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清理化解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政辦發〔2011〕123號 2011年8月18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廳、省審計廳、省監察廳、財政部駐江蘇專員辦《關于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實施意見
省財政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衛生廳 省審計廳 省監察廳 財政部駐江蘇專員辦
為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新的運行機制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關于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工作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要求進行,堅持“誰舉債誰負責、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諾后補助”的原則,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二、目標任務和債務化解范圍
(一)目標任務。從2011年起,用2年時間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的清理化解任務,同時,建立制止發生新債的有效機制。
(二)債務化解范圍。納入本次債務化解范圍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由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化解范圍的債務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發生于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對有基礎資料能證明用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的醫務人員集資款和拖欠工程款可納入化債范圍。債務計算時間原則上截至2011年6月30日。
(三)省財政補助范圍。省級財政(含中央財政)按照重點支持經濟薄弱地區、適當兼顧其他地區的原則,主要對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截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長期債務化解給予補助,并按照每個鄉鎮重點辦好1所政府辦鄉鎮衛生院的要求,結合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和當地服務人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標準、設備配置標準等,確定債務化解的補助依據。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增債務,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化解進度和數量給予適當獎補。具體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三、實施步驟
(一)清理核實階段。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數,鎖定債務。此項工作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債務認定階段。在鎖定債務的基礎上,將經過審核認定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轉交當地人民政府,簽訂化解債務責任書。此項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債務化解階段。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債務化解計劃,籌集資金,按照債務協議償還相關債務。此項工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快進度,提前到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考核驗收階段。省有關部門對已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地區進行考核驗收,總結清理化解債務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建立制止發生新債的機制。
四、償債資金來源
各地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所需資金可以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二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和省財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債務的專項補助資金;三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余資金;四是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五是統籌有關非稅收入;六是社會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資用于償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制定方案。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強化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化解債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財政、發展改革、衛生、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債務清理、核實、鎖定和資金籌集、償付、監督檢查等工作。各市、縣(市)要在本實施意見印發20個工作日內,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具體實施方案,并報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衛生廳備案。
(二)摸清底數,鎖定債務。根據省統一部署,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財政、衛生、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每項、每筆債務認真清理核實,按照債務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債務清理過程要堅持程序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各項債務情況,接受監督,確保債務數據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省有關部門將組織對各地上報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情況進行審核和認定。
(三)明確責任,逐步化解。縣級人民政府要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嚴格劃分縣、鄉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的責任,將審核認定的全部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化解。省人民政府將與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各市、縣(市)承諾在2年內全部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任務。各地要根據省統一部署,制定償債計劃,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次序,分類逐步化解債務。要優先償還醫務人員集資等個人的債務。
(四)落實資金,規范支出。縣級人民政府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償債資金,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群眾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他醫改專項資金,不得影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推進綜合改革。省轄市要加大對轄區的補助力度。各級財政要在預算中單獨安排用于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支出,相關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正常衛生支出的基數。縣級財政要在現有財政專戶中對償債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并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償付債務資金。省將對各地債務化解工作統一組織考核,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地方給予補助,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扣回省財政(含中央財政)相應補助資金。
(五)健全機制,制止新債。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1〕18號)要求,落實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各項經費,不留經費缺口。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要按程序報項目主管部門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經批準后實施,所需資金由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足額安排。其中,省財政轉移支付地區須報省財政廳、衛生廳備案。未經批準、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批準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舉借新債。各地要加強源頭控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與政府財力水平相適應,不得將應由政府承擔的資金轉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六)加強監管,嚴格問責。各級監察、審計、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管體系和制約機制。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清理化解和不得舉借新債落實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違反規定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部門,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及造成補助資金損失的,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