年度航道養護資金安排,合理編制航道養護年度計劃,保障航道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航道養護年度計劃編制應當遵循分類維護、突出重點的原則,并做好與預算編制的銜接工作。
第十九條 航道養護工作按其性質、復雜程度、規模大小劃分為例行養護作業、專項養護工程和應急搶通工程。其中,例行養護作業包括航道日常維護、船閘中小修保養;專項養護工程包括船閘大修工程、航道養護改善工程。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應當根據養護年度計劃編制要求,于當年七月底前向省航道管理機構上報下一年度管轄范圍內航道養護建議計劃。
養護建議計劃應當包括維護項目、維護里程、維護工作量、維護類別、維護經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省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級部門預算管理規定的編制和報送時間要求,結合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上報的養護建議計劃,及時編制省航道養護年度計劃,報省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應當根據批準的省航道養護年度計劃,編制航道養護年度實施計劃,并于省航道養護年度計劃下達后2個月內報省航道管理機構備案。
養護年度實施計劃包括維護里程、維護標準、維護內容、維護工作量及質量目標、生產安全目標、維護工作費用、工作要求及說明等。
第二十三條 航道養護年度實施計劃中涉及維護里程、維護標準、維護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航道養護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規定、標準,保證養護質量和作業安全。
第二十五條 例行養護作業和專項養護工程由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按照批準的年度養護計劃組織實施,由省航道管理機構負責檢查監督。
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可以根據投資規模、技術難度等因素,委托縣航道管理機構、船閘管理機構實施例行養護作業,專項養護工程項目實施委托的,應當報省航道管理機構備案。
例行養護作業和專項養護工程的檢查結果、日常記錄以及統計資料應當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專項養護工程項目的實施,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編制建議計劃,并同步編制方案設計文件;
(二)根據批準的年度養護計劃和方案設計文件,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和預算;
(三)根據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程序擇優選擇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施工單位,并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四)根據有關規定,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
(五)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設計文件、有關規范和規程等要求組織工程實施;
(六)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報送下一年度專項養護工程建議計劃時,應當附專項養護工程的方案設計文件。
規模較大、技術復雜的專項養護工程的方案設計文件應當包括項目實施理由、水文地質資料、工程建設規模和標準、實施條件和方案、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應當根據確定的航道養護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專項養護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于當年5月31日前報省航道管理機構。
專項養護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況、自然條件、設計方案、施工圖紙、施工要求、主要工程數量、工期要求和工程預算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專項養護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從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者能力。
根據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對依法批準不進行招標的船閘大修、門機電改造等專業性較強的專項養護工程,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方式委托相關單位承擔,承擔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施工能力或者類似業績。
規模較小、技術簡單的護岸、疏浚工程設計和監督管理可以由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承擔;航道應急搶通和專項養護工程中的門機電設備改造工程可以由航道應急保障中心或者航道應急保障施工單位庫中的其他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從事航道測量、鉆探、疏浚、潛水、航標、船閘機電和船舶駕駛等技術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應當對專項養護工程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后編制開工報告,報省航道管理機構備案。
(一)已經列入年度養護計劃,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獲得批準;
(二)用地、拆遷工作基本完成;
(三)已經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四)施工單位已經確定。
第三十二條 航道養護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執行有關航道養護質量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航道養護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
第三十三條 專項養護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應當作為年度考核依據。其中船閘二類大修工程項目完工后,應當參照航道建設工程有關規定組織交工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航道養護工程項目總投資超過五十萬元,應當實施竣工決算審計;總投資在五十萬元以下的,可以根據需要實施竣工決算審計或者相關專項審計。
竣工決算審計由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按照規定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審計。
第三十五條 專項養護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全部完成;
(二)按照規定通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鑒定;
(三)資料已按照要求整理歸檔。
第三十六條 實施可能影響內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養護作業前,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提前將作業方案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并根據需要向航道、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發布航道通告(通電)和航行通(警)告。需要臨時采取水上交通管制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現場監督管理工作。
進行航道養護作業的船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養護船舶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執行該作業所必需的限度內確定航行線路和方向。
實施航道養護作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干涉或者索取費用。
第三十七條 航道通航狀況改變或者航道實際尺度臨時不能達到維護尺度時,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發布航道通告,并將有關信息通報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部門。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航道的通航維護尺度。
第三十八條 因船閘檢修造成航道斷航的,應當按照規定申請發布航道通告(通電)、航行通(警)告。其中,連續斷航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其檢修方案應當經具有管轄權的航道管理機構同意,報省航道管理機構備案;連續斷航超過四十八小時的,其檢修方案應當經省航道管理機構同意,并報省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京杭運河船閘因檢修造成航道斷航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其檢修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九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航道損壞,導致礙航、斷航的,事發地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航道管理機構,盡快組織改善、修復;難以及時改善、修復的,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通。
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應當及時實施應急搶通工程,并保留相關的影像、文字、圖紙等資料。工程實施后可以參照專項養護工程管理程序補辦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因臺風、暴雨、洪水、干旱、冰凌等自然災害造成航道損毀,需進行修復性應急搶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應急搶通資金補助。
第四十一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做好航道養護范圍、維護標準、年度計劃、日常作業和船閘使用等情況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四十二條 航道養護的年度計劃、工程竣工資料、考核驗收文件、養護統計報表等資料,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航道養護考核。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類考核。
省航道管理機構應當對全省航道養護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十四條 航道養護考核包括航道養護計劃執行情況、綜合管理考核、航道維護與觀測、航標維護考核、整治建筑物維護考核、船閘維護管理考核和車船設備維護考核等。
第四十五條 考核工作可以按照航道管理機構自查、省航道管理機構檢查、省交通運輸部門抽查的方式進行。
養護考核檢查或者抽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取自查情況匯報及相關用戶的意見;
(二)查看現場并抽測;
(三)查閱有關檔案、文件資料;
(四)進行綜合考評,形成初步意見;
(五)與相關單位交換意見;
(六)形成并提交考核報告。
第四十六條 檢查考核可以采用日常、定期與不定期檢查方式進行,檢查結果應當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考核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航道基本情況、養護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年度養護計劃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
(二)分類和綜合評價意見;
(三)問題與建議;
(四)其它養護考核相關文件。
設區的市航道管理機構、蘇北航務管理處應當于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考核報告報省航道管理機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優良是指按期完成養護年度計劃,工作質量優良;合格是指完成養護年度計劃,工作質量符合要求;不合格是指未完成養護年度計劃或者工作質量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航道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航道管理機構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省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對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航道養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部門可以定期對全省養護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五十二條 航道養護考核具體辦法由省航道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航道日常維護包括航道維護觀測、維護性疏浚、護岸維護、清障以及航標、標志標牌、航道工作車船等航道設施、設備維護等。
(二)船閘中小修保養,是指船閘的局部修理和日常維護。
(三)專項養護工程,是指為恢復或者改善航道技術狀況,提高航道維護裝備水平,列入航道養護年度計劃的規模較大的養護項目。包括規模較大的航道養護及航道設施的檢測、修復、清障、航道養護設備、航道設施備品備件的采購以及其他資金規模較大的養護工程。
(四)船閘大修工程,是指以恢復、改善和提高船閘的技術狀況而對船閘實施的停航抽水全面修理,分為一類大修工程和二類大修工程。船閘一類大修工程是指為了修復船閘原設計標準而進行的快速修復工程,船閘二類大修工程,是指為了提高船閘原設計標準,或者為了保證原有主體結構安全而進行的改建工程。
(五)航道養護改善工程,是指航道護岸、航標等設施的修建和改建,土方疏浚,船閘設施的修復和改造等工程。
(六)航道應急搶通工程,是指為了排除影響航道通航和船閘運行突發情況而實施的修復、加固等工程。
(七)航道年通航保證率,是指全年航道通航時間占扣除因不可抗力導致停航時間后的全年總時間的百分比。
(八)船閘年通航時間保證率,是指全年船閘的運行時間,占扣除因計劃修理而停航的實際時間(不包括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停航檢修時間)和因不可抗力而停用時間后的全年總時間的百分比。
第五十四條 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航道養護管理實施細則,并報省航道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