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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稅局關于《江蘇省財產行為稅減免操作規(guī)程》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11-08-09 10:28 字體:[ ]

省地稅局關于《江蘇省財產行為稅減免
操作規(guī)程》的公告
蘇地稅規(guī)〔2011〕4號  2011年8月9日

 

 

        為進一步規(guī)范財產行為稅減免稅工作,正確貫徹實施國家稅收政策,特制定《江蘇省財產行為稅減免操作規(guī)程》,現予以公告。

江蘇省財產行為稅減免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全省財產行為稅減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本操作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所稱財產行為稅范圍包括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印花稅、資源稅、契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等。
        第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減免稅審批,禁止越權和違規(guī)審批減免稅。


第二章 減免稅的事項與權限


        第四條 減免稅事項包括:
        (一)財產行為稅各稅種相應條例、細則、實施辦法中規(guī)定的減免稅事項;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權部門出臺的規(guī)范性文件中規(guī)定的減免稅事項;
        (三)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按照規(guī)定確定的其他減免稅事項。
        第五條 本規(guī)程所規(guī)范的財產行為稅減免稅包括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明確規(guī)定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事項;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xù)的減免稅事項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事項。
        第六條 減免稅權限:
        (一)報批類減免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事項審批權限集中在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其他報批類減免稅事項統(tǒng)一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二)備案類減免稅
        備案類減免稅事項統(tǒng)一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第七條 本規(guī)程列舉的財產行為稅減免稅事項包括報批類和備案類兩類(詳見附件一),凡未列舉的,請各地對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列舉的事項被新的規(guī)定修改或廢止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減免稅的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書面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并按附件一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條 除以下減免稅事項外,其他減免稅事項應在辦理納稅申報前提出申請:
        (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事項,納稅人減免稅申請的期限為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
        (二)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房產稅困難性減免事項,納稅人應在收到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三)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的車船稅減免事項,納稅人應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免征下一年度申請。對年度內新增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輛的車船稅減免事項應在辦理交強險前提出申請。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稅事項,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應當按規(guī)定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的減免稅材料不齊全、存在錯誤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按規(guī)定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申請的減免稅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減免稅材料的,應當按規(guī)定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四章 減免稅的備案與審批


        第十一條 減免稅的備案與審批是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除土地使用稅報批類減免事項外,凡資料齊全、政策依據充分的,應當予以登記備案或審批。
        第十三條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登記備案告知書》,自登記備案后執(zhí)行。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報批類減免稅申請,應就以下內容進行調查: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減免稅的資格;
        (二)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其他與申請減免稅有關的情況;
        (三)申請人的納稅申報情況;
        (四)申請減免稅事項適用的稅收政策依據;
        (五)申請減免稅的時限;
        (六)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審核結果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對減免申請符合政策規(guī)定和法定形式的報批類減免稅事項審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申請事項的書面決定;
        (二)對報批類減免稅減免申請依據不充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審批的,應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并將納稅人的報送資料退還納稅人;
        (三)對報送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按規(guī)定要求納稅人限期補正。補正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第十六條 對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報批類減免稅,實行一次性審批,每年定期核查。
        持續(xù)發(fā)生的或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備案類減免稅,實行每年登記備案;非持續(xù)發(fā)生的備案類減免稅在每次發(fā)生時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審批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事項,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后,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審核,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和報告,于納稅人報送截止時間的10個工作日內匯總上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qū)地方稅務局、蘇州市常熟地方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減免稅報告后進行匯總,于納稅人報送截止時間的20個工作日內上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審批。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接到各地上報的減免稅報告后,對申請內容逐項審核,20個工作日內制作減免稅批復或《稅務事項不予批準決定書》發(fā)送給上報稅務機關。上報稅務機關收到審批決定后10工作日內將審批決定轉送給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代為送達納稅人。
        第十八條 對由于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結的,在報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五章 減免稅的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和經辦人要對納稅人已享受減免稅情況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仍應按規(guī)定辦理正常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期滿后,應當及時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條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fā)生變化的,應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在日常檢查或專項檢查中發(fā)現納稅人有減免稅備案事項應備案而未備案的,應督促納稅人進行備案登記。
        第二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備案類減免稅和報批類減免稅納稅人資料的檔案管理,規(guī)范備案和報批文書。
報批類減免稅檔案內容包括:減免稅審批(備案)申請表及其有關資料、減免稅申請報告、受理通知書、減免稅批準或不予批準通知書、主管稅務機關調查報告等。
        第二十三條 各地應于每年5月底前將上年度《年度財產行為稅分稅種減免稅情況統(tǒng)計表》、《年度財產行為稅分項目減免稅情況統(tǒng)計表》(報批類)、《年度財產行為稅分項目減免稅情況統(tǒng)計表》(備案類)隨同上年度財產行為稅減免稅總結報告上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申請、審核情況,建立耕地占用稅、契稅備案類項目的管理臺賬,并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耕地占用稅減免事項臺賬和契稅減免事項臺賬按季匯總報省轄市稅務機關備案。省轄市稅務機關應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占用耕地500畝(含500畝)以上的耕地占用稅減免事項臺賬和契稅的計稅金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減免事項臺賬匯總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不定期對納稅人減免事項進行清查、清理,加強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納稅人有不應享受減免稅的,應依法追繳,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財產行為稅減免稅審批管理工作的指導、檢查、監(jiān)督和考核,建立健全并切實履行審核審批責任制和行政追究制,堅持權利和責任掛鉤,做到誰審批(核)、誰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除本規(guī)程已列明的減免稅事項外,今后新出臺的財產行為稅減免政策及其減免稅管理均適用本規(guī)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二十八條 契稅、耕地占用稅不征稅事項由各省轄市稅務機關參照本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程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各省轄市稅務機關可按本規(guī)程規(guī)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規(guī)程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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