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生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醫療衛生機構
醫療廢物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蘇衛規(醫政)〔2011〕2號 2011年8月17日
各市衛生局,廳直屬有關醫院:
為進一步促進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依法管理,杜絕醫療廢物流向社會、造成危害,確保人民健康與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我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江蘇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依法管理,杜絕醫療廢物流向社會造成危害,確保人民健康與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本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各環節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各職能部門應當設置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廢物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醫務部門負責監督臨床醫務人員的醫療廢物管理。
護理部門負責監督護理人員的醫療廢物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和日常管理。
感染管理科負責醫療廢物的全程監督管理。
各臨床科室及輔助科室行政科主任為科室醫療廢物管理直接責任人,護士長具體負責督促所有醫務人員做好醫療廢物的分類與管理。
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對本崗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委托物業公司負責物業服務的,應當與物業公司明確醫療廢物管理責任,杜絕醫療廢物流向社會、造成危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指定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經營者,不得設置障礙干擾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正常活動。
第三章 分類與收集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對醫療場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分類。
(一)以下廢物應當放入黃色垃圾袋:
棉球、紗布等接觸患者血液、體液、分泌物的物品;
引流袋、各種手套、一次性醫療器械等(不論是否被污染,一律作為醫療廢物處理);
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
化療藥瓶。
黃色垃圾袋應當有“警示”標識,凡已放入袋的污物不得再取出。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的3/4時,應當有效封口。
(二)以下廢物應當放入利器盒:
各種醫用針頭、縫合針、各種手術刀、手術鋸等。
利器盒存放量達到容器的3/4時,即密閉放入黃色垃圾袋。利器盒不得重復使用。
(三)以下廢物應當放入塑料桶:
二甲苯等液體。
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應當先消毒處理(首選壓力蒸汽滅菌)再放入黃色垃圾袋。不具備條件的,可使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劑消毒。
(四)以下廢物作為生活廢物放入黑色垃圾袋,不必作為醫療廢物放入黃色垃圾袋:
輸液軟袋、塑料瓶、安瓿、小藥瓶等;
非傳染性疾病病人尿不濕、衛生巾、一次性尿墊等物品。
第四章 運送與暫存
第九條 運送人員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穿戴防護用品,做好職業安全防護。
第十條 運送人員每天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暫存地。
第十一條 運送前應當稱重(或記件)并登記。
第十二條 醫療廢物運送應當密閉,運送車輛需防滲漏,易于清潔、消毒。
第十三條 運送結束,應當及時清潔消毒運送工具。
第十四條 醫療廢物暫存地應當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防滲漏;易于清潔消毒。
第十五條 暫存地專人管理,應當有“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標識。院外閑雜人員不得接觸。
第十六條 暫存地醫療廢物應當1~2天運送一次。
第十七條 醫療廢物轉出時對暫存地及時清潔、消毒。
第十八條 產生和運送部門對醫療廢物來源、種類、重量、時間、經辦人簽名進行登記。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防止醫療廢物被盜。
第五章 處 置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處置應當交由經環保部門認可的集中處置中心負責處置。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應當每天或隔天交由集中處置機構運送,交接時應當填寫危險品轉移聯單,應當注明重量、種類等。
第二十二條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地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盡量及時焚燒;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等意外情況時應當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一)對于發現醫療廢物流失的,應當首先確定流失范圍及嚴重程度,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二)發生醫療廢物泄漏等情況,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繼續發生,同時采用合理的消毒方法對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于出現醫療廢物流失等不良事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盡快組織評估,并上報主管部門。
第六章 培訓與職業防護
第二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提高其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具體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培訓(包括職業安全防護知識)。
第二十五條 具體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并及時更換,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應當有利器傷處理及報告程序。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醫療廢物管理實行屬地化管理。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實施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規定者,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